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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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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分制

(一)学分计量制

学分是表示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所有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在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其中理论课(含课内实践)教学每16学时1学分;体育课每学期1学分;工作室集中实训每周1学分(20学时或16学时);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创作、设计)、军训等每周1学分,个别实践环节也可每周计0.5学分。

不同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特点设定毕业学分,艺术类专业不高于200学分,其它专业不高于185学分。为鼓励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的自主学习,设立4-5学分的创新学分。学生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数并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关于毕业条件要求,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

(二)1、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所有课程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前提下,理论教学(含课内实践教学)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还应达到2.0及以上,并符合学院规定的其它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即可授予学士学位。

百分制、五级分制考核与绩点数的对应关系图

绩点数I 百分制 绩点数II 五级分制 4.0 90-100 4.0 A(优秀) 3.5 85- 3.0 80-84 2.5 75-79 2.0 70-74 0 59分65-69 60- 及以下 1.0 0 E(不D(及格) 及格) 1.5 1.0 3.0 B(良好) 2.0 C(中等) 2、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学分绩点分为“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是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基础,以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在一定阶段学习质量的差异。

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考核成绩对应的学分绩点×该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某阶段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某阶段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学期、学年或总修业年限等时段计算。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要把学生某时段所修课程考核成绩都计算在内。

公选课

2010级、2011级学生需完成两门课程的学习,2012级学生需修满8学分(其中限选课3学分,任选课5学分)。

免修

获得国家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学院一等奖学金的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课程通过自学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每学期可申请免修1-2门。但必须按照该课程的要求提交相应的作业及正常参加期末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取得相应学分,如不及格,需补考或重修。必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均不可免修。 (三)创新学分

1、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共七类:即外语水平测试、创新创业项目、科学研究成果、学科竞赛获奖、职业资格认证、文体竞赛获奖、参加论坛讲座。

2、同一个成果多次获奖,创新学分只取最高学分,不重复计分。 3、集体获奖项目,按照排名计算个人所得学分。个人所得学分=该项应得学分乘以排名权重。第一、第二、第三名排名权重分别为1.0、0.8、0.6,第四名及以后排名权重均为0.4。如果某项成果即获集体奖又获个人奖,可分别计算学分。

4、学生个人获得创新学分按四舍五入计算,取小数点后一位。 (四)创新学分的认定程序

创新学分每学年统计一次。每年6月份各分院负责统计上一个学年的创新学分,统计日期截止到本年5月30日。具体工作步骤为:

1.每年5月30日前学院各认定部门将学生获取创新学分的证明材料(文件等)转交各分院学工办。

2. 每年5月30日前学生填写《吉林动画学院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上级辅导员。

3.6月上旬,各分院学工办根据学院各认定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学生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统计和初审,并经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字后将创新学生认定结果在分院网站上公示三天。如有异议,学生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分院申请复议,分院应及时核实,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

4.6月末日之前各分院学工办将经主管教学院领导签字的《学

生创新学分认定情况汇总表》报教务处,并将学生获得的“创新学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可上网及时查询。

