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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要被保存多少年

来源:爱够旅游网

不一样类型的病历,规定储存的年数不一样。

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三十年,丢失或毁坏均为院方责任;

2、在医院创建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十五年;

3、由病患存放的门诊病历,包含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资料病患务必要妥当存放。

一、医院有无储存病患病例的义务

患者病历是由院方保存。

按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是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材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别的病历材料。

患者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是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该提供复印或是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是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是复制病历材料时,应该有病患到场。

住院病历的管理有法律规定,应该在医院存放,并提供查看服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二、复印主观病历侵犯病历的知识产权吗

复印全部病历不会侵犯医院或者医务人员的知识产权。

医院拥有主观病历资料的著作权,由于病历内含有患者的个人信息,未经过患者同意,医院和医务人员不能将该病历作为作品发表;出于科研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将该病历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发表,根据《专利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故而该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受《专利法》保护。如果媒体欲发表主观性病历资料,该媒体应该与主观性病历的著作权人医院(医疗机构)签署作品使用许可合同,否则媒体属于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业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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