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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单独二胎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爱够旅游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全文》第九条

关联企业一、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二)相同的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两个企业之间商业或财务关系的构成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商业或财务关系的构成条件,并且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导致其中一个企业没有取得其本应取得的利润,则可以将这部分利润计入该企业的所得,并据以征税。二、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在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关系的情况下,这部分利润本应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征税时,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调整时,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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