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继承有多种方法,包括公证继承、诉讼继承、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不动产继承公证书并非必需,可以选择其他方式办理。但如果遗嘱是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则需要办理公证,并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还会核查申请人身份、权属来源、界址等内容。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法定继承协议等文件,并可能需要缴纳相关税费。
法律分析
1、不动产继承公证书并不是必须的。
房产继承有下列几种方法,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来操作
(1)公证继承,提交公证材料进行房产过户登记,需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2)诉讼继承,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房产过户登记,需到起诉继承纠纷
(3)遗嘱继承,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4)法定继承,提交死亡证明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相关法律知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结语
不动产继承公证书并非必需。房产继承可选择公证继承、诉讼继承、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等方法。遗嘱处分房产的遗嘱应办理公证,并持公证书等材料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若未经公证,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后办理登记手续。相关法律规定了申请登记所需材料和登记机构的查验要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相关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b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