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行为。该罪行的量刑标准根据金额大小以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而定。对于数额较大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法律分析
根据金融凭证诈骗罪所涉及的金额大小以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相应的刑罚判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一、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怎么量刑?
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三、金融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金融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亦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拓展延伸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等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
1.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诈骗罪的时间方面:在银行结算凭证上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等方法;
3.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使用上述方法,骗取财物。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对于金融安全具有严重威胁。根据刑法的规定,该罪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结语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一种涉及金融票据诈骗活动的罪名,其刑罚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会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而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则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需要满足一定的客观和主观要件,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或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b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