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或人民判决书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职业病患者或因工负伤职工经组织批准去外地疗养期间,以及职工调动工作,在按规定的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发生的伤亡。
(2)因在工作中受伤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3)工人职员因为工作而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致成残废或者死亡。
(4)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加班加点,不能回家临时在工作地点休息,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伤亡。
(5)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档案记载或有团以上医疗机构原始证明材料),转入到企业后,因旧病复发,甚至造成残废或死亡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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