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如下:
1、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众举报、部门移送、执法检查、上级交办;而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
2、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调查取证比较复杂。简易程序调查取证比较简单,只要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就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3、处罚的幅度不同。普通程序适应的处罚幅度更高。
4、结案的时间不同。普通程序结案时间少则半年,多则几年;简易程序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程序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单的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法律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只有基层和其派出法庭才能适用,中级以上审理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期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证人,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
4、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庭审程序简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
6、审限短,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7、重视调解,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先行开庭进行调解。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它审理程序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单的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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