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生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
1、留置盘问;
2、行政传唤;
3、管束或约束身体;
4、扣留;
5、强制隔离戒毒;
6、收容教育;
7、强制收治、医学留观与强制隔离。
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1、约束措施: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2、留置盘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留置至四十八小时,进行继续盘问;
3、强行驱散: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危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扣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批准对严重的突发性事件可以实行现场管制,人民警察可以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 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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