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由单位负责护理。具体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而定。
法律分析
南宁市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补助金为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的补助金为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的补助金为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的补助金为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的补助金为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的补助金为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的补助金为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的补助金为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的补助金为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的补助金为本人工资×7。
2. 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津贴为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的津贴为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的津贴为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的津贴为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的津贴为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的津贴为本人工资×60%。在停工留薪期内,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4.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 工伤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结语
南宁市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以上内容可参考广西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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