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的程序如下:
1、应当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2、收养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3、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一、跨省收养孩子如何办理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没有收养证明但在户口本上
收养关系成立后,即使没有出生证,公安部门也应当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2)有扶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三、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需要的材料,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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