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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竞争法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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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竞争法的介绍

美国竞争法的介

学院:劳法学院 姓名:郭佳 学号:13211037

我们知道,美国因为经济发展起步早,垄断组织出现早规模庞大而且典型,有的历史学家曾江这一阶段的美国帝国主义称为“托拉斯帝国主义”。在美国广泛存在的这种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使得美国在反垄断保护市场合理有序竞争领域的经验丰富,值得我们来借鉴和学习,并对我国竞争法的内容有较大影响。研究和学习美国的竞争法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学习竞争法这门课。

一、美国竞争法出现的历史背景:

1.生产力发展促进了美国市场的形成

在美国南北战争前后,美国出现了经济史上称为产业的过程。产业产生的各种技术成果、社会成果,迅速地推进了经济发展,使美国从一个农业国转变为世界领先的工业国。产业‘尤其是其中的交通运输技术和通迅发展促进了美国统一的国内市场形成。 2.托拉斯的形成

美国统一的国内市场形成不仅加剧了竞争,也使国内经济危机的爆发频繁起来。为了追逐利润并在竞争中取胜,在经济危机中生存,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和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美国接连出现了不同寻常的工业集中化。从最初的普尔形式到托拉斯协定,进而到复杂的联合、合并(如控股公司),各种形式产生的工业集中把美国从自由竞争阶段推向垄断阶段。在广义上泛指各种大企业联合的托拉斯,由于其形成的市场势力和采用的竞争手段,一方面侵害了农民和工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残酷无情地挤垮了大量同业中的中小企业。

3.反托拉斯法案的出现。

对此,以美国西部的农民为中心,掀起了全国范围的反托拉斯运动。迫于公众压力,美国国会接受了参议员谢尔曼的提案,l2年制定了《反对不法和垄断,保护交易和通商的法律》,即所谓的《谢尔曼法》,并于1903年在司法部内设立了的反托拉斯司。但由于该法规定的模糊性,和的消极态度,使《谢尔曼法》在初期的适用成为一纸空文,美国许多大工业托拉斯实际上正是在该法颁布以后发展起来的。在社会的强大压力下,为了弥补《谢尔曼法》的缺陷,1914年又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明确并增加了反托拉斯的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规定了不正当竞争为非法,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来执行反托拉斯法。这两项法律通过后,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二十年代的繁荣,反托拉斯法在当时并未得到执行,一直到三十年代罗斯福新政时,在美国最高宣布促进垄断和管理经济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之后,才转变态度,发动了一场大规模的反托拉斯运动,1936年国会通过了《鲁滨逊—帕特曼法》,扩大了《克莱顿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的范围。从此,美国反托拉斯法开始积极地执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更加紧了反托拉斯法的实施,1950年国会又通过了《赛勒-凯孚维尔法》,规定一家公司握有另一家公司的资产时,只要产生减弱竞争的影响,即视为非法,更加严格了反托拉斯的规定。随着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反垄断法逐渐被确立为“经济自由宪章”的地位。

4.对世界的影响。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的国家,自1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通过以来已有100多年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受到美国的影响,纷纷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立法。例如,1947年日本颁布了《禁止垄断和确保正当交易法》,1948年英国制定了《反性商业惯例法》,1957年联邦德国颁布了《禁止竞争法》,1966年比利时制定了《防止滥用经济权利法》,1967年和1984年西班牙先后颁布了《保护竞争法》和《消费者保》。

二、竞争法的框架:

一般认为竞争法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禁止垄断行为、禁止竞争行为、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定竞争管理制度、确定竞争规制程序制度等。因此,竞争法的体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反垄断实体法反垄断实体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竞争关系的实体法律规范的决和。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反垄断法的宗旨、原则与调整范围;确认垄断与非垄断的标准;明确垄断行为和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确定非法垄断与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反垄断法适用的除外制度等。

2.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是指通过控制不正当竞争为来调整竞争关系的各种实体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宗旨、原则和范围;确认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明确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确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等。

3.竞争管理实体法竞争管理实体法是指规定国家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在竞争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实体法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确立竞争监督管理,赋予竞争管理部门管理职权,明确各级各地竞争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规定竞争监督管理的对象、范围及方式;明确竞争管理的具体法律依据;确认市场主体在竞争管理中的义务及应享有的权利;规定违反竞争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等。

4.竞争规制程序法竞争规制程序法是指为保证竞争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各种程序性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反垄断程序法、反不正当竞争程序法和竞争管理程序法三方面内容。

