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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确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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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村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强调一户一地原则,宅基地面积。在土地资源紧缺地区,县级可以采取措施确保农村村民有住所。建住宅需符合规划,不得占用农田。乡镇负责审核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的需办理审批手续。出售、出租、赠与住宅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拓展延伸

农村自建房合法权益保障措施

农村自建房合法权益保障措施是指为了保护农村自建房居民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建立健全自建房登记管理制度,明确自建房居民的产权归属和使用权,加强自建房的规划管理和建设监管,完善农村自建房的土地使用,提供合法土地使用证明,确保农村自建房居民的合法居住权益。此外,还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提高农村自建房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农村自建房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自建房的规范发展,推动农村建设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结语

农村自建房合法权益保障措施的实施,旨在保护农村自建房居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产权和使用权,加强规划管理和建设监管,完善土地使用,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保障农村自建房居民的居住权益。同时,加强法律宣传和援助,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些措施将有效保障农村自建房居民的权益,推动规范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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