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工程队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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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集团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经理部第一工程队
二零一四年四月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队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
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特种作业范围包括: (一)挖掘机作业 (二)装载机作业 (三)搅拌设备作业 (四)电工作业 (五)电焊作业
(六)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七)场内机动车辆驾驶 (八)汽车起重机械作业
第四条 特种作业工种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搅拌设备、发电机等操作手。空压机及其它压力容器操作工、电工、焊工(电焊、气焊、氩弧焊、气割)、场内车辆驾驶员、行车工及起重机械操作工等。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一)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 年龄满18岁。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培训内容 (1) 安全技术理论 (2) 实际操作技能 (三)考核、发证
(1)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2)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三)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不合格者应转换工种。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按照规定进行年审,过期未审,按无效证件处理。
宝兰客专第一工程队 二零一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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