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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民法典中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如何规定

来源:爱够旅游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或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则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将无法行使权利。清算组在成立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书后30日内或公告发布后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在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只有在公告期后才能进行最后的审计和了结。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如何规定

民法典对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补充债权申报要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公告期限

1、债权申报公告期限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很显然,在公告期后才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最后的了结,才能够进行最后的审计。

2、申报期限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酌定主义两种。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主义。其法定期限为: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故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确定,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在此期限内申报债权,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申报公告期限为清算组成立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书后的30日内申报,未接到通知书的应在公告发布后的四十五日内申报。清算组在申报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根据法定主义,债权人收到通知或公告发布当日不计算在申报期间内。根据以上规定,债权申报期限和公告期限是企业破产程序中重要的时间节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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