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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的法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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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天能成立于2006年4月7日,于2015年12月被批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类型现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登记信息显示,张x杨系该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4%。现任法定代表人为雷x辉。

张x杨与雷x辉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1月4日,其向雷x辉发送了一份申请书,主要内容为其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拟于2023年1月9日在万家天能公司住所地查阅和复制该公司2014年1月1日起的所有资料。雷x辉告知其“股东只能在公告中查看审计报告及其他公告。”后,张x杨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张x杨认可其已登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查阅了万家天能公司历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并表示其提起本案诉讼主要是为了查阅会计凭证和账簿。

万家天能公司未出庭应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1.万家天能公司是在新三板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接受《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和约束。2.万家天能公司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收到股转公司、的任何处罚。3.万家天能公司没有拒绝任何法定的监督。公众公司股东众多,若个别股东可以查看公司账册,则对其他股东构成信息披露不公,违反了信息披露制度。4.万家天能公司依法依规召开股东大会,保障了所有股东的参与权。5.万家天能公司依法依规及时公告公司重大事项,保障了所有股东的知情权。6.原告起诉的真实原因不是不知情,而是对万家天能公司财务状况不满。

上述事实,有企业信用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张x杨作为万家天能公司的股东,有权行使知情权,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范围存在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本案中,万家天能公司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张x杨作为万家天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其已登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行使了知情权,故对其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围,张x杨亦未能举证证实万家天能公司的章程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进行了相应扩展。故对于张x杨要求查阅并复制会计账簿等材料,以及要求万家天能公司承担律师费用和会计师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总结: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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