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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有退休人员不让废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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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因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将自动终止,双方不再有聘用关系,一般用人单位会直接跟员工说明情况,双方和平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这个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赔偿的,不算开除员工给予N+1的补偿,这点要注意。

这个看似不近人情,给公司辛苦干了这么多年,结束了劳动合同没有一分钱的补偿,这有点说不过啊,显得公司太没人情味了,但是这里我要说明,如果超过了法定年龄还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个是违法行为,劳动法是不允许这样操作的,所以公司也是没啥办法,必须要终止劳动合同,不然自己要挨罚,至于说公司给不给补偿,这个法律规定是不给的,但是企业自己愿意给予员工一些补偿,这个法律不管,反正不给是不违法的,虽然确实看着很不近人情,劳动法也就是这么规定的,公司没有任何过错。

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双方就没有任何的交集了么?错误的这个是,虽然员工已经过了退休年龄,但是仍然可以为公司效力,但是这里要说清楚,这叫退休返聘。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已经退休,退休后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所以说很多公司跟已经退休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跟员工签署新的聘用合同,那么双方就继续存在聘用关系,不过是有缺点的,根据相关规定,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了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如果再就业,就不属于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后再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所构成的关系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可以签订劳务合同,也就是说双方存在的只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这点完全是不一样的,一定要要注意。最大的差别就是签订的如果是劳动合同,那么单位都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但是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在劳务关系之下,单位就不需要为其继续缴纳社保,区别就在这里,其他的福利待遇工资待遇这是双方另行签订的内容,劳动法管不着了就。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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