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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权利人和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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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中的权利人是指房产所有者,通常为买方;义务人是指承担房地产过户登记的一方,通常为房地产公司。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中的权利人的确定:1、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工商登记的法定名称;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政府确认的名称;3、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政府批准的名称;4、自然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不动产登记类型

不动产登记类型:

1、不动产首次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如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2、变更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

3、转移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如买卖、继承、赠与、以不动产作价入股等,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登记类型。

4、注销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权利灭失的情形。

5、更正登记,一般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行为。

6、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

7、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为变动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8、查封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等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薄上加以记载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年限

不动产权登记年限规定如下: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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