5.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获得的相关学分,并按作弊处理。

吉林动画学院创新学分设置表

项目类型 序号 参赛及获奖 证书名称 等级标准及学分认定 艺术类学生70-80分得1学分,81-90分1.5学分,91-100分2学分。 425—496分可获1学分,497-565分1.5学分,565-710分2学分。 425—496分可获3学分,497-565分4学分,565-710分5学分。 425—496分(60-70分)可获2学分,497-565分(71-80分)3学分,565-710分(81-100分)4学分。 认定部门 教务处 高等学校英语1-1 应用能力考试B级证书 全国大学英语1-2 四级考试证书 全国大学英语1-3 六级考试证书 一、外语水平测试 第二门全国大1-4 学外语四级考试证书 教务处 教务处 教务处 1-5 英语竞赛证书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获5、4、3、2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外语教奖分获4、3、2、1学分;学部 市级(院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获3、2、1、0.5学分。 通过结项验收的国家级三类项目分获为5、4、3学分;省级三类项目分获4、3、2教务处 学分;院级三类项目分获3、2、1学分。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获5、4、3、2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就业处 奖分获4、3、2、1学分;校团委 市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获3、2、1、0.5学分。 2-1 2-2 2-3 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 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 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 二、创新创业项目 挑战杯大学生2-4 创业大赛获奖证书 三、科学研究成果 发表论文(作3-1 品) 3-2 专利证书 教育部大学生4-1 艺术展演获奖证书 全国大学生绿色游戏动漫设4-2 计大赛获奖证书 吉林省省高校4-3 视觉艺术大赛获奖证书 4-4 吉林省高校戏剧节获奖证书 核心期刊1篇5学分;省级期刊1篇3学分;院刊1篇各分院 2学分;院报1篇1学分。 发明专利5学分;形象注册2学分。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获5、4、3学分。 各分院 校团委 获绿色火炬奖、一、二、三校团委 等奖分获4、3、2、1学分。 四、学科竞赛获奖 省级一、二、三等奖分获4、校团委 3、2学分。 省级一、二、三等奖、优秀校团委 奖分获4、3、2、1学分。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获5、4、3、2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获4、3、2、1学分;各分院 市级(院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获3、2、1、0.5学分。 国家主管部门或权威行业认定的高级、中级、初级证书分获5、4、3学分。 各分院 4-5 其它学科专业竞赛获奖证书 五、职业资格认证 职业资格等级5-1 证书 高校廉政文化6-1 作品大赛获奖证书 吉林省教育厅6-2 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奖证书 长春市科技文6-3 化艺术节获奖证书 吉林动画学院6-4 校园主持赛证书 吉林动画学院6-5 十佳歌手大赛获奖证书 6-6 吉林动画学院原创DV大赛证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获5、4、3学分;省级一、二、校团委 三等奖分获4、3、2学分。 省级一、二、三等奖分获4、校团委 3、2学分。 市级一、二、三等奖、优秀校团委 奖分获3、2、1、 0.5学分 院级一、二、三等奖分获3、学工处 2、1学分。 院级一、二、三等奖分获3、学工处 2、1学分。 院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学工处 奖分获3、2、1、0.5学分。 六、文体竞赛获奖

书 吉林省大学生运动会、吉林省大学生滑雪比赛、吉林省运动会大学生组、吉林省大学生定6-7 向越野比赛、长春市大学生运动会、长春市足球赛、篮球赛等省市级体育竞赛获奖证书 7-1 省级体育比赛(含团体和个人项目)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分获4、3、2学分,4-8名均获1学分;市级体育竞赛(含团体和个人项目)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分获3、2、1学分,4-8名均获0.5学分; 公共基础教学部 体育教研室 七、参加论坛讲座 参加学院论坛、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各分院 学术报告总结 可获1学分。 (五)弹性学制

普通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4年,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为4--6年。已经获得学籍的学生在从入学年份开始的6年内拥有休学、停学(保留学籍)和重新继续学习的权利。

(六)补考重修制

学生修读某门课程考核不及格,原则上应参加补考或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不及格,必修课程必须重选重修,选修课程可重选重修,也可改选其它选修课程。重修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补考课程合格后记为60分,重修课程和改选课程成绩以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二、有关考试

1、学生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创作(设计)

等)均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公共选修课程采用通过、不通过两级分制评定成绩。

2、考试课程的总成绩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原则上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

3、 凡未参加选课或未选中某门课程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自行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选课后且考核及格者,不得放弃其成绩;选课后不参加学习者,课程成绩按0分记。

4、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或旷考,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在成绩库中注明“违纪”、“作弊”或“旷考”。

5、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一学期所选修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学期本专业培养方案应修学分的50%者,给予试读处理,经本人申请可跟班试读或降级试读。

6、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降级:

(1)第一次符合试读条件,但未申请跟班试读者; (2)连续两次符合试读条件者;

(3)连续两学期所选修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取得的总学分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应修学分50%者;

三、有关补考

1.正常补考:学生修读课程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经考核(考试或考查)不及格,可以参加下学期学院统一组织的免费补考。第一至第七学期,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学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补考期间不能办理缓考手续。

