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诈骗案14万元从犯的量刑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解释,诈骗金额达到十四万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从犯应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从犯的量刑应该相对较轻。
法律分析
银行卡诈骗案14万元从犯的量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利用银行卡进行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金额达到十四万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从犯的,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银行卡诈骗案中的从犯判刑:判决结果是否符合预期?
在银行卡诈骗案中,对于从犯的判刑结果是否符合预期,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判决结果应该基于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过往记录以及案件的具体证据。其次,法官在判决过程中会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确保判决公正合法。此外,判决结果也受到社会和公众期望的影响。
然而,判决结果是否符合预期,可能因个人观点和立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有些人可能认为判决过轻,认为应该对银行卡诈骗行为更加严厉打击;而另一些人可能认为判决过重,认为应该更多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背景和潜在改造可能性。
综上所述,对于银行卡诈骗案中的从犯判刑结果是否符合预期,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在法律框架下做出公正的判决。
结语
银行卡诈骗案中,对于从犯的判刑结果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犯罪行为性质、嫌疑人过往记录和案件证据等。判决结果应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确保公正合法。然而,个人观点和立场可能导致对判决结果的不同看法。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公正判决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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