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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要求举证的几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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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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