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考验期与犯罪分子没有执行完毕的剩下的刑期相同。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该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机关进行监督执行。
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将原来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对新罪所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重新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如果犯罪分子有违反法律、法规和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但还没有构成新的犯罪的;
机关可以向原判人民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裁定撤销假释的,由机关将犯罪分子送到原来执行的监狱收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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