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和规制需保护消费者权益,重点关注消费者的知情权、申诉权、财产权、隐私权、后悔权、验货权、获得凭证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和执法应保护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和经营者,维护整个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法律分析
作为电子商务中重要销售方式之一的电视购物,电视购物的兴起确实迎合了现代人的消费理念,因其依赖于电视媒体,故必然有一些不同于传统营销方式的优势,而一旦这些优势被滥用,滥用的行为如何被识别、怎样被规制则是我们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对于在所有交易中都可能存在的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和重新界定的原因主要是电视购物赋予了这些平时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的影响力和表现方式。本文的研究将采取先一般性界定,然后再放入电视购物这个特定销售模式中考量的方法。而电视购物中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有:抄袭和模仿知名节目的电视购物、电视购物中的相关人虚假陈述、利用电视技术对氛围的渲染等,对于此类行为的识别和治理需考虑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整个对电视购物中不正当行为的识别和规制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关注都应该成为整个规制过程的核心,侧重保护的重点是消费者的知情权、申诉权、财产权、隐私权、后悔权、验货权、获得凭证权。我们现在这个处于不断变迁中的社会的消费和交往方式中的很大一部分是随着媒介的发展而变化的,我们的媒体由单纯的提供信息,开始实现与消费者的沟通,进而实现与消费者的实施互动。市场经济模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和执法价值取向都不仅仅是保护消费者,还要保护市场的其他参与者以及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象的经营者。在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和执法时,无论偏向消费者,还是经营者,最后被伤害的都是整个市场。
结语
电视购物作为电子商务中重要的销售方式之一,满足了现代人的消费理念。然而,滥用电视购物的优势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本文研究了电视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抄袭、虚假陈述和氛围渲染等。在识别和规制这些行为时,我们应该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包括知情权、申诉权、财产权、隐私权、后悔权、验货权和获得凭证权。在市场经济模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和执法应该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最终维护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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