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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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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

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9.05.04

• 【字 号】长安委办字[2009]12号 • 【施行日期】2009.05.0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执法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安委办字[2009]1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09〕13 号)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附:

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0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突出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消防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主要内容有:

一是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是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三是私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四是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五是瞒报事故的;

六是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是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八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是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工作步骤

此次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时间从2009年5月10日起,至12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部署,细化方案。(5月上旬)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部门要

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各地、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5月至9月)。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问题进行清理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立档案,逐级上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地区、本行业所辖企业、场所行政许可文件、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盘点底数,并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各地要组成联合检查组,由政府领导挂帅,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个企业、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九月份要集中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及时认真进行总结,8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深化执法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月至12月)。各县(市)区要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特点,对本地区安全执法行动工作进行检查,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于11月25日前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本地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要建立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各级安委会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建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对县、乡(镇)政府提出明确要求,层层落实政府和部门的责任,逐级抓好工作落实;要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督促相关部门从实际出发,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采取措施予以打击和治理,将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级公安、经贸、国土、建设、交通、文化、工商、质监、农委、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对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立即吊销其所有证照,查封营业场所。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要明确向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的部门,及时上报、反馈有关信息。

(三)严格整治,强化服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绝不手软。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坚决关闭、取缔。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布,并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以及项目审批、信贷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

存在问题的业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宣传打击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及时报道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既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也要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走过场的单位,形成强大舆论声势,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创造良好氛围。 (五)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要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全国“安全生产年”和全市“安全建设年”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使“三项行动”相互促进、协调推进;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等“三项建设”,为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年”和“安全建设年”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六)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坚决惩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落实事故查处结案报备制度、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现场会制度和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七)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搞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健康深入进行。要搞好统计调度,及时掌握各地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编报发布有关信息,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执法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检查督查,在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组织开展综合督查,确保执法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督查,在9月上旬,将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情况要每月23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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