三、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主要内容简述: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主要规定了禁止各种非法垄断性、性或不正当的商业行为的规则。被禁止的非法商业行为有贸易的协议,垄断或图谋垄断,各种实质性地减少或竞争的行为,商业贿赂,对消费者的各种不正当或欺骗性的行为等。

上述各种违法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属于“本身违法行为”,适用“本身违法规则”,即把这类行为的本身看成违法而加以禁止,公司或厂商只要有这种行为,无论是否产生损害结果,均为非法并须追究法律责任;另一类属于“损害结果行为”,适用“合理规则”,即对于不正当的商业行为是否违法要进行合理分析,只有这类行为的目的在于垄断或其结果对竞争者或消费者产生损害时,才能判定为违法。

1.贸易的协议

任何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作出的协议、联合或共谋,只要用以州际或同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都是违法行为。所谓协议,必定是两方以上的共同行为,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但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协议,只是指美国贸易的协议,而非反对一切协议。

2.垄断或图谋垄断

任何人或同其他人联合对某一行业进行垄断或图谋垄断的行为,都被认为是刑事犯罪。所谓垄断是指利用已取得的经济力量控制市场并阻挠他人进入市场的各种行为。反托拉斯法禁止的是“联合”或“共谋”或企图垄断的行为,而不管这种垄断是否已经取得。

3.各种实质性地减少或竞争的行为

(1)固定价格。固定价格是指“同行企业”之间(生产者之间或销售者之间)串通协议,将产品的价格固定在统一水平上。这属于“本身违法”行为,无论它是直接通过确定价格,还是间接通过控制产品数量而进行的。与这种行为密切相关的还有同行间通过协议划分市场和产品,规定生产限额和销售限额等,都是非法的行为。至于“同一行业企业”之间(制造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固定价格行为也属“本身违法”行为,指的是制造商为了最大限度地取得利润而控制产品销售,以保护零售价格不变,而销售商为了避免零售中的价格下跌,也乐意接受这种由制造商控制的零售价格。这种同一行业间的固定价格行为亦为反托拉斯法所禁止。

(2)价格歧视。反托拉斯法要求同类产品应以公平而相等的价格向产品的买主销售,禁止卖主对不同的买主实行不同的价格。这项规定不仅适用于卖主直接实行的价格歧视,也适用于因各个买主的不同购买力而形成的价格歧视?但因卖方销售成本的差别而形成的价格上的差异是允许的。根据美国司法判例,价格歧视可分为“第一线竞争”中的价格歧视和“第二线竞争”中的价格歧视两种。前者指的是制造商或卖主在各个市场分别以不同价格销售其产品,并选择其中一个特定市场低价销售,以挤垮该市场的竞争对手。后者指的是各销售商或买主通过补贴形式以不同价格销售所购产品,从而影响了竞争。

(3)搭售和独家经营。卖主在交易中经常要求买主接受一种以上的产品,即出售一种商品的同时搭售另一种商品。这种搭售行为是违反反托拉斯法的。独家经营中搭售的一种主要形式,买主不仅被迫接受几种不同产品,而且被迫只能与某一家卖主作交易。搭售行为不但削弱了竞争,而且产生了垄断,故为反托拉斯法所禁止。

(4)兼并。通过企业的内部增长和通过购买其他企业股份而进行兼并都可以使企业成为大公司。然而通过兼并扩大企业的做法并不能代表该企业的经济增长。兼并可能采用三种形式:一是同行企业的兼并,即竞争者之间的兼并;二是同一行业企业间的兼并,即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兼并;三是不同行业企业的兼并,即通过兼并形成联营企业。反托拉斯法禁止企业通过兼并取得垄断地位,只要在兼并中所占市场的实际份额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这种做法的结果可能实质性地削弱竞争而造成垄断,就构成违法行为。

4.商业贿赂

如果销售或商业的成交并不是谈判和竞争的结果,而是通过向交易中的某些关键人物提供个人的收入或好处来实现的,这种做法便构成商业贿赂。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联邦执法机构可以将商业贿赂作为不正当的竞争方法而提出指控。

5.对消费者的各种不正当或欺骗性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指导致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反托拉斯法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来阻止这种违法行为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美国,保护消费者的主要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不仅禁止不正当的竞争方法,而且也制止对消费者的不公正和欺骗性的做法。例如,利用虚假的广告宣传歪曲产品质量的事实,通过推销或广告引诱消费者上当,欺骗性的商品定价,以及其他采用不公正或欺骗手段使消费者上当的做法,均为违法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一般通过颁布贸易规则和发布“停止违法行为令”出面干预,也可在通过民事诉讼制裁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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