2.毕业前补考:学生毕业前应重修而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或毕业前仍有不及格的课程(不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创作、设计)),学院统一安排一次毕业前补考。

3.补考课程考核合格后记为60分(及格),学分绩点按1.0记载。

四、有关重修

(一)1.学生修读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中的专业方向课或专业模块课、公共选修课中的限选课《大学生心理健康》经期末考核不及格,可参加免费补考,补考不及格须重修该类课程,并按规定收取重修费。

2.公共基础课中的《形势与》在第四学期、公共选修课中的限选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在第六学期经综合考核不及格,可参加免费补考,补考不及格须重修该课程,并按规定收取重修费。

3.集中实践教学环节补考不合格必须重做重修,并按规定收取重修费。

4.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创作、设计)考核不合格必须重做。 5.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中任选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计成绩,可重选该课程或选修其它课程,此类课程重修不收费。

6.凡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和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7.凡考试违纪(作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8.凡在规定时间内擅自不参加补考(缓考)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9.如果学生对所修课程成绩和学分绩点不满意,可申请重修。 (二)重修时间

原则上课程重修一般安排跨学期进行,即单学期对单学期,双学期对双学期。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必须按照学院下发的重修选课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选课。授课重修班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开课。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及周六、周日。

(三)如果重修课程安排与正常课程冲突等原因,导致学生无法插班参加该课程重修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该门重修课程,但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平时作业、实习等教学环节和其它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四)重修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获得相应的学分及学分绩点。

序号

17 18 16 15 门类 艺术学 艺术学 艺术学 艺术学 专业名称 视觉传达设计 四年 年学费 总学费 16000 专业课重修收费/学分 (元) 000 200 000 200 000 200 000 200 140元/学分 艺 术 环境设计 设 16000 计 产品设计 服装与服饰设计 16000 16000 公共基础课拟重修收费标准(元) 文件依据 吉林省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学院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8号)

五、有关休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应予休学: 1.学生患身体、心理疾病经学院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出国留学、从业等原因须中途停学者; 3.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三) 学院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照投保的保险公司标准执行;

(四)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1.因身体、心理疾病或受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医院复查,必要时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已恢复健康,并出具证明;

2.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原专业无后续年级,则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4.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5.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六、有关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降级后又符合试读条件者; (2)第三次符合试读条件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7)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 (8)本人申请退学。 七、有关毕业

(一)1、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满四年,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尚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推迟毕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所在分院递交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以继续完成学业。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需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3、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数,可申请结业离校,发给结业证书。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前未解除其留校察看恢复学籍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毕业离校一年内符合如下情况,可换发毕业证书:

(1)通过参加返校补考取得所缺学分者;

(2)因毕业实习不及格结业的学生,工作满1年后持工作单位

鉴定及本人总结到学生原所在分院,经分院和教务处审核成绩合格者;

(3)因毕业论文(创作、设计)评定成绩不合格,经重做和答辩成绩合格者(只能补做1次)。

(4)因处分原因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学制内由本人申请,经学工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5)学生在校时间达到六年,在此年限内,仍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4、学满一年以上未完成学业退学的学生作肄业处理,并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5、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由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证明,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6、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只发给进修或旁听证明。

7、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吉林省教育厅注册,并报教育部备案。 八、有关学位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党领导,拥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了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创作、设计)及其它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绩

点要求,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二)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或思想品德不端正者; 2.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者;

3.因考试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4.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5.应届本科毕业生作结业、肄业处理者;

6.毕业论文(创作、设计)成绩不及格未达到学士学位要求者 (三)学生达到毕业标准,但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不能取得学位者,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办复核,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2.为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且受到表彰者。 (四)补授条件及程序

补授条件

1.修满规定学分取得毕业证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且平均学分绩点在1.8-2.0(平均分63-69)之间的学生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2.学生毕业后一年内返校参加学位综合考试或毕业论文(创作、设计)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绩点要求。

3.学生在校期间因受纪律处分(不包括考试违纪),毕业一年内在工作单位表现突出,有工作单位(或所在社区)提交的鉴定材料。

4.补授学士学位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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