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程序性规定及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要求。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程序、通知程序和决议程序需要遵循一定规定。股东会决议应包括会议基本情况、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主持情况和会议决议情况等内容。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期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视为长期有效。股东会决议需要由股东签署或盖章。
法律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的程序性规定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有以下程序性规定:
1.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决议程序: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股东会决议的内容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如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包括以后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对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作出约定或规定,就应当认为长期有效。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结语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程序性规定包括召集程序、通知程序和决议程序。召集程序要求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若无法履行职责,则由其他董事或监事召集和主持。通知程序要求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另有约定。决议程序要求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基本情况、会议通知和到会股东情况、会议主持情况以及具体的决议情况。股东会决议一般认为长期有效,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有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组织机构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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