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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或意义

来源:爱够旅游网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在社会管理创新

中的作用或意义

姓 名 学 号 专 业

刘汇潮 20120248 法律(法学)

摘 要

摘 要:私法与公法的区别,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私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

关键词:公法与私法;划分;社会管理创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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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现代的公、私法理论起源于罗马法。在人类历史上,法学家乌尔比安首

次讲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他认为,“公法是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即涉及城邦的组织和结构”,“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而私法是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有人说,罗马人两次征服世界,第一次用武力,第二次用法律。可见罗马法在当时流传范围之广,从侧面也反应了罗马法中的公、私法的划分是有积极意义的。公、私法划分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成为现代化的公、私法划分理论,虽然二者的内容因经济的发展而有所变化,但是罗马法这种跨越时空的重要性质说明罗马法中公、私法的划分经得起地域、时间的考验,可见其存在是合理的,符合人们的自然理性的。

一、公法私法划分的历史由来及作用

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并不是起源于我国,它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分类,西方学者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但并非所有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国家都认可,主要表现在大陆法系中。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从理论上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乌尔比安在《学说编纂》里指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规定,私法则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规定。”他认为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对公法和私法作了划分:“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后来《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将这种划分确定为正式的法律分类。

二、公私法划分的标准

关于划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学说纷然,莫衷一是,有主体说、性质说、利益说,综合各种学说,笔者认为,所谓公法,就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法律,它主要调整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私人、私团体之间以及整个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这种规范调整以权力服从为特征。所谓私法,就是维护一切私人或私团体的利益的法律,凡在与国家权力无关的领域发生的社会关系即由私法调整,这种规范调整以平等自愿为特征。

三、公法与私法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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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法以权力为核心,遵循“权力法定”;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

推定”

法律对权力的作用,一是授予,二是限制或制约。权力只有经过法律的授予才能行使,一切权力的行使必须而且应当基于民意,其行使的程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即“权力法定”,在法治社会里,“权力法定”的含义是:一切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权力法定也告诫人们应该谨慎对待权力,因为权力在客观上具有腐蚀性、异化性、扩张性及对私权利的侵害性,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可能会滥用权力。因此,要通过法律对权力进行限制、制约,对权力行使进行严格监督。

私法确认和保护的是私法主体享有的私权利,即民商事权利。私法主张“权利本位”,

奉行“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就是私法主体可以自由实施的。社会越发展,文明程度越高,权利推定的范围就愈大。

(二)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问题、经济问题,行政法制定政府管理行政事务的规则;刑法用来惩治犯罪行为;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调节、控制和干预;诉讼程序中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参与,都体现了公法中国家或政府干预的思想。由于公法具有浓厚的国家干预色彩,因此公法规范成为强行性规范。

私法的核心是“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所谓私法自治是指个人依其本身的意思形成其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私法领域的一切法律关系可以而且应当由私法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这一原则是私法中的基石,其他的原则都由此而生。 (三)公法的作用对象是政治国家,私法的作用对象是市民社会

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公私法的划分,是为了防止按照政治国家的标准来要求市民社会,要把民事活动与政治活动区别开来。

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

四、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

公法与私法分类的意义在于准确的适用法律。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梁慧星先生在谈到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观点:“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如果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差异,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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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混乱之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其意义主要在于:

(一)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法律关系的主体准确定位

公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私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公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表现为社会主体之间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这些是社会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也是法律要构建的制度环境。

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领域内所追求的是私人利益,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该适用何种法律规范,首先要确定是公法主体还是私法主体,准确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适用哪一种法律规定,采用什么样的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案件由何种性质的法院审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

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思索

(一)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途径。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这些既给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带来了巨大活力,也使社会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增多,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不断涌现,大量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在新形势、新特点面前,我们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现阶段社会建设的客观规律,创新社会管理的思路和方法,提高社会管理的效能和水平,并且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有力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能够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有序的生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用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全局工作的视角,深入研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方位对外开放条件下如何更好地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更好地统筹抓好经济发展这一硬道理与和谐稳定这一硬任务,切实把深入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提高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科学化水平。

五、公、私法的划分在规制腐败与消除畏诉方面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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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制腐败。腐败是公法领域的顽症,通常指以权谋私、公权私用。从根本意义或从发生学角度讲,它是国家权力、商品经济和货币存在的必然现象, 是运用公共权力进行交换、非法谋取私利的结果。我们不能以阶级分析的观点,从所有制和历史中寻找产生原因,只能归咎于一种社会现象,而社会现象又可通过法律进行规制。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民主和法治是减少和遏制制度性腐败的最为有效的办法。公法的核心是行政法,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若不依法行政,甚至以权谋私,公权私用,公法就对其进行否定评价,赋予公民检举、揭发、控告之权,对其进行行为制裁,使其不能腐败、不敢腐败。

(二)消除畏诉。与公法领域的腐败并存的是在私法领域的畏诉尤为突出。国人畏诉是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的。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法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民当刑看,动辄施刑。由于惧怕刑罚,民不敢打官司。现实的司法腐败,办案效率低下,也是当前畏诉原因之一。随着我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私法体系的构建,经过诉讼程序的推动,已使公民的畏诉情绪大为转变,诉讼成为公民保护自身、实现正义的一种价值追求。完善私法体系建设,使之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并用之制衡权力,保护权利,最终达到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秩序的目的,这才是公私法划分的现实价值导向。

公法、私法二元法律结构,有利于发展公民独立人格,完善公民权利内容及市民社会的培育、发展和完善。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历史表明,法治社会的根基必须深植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法治的前提、基础,又是法治原则及规范的源泉。法治建设应该积极培育“社会自治”,养成“私法秩序”,使中国社会从总体上形成“国家和社会二元构造”的发展格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互融及和谐是我们倡导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和精华所在,在这个意义上,以进一步确立与发展公民的独立人格,完善公民权利内容和权利意识,促进和引导公民参与法治建设,加强私法、公法建设,使人们在依法追求私人利益的基础上,形成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和谐。公私法二元论,既有利于公民权利的有效实现,又有利于对公共权力的有效控制。既树立公共权力的权威,又积极保护公共权利;既遵循权力法定、权力制约的公法原则,又体现“自由、独立”的私法精神;从而形成和谐、具有开放性特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法律结构。这一切无疑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民主法治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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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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