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理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首先,对于全部的工程建设任务,总包人都应当对发包人负责,无论其中某一部分的工程是否由第三人完成。其次,当总包人将工程的某一部门交友第三人完成时,总包人仍然是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对交由第三人完成的部分,总包人应当与第三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责任。另外,分包建设工程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而且总承包人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主体结构的施工不能分包。
违法分包包括: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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