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1、“现实中可不可能发生这种情况的呀”:完全可能,这是先抵押后出卖抵押物,可能是出卖时经过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也可能是抵押人(也就是房子所有人)恶意隐瞒善意第三人房子已抵押的事实而导致。
2、“如果不可能,抵押权和善意取得有其他重叠的情况的时候,怎么处理呢”:嘿嘿,朋友,如果不可能出现,就不用处理了。只有在现实中有可能出现时才需要处理呦。
3、“那么抵押权优先还是善意取得的所有权优先呢”:
(1)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不管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虽然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一般应优先于抵押权,但这里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所有权有瑕疵,所以:抵押权应优先于所有权。
(2)至于恶意第三人的损失:自负。善意第三人的损失:应向出卖人索要赔偿。
4、其实,对此类事情《物权法》已有明确规定:(1)如果房屋所有人把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是经银行同意的:房屋所有人应将卖房所得价款提前清偿银行的债务、或者是向公证处提存。卖房钱超过银行贷款的部分可以由房屋所有人留下;如果卖房的钱还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由房屋所有人补足银行贷款。(2)如果房屋所有人未经银行同意而卖房:买卖无效,除非善意第三人替房屋所有人清偿银行的所有债务才行,至于善意第三人的损失,由房屋所有人承担。依据是:《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抵押财产的转让】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
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b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