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其工作流程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流程
(1)挂牌公司委托推荐机构会员作为定向增资财务顾问,聘请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其定向增资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2)挂牌公司确定定向增资对象,财务顾问指导挂牌公司制定定向增资方案(草案);
(3)财务顾问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预审材料;
(4)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批准定向增资方案,关联董事应在投票时回避表决,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应注明:定向增资方案需经股东大会通过并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同意后生效)和定向增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增资的股份种类及数量;
②增资价格或价格区间及定价依据;
③向本次定向增资前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优先配售增资股份的方案;
④定向增资新增意向认购人名单、基本情况、与挂牌公司及主要股东的关联关系;
⑤意向认购人出资方式;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说明该资产的基本情况、评估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该资产对挂牌公司的必要性;
⑥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募投项目是否有利于挂牌公远发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外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是否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⑦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有);⑧防止增资后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措施;⑨新增股份的登记及限售安排;⑩本次增资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5)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定向增资方案,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在投票时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
(6)挂牌公司应自收到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或不同意定向增资的通知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予以公告。挂牌公司应在公告同意定向增资通知时同时公告定向增资股份认购办法;
(7)财务顾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盈利预测尽职调查报告;
(8)财务顾问经内部审核后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9)上海股交中心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10)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的,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11)上海市金融办同意备案的,上海股交中心出具同意定向增资的通知,挂牌公司收到通知的两个转让日内予以公告,并同时公告定向增资股份认购办法;
(12)挂牌公司实施定向增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13)财务顾问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审核文件;
(14)上海股交中心对报送文件审核同意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新增股份登记函;
(15)挂牌公司自新增股份登记函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的托管登记工作;
(16)挂牌公司在完成定向增资股份登记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定向增资结果报告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定向增资履行的相关程序;
②定向增资股份的种类和数量;
③定向增资价格及定价依据;
④定向增资前挂牌公司原有股东优先认购的情况;
⑤募集资金情况、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
⑥认购人情况及认购股份数量;
⑦定向增资后股东人数;⑧定向增资后股本变动情况;⑨定向增资后主要财务指标变化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⑩定向增资股份的登记限售情况;
(17)挂牌公司披露定向增资结果报告书的同时,财务顾问披露关于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的专项意见;
(18)挂牌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定向增资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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