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面动火作业管理,控制作业风险,防止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矿、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动火作业定义: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生产设施、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固定场所动火作业五类。
1.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以及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
4.三级动火作业: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固定场所动火作业: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第五条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首先切断物料源并加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夜间和节假日原则上禁止动火。
4.动火审核、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张《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证。
5.动火人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有效证件,在接到《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后,应逐项审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如果不符合动火要求,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灭火器不能少于2个,根据现场需要准备水桶或水管。
8.地面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
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9.高空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0.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1.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2.凡在有可燃物或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指定专人监控1小时,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15.特级动火作业在遵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审批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必须到现场,消防队到现场监护。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压力保持稳定,如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六条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技术总工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4.动火分析合格判定。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第七条《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审批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凡是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均须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取样分析的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2.《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审批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和动火所在单位安全员共同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
安全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1)特级《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申请动火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生产、安全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技术、安全、生产副职,单位一把手,依次审核签字,再经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申请动火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生产、安全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安全副职,依次审核签字,报单位一把手批准。
(3)二级、三级《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申请动火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生产、安全部门负责人,依次审核签字,报单位主管安全副职批准。
(4)因抢修和处理事故需动火,报单位一把手批准,值班领导到现场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
(5)外单位在公司新建厂区域(未投产)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经公司现场管理代表确认签字后,报工程监理签发;外单位在公司生产区域因改造、检修动火,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经单位技术、生产、安全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安全领导,依次审核签字,报单位一把手批准。
3.《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实施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
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交给动火实施人。
(2)动火前,动火人、监护人、现场负责人要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3)《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份,安全部门、生产部门、动火单位各持一份存查。
第八条《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1.特级《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4h。
2.二级和三级《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20h。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第九条 固定动火区设置要求
由动火区所属部门实施风险辨识、落实安全措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落实责任人并提出申请,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和现场确认后予以审批,报单位一把手批准。
第十条 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动火审字( )年第 号
申请单位 单位负责人 申请人 动火部位及内容 联系电话 动火级别 动火时间 自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动火方式 现场负责人 动火人 取样分析 结果 监护人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另附页) 动火作业 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措施 现场负责人: 动火人: 监护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备 注
审 批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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