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分次摊销法,指将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按其使用期限的长短或价值的大小分月摊入成本、费用的方法。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转作待摊费用分月摊销;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转作递延资产分月摊销。
法律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条 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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