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分配原则:1、共同出资则共同财产;2、婚前付款且房产证在一方名下为婚前财产;3、婚后共同还贷视为共同财产;4、婚后取得房产证需区分婚前婚后财产;5、未取得房产证需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使用权;6、父母出资视为赠与,除非另有约定;7、涉及他人名字需另案起诉或中止审理;8、婚前个人名下房产需证明出资行为。
法律分析
离婚后房子按照以下规定分配: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市场价值计算,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而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起诉;
6、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7、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此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其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则该房屋不作分割。另一方即使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结语
离婚后房产分配原则明确: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上谁的名字,按市场价值计算,得房方支付未得房方一半价值,剩余本息由得房方偿还。婚前付款并取得房产证者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视为共同财产。婚后取得房产证需将财产来源分割。父母出资视为赠与,房产证上有他人名字需另案起诉或中止审理。婚前个人财产需证明出资行为方可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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