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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房产更名的费用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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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夫妻离婚房产过户的费用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税类、费类和登记费等。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需要提交房产证、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判决离婚的需要提交判决书及复印件等。相关法条包括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款等。

法律分析

一、夫妻离婚房产过户的费用包括哪些方面?

(一)、税类:

1、契税按产价百分之二;

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

(二)、费类:

1、登记费80.00元;

2、交易手续费百分之二(按产价);

3、工本费20.00元。

在计算离婚房产过户的费用时,在地区上会有差别,因此,以上只是一个参考。因此,在计算时可以请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必要时,可以请求律师帮忙。

二、夫妻离婚房产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房产证;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协议离婚的还得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

4、判决离婚的还得提交:生效的判决书及复印件,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

相关法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结语

夫妻离婚房产过户的费用包括税类和费类两个方面。税类包括契税和印花税,分别按产价百分之二和万分之五计算。费类包括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和工本费,分别按产价百分之八、百分之二和20元计算。在计算过程中,地区上会有所差别,因此可以请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或律师帮忙。夫妻离婚房产过户需要提交房产证、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如需要公证)和判决离婚的需要提交生效的判决书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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