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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爱够旅游网


浙江省济宁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济宁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会员管理,强

化商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济宁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商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目标是:及时宣传贯彻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会员搭建凝聚乡情、共同发展的平台,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高效快捷的信息传递系统,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高商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浙济两地经济建设繁荣发展.

第三条 本商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拥护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

济宁籍企业及个人,以及对济宁发展做出贡献的非济宁籍企业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商会。 第五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个人会员:在所从事的行业及领域内具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力

的企业家、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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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 申请单位向商会提出申请;

(二) 填写《浙江省济宁商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 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

简介;

(四)单位会员入会须通过常务副会长以上会议审核通过后可

入会.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 个人向商会提出申请;

(二) 填写《浙江省济宁商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 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寸或二寸)二张;

(四)副会长以下人员入会须经分管组织与队伍建设的常务副

会长审核批准后可以入会;副会长及以上人员入会,须 通过常务副会长以上会议审核通过,进行为期七日的公 示后方可会;

(五)获得入会资格并交纳会费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 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 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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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 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损害商会声誉,被商会除名未

逾三年的;

(六)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商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 有获得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有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的权利; (五) 有参加商会举办的贸易洽谈会、博览会、展示会、展

销会、研讨会等活动的权利;

(六) 有在由商会主办的各种活动、刊物及网站上发布信息、

刊登广告、参加展示的权利;

(七)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 遵守本商会章程、会员公约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

商会决议;

(三) 积极促进本商会的发展,维护本商会声誉; (四) 积极参与和协助本商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商会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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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 按时注册,交纳会费; (六)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一条 本商会财务部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一)会员: 元/届;(二) 执委:元/届;

(三)副会长: 元/届; (四)常务副会长: 元/届; (五)执行会长: 元/届; (五)会长: 元/届;

(六)以单位名义入会,会费为:元/届。

第十三条会费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

(一) 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培训等开支; (二) 本商会办公经费开支; (三) 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 召开会员大会或年度工作汇报等会议的开支; (五)出版内部刊物、文件、建立网站; (六)会员和商务活动的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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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展商会的宣传推广活动及部分公益性事业开支; (八) 其它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 新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交纳一届会费。 (二) 已入会会员应于会员资格到期前交纳当年度会费。 (三) 会费缴入本商会财务部。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

按规定时间交纳年度会费的会员即享有一年期的会员资格。会 员资格自会费交纳之日起,至翌年满一年为止;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

赠。

第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

受会员代表大会及国家指定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会 员 管 理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按规定期限交纳年度会费。按

照规定暂免交纳的除外。

第十九条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本商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

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 未经本商会批准,擅自以本商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

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 擅自以本商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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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擅自以本商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

的;

(四) 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五) 违反本商会章程、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 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 有损于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 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本商会秘书处,经审

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或常务副会长以上会议批准.退会 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本协会将正式书面通 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一条 未按时交纳年度会费,且逾期达三个月者或拒交年度会

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

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各地市分会按照属地原则,自行负责当地会员及

会费的管理,各分会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订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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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济宁商会 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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