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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