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证的范围,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另外4种证据(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的调查另有规定。(二)对对方的证据,自认的问题,要慎重。根据证据规则,在自认的情况下,就免除了对方的质证责任。离婚案件开庭中,证据质证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质证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结果,因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如对于对方出示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一定要仔细查看、核对,书证必须当庭查看原件,并与复印件进行比较,物证要核查原物并结合其他证据,辨别其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发现疑点立即提出异议或要求对方继续举证印证。对鉴定结论一定找注意它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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