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XXXX公司
目 录
1. 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 0 2. 安全奖惩制度 ................................. 2 3. 安全检查制度 ................................. 4 4. 消防防火责任制度 ............................ 10 5.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12 6.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17 7. 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批制度............. 20 8. 技术交底制度 ................................ 21 9. 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 22 10. 施工现场文明、卫生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 24 11. 安全文明大检查制度 .......................... 25 12. 施工现场防火规定 ............................ 26 13. 项目部检查制度 .............................. 28 1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 29 15.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管理办法 .............. 30 16. 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33 17. 一般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规定 .................. 39 18. 高压试验设备管理制度 ................... 42 19. 安全带管理使用规定 .......................... 45 20. 安全帽管理使用规定 .......................... 47
21. 电动工具安全管理使用规定 .................... 48 22. 电焊机维护使用管理规定 ...................... 50 23. 砂轮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 51 24. 手动液压搬运车使用管理规定 .................. 54 25. 绞磨机使用管理规定 .......................... 56 26. 起重作业管理规定 ............................ 57 27. 梯子管理使用规定 ............................ 58 28. 应急汽油发电机使用管理规定 .................. 62 29. 施工现场临时电源线敷设管理规定 .............. 64 30. 临时工、外包工安全管理制度 .................. 65 31. 外部施工材料采购暂行规定 .................... 67
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第一条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也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载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有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仅从制度上固定下来,而且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公司安全管理目标。为此,特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条 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和推进安保体系的贯标。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形成安全管理体系网络,安全生产责任必须以书面形式,经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实施。公司内部机构和人员的确认资料由工程技术部负责收集汇总,内部管理人员、班组长和作业成员的确认资料由资料员收集装订成册。
第四条 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公司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到部门及各项目部,项目部分解到管理人员,并对管理目标分解的责任与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并予以考核,公司对项目部考核为半年度考核,项目部内部考核为季度考核,由公司和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分别实施,考核的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公司或项目部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依据范围。
第六条 具体的奖惩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现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省、市建筑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奖惩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
1、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2、对在生产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及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
3、安全生产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准确的。 4、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
5、一年中未发生轻伤、重伤等安全事故的单位。 6、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项目,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奖励。
第三条 处罚。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处问题谁承担的原则,对发生违章违纪造成损失的,按一下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对直接领导处以100元罚款,负责人处以50元处罚。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人处以20元罚款。
3、安全管理帐目不健全或丢失的,视情节予以扣除奖金。
4、出现各类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5、对出现事故的负责人,按照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扣除奖金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 第二条 领导职责和安全检查监督职能。
1、各级领导干部应研究、制订安全检查的目的、要求,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安全检查切实执行并达到预期目的。
2、安全检查是查找和消除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治理整顿,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和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3、各级领导在布置检查施工生产工作的同时,应布置检查安全工作内容。
4、安全检查由安全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进行,专业性安全检查由各项目部组织进行。
第三条 检查依据。
1、国家、地方政府的安全法律、法规及要求。 2、上级和政府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指令。 3、公司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等。 4、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方案交底、说明等。 第四条 安全检查监督的要求。
1、安全检查必须贯彻领导和群众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2、公司安全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工程项目工地安全检查每周一次以上,班组安全检查每日进行。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由安全监督员负责实施日常检查和制度。
3、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和地方政府要求,以及施工生产的需求和季节的变化,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4、对关键部位、重要环节等,安全部门要落实专人加强监控,各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专项重点检查。
5、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做到“三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期限),并由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列出明细,逐个消号。需公司和其他单位帮助,可上报公司,协助解决。
6、对查出的问题构成事故隐患的,必须严格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第五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
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安全检查监督应有其各自内容和重点,具体按监督检查计划执行,一般情况下安全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班组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落实到施工作业中。 (2)工具、设备是否完好无损。
(3)施工作业环境是否整洁安全,符合施工作业要求。 (4)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是否齐全,使用是否规范。 2、工程项目安全检查的内容:
(1)检查班组是否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2)检查班组和有关人员是否切实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日活动和安全讲话是否如期进行,是否有针对性、有记录、管理人员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有否评语及签到。
(4)检查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环境和秩序是否存有不安全因素,以及不安全因素的整改情况。
(5)是否有违章违纪、未遂事故、事故的发生,以及处理情况。
(6)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无损。 (7)是否达到文明施工要求。
(8)各类机具、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无缺。 (9)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落实情况。 (10)各岗、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11)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建立、运转。 (12)针对影响安全施工季节性自然因素,其他所采取的防范事故的措施。
3、公司级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2)安保计划、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3)岗位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4)各类机具、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无损。 (5)施工生产现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6)施工现场、生活基地的环境和秩序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以及整改情况。
(7)项目部安全日活动和安全讲话是否认真进行,并有记录。
(8)是否达到标化工地要求。 (9)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0)消防管理是否落实到位。
(11)各类安全见证资料的记录情况,台帐管理情况。 (12)各类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是否有隐瞒不报情况。
(13)根据季节性变化,防雷、防暑降温、防火、防台、防汛、防冻保温、防滑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14)节假日前、后和节假日加班施工期间,是否开展检查和落实人员管理。
4、专业性安全检查:
公司每季应对临时用电,脚手架,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起重机具、机运车辆、防尘防毒等分别进行专业性安全检查。
第六条 检查的组织与管理。
1、公司负责按月或按季节性、节假日组织的检查,由公司部协助公司安全主管经理组织成立检查组,对公司安全管理进行检查。
2、各项目部负责按月或按季节性、节假日组织的检查,由各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协助项目经理组织成立检查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4、班组各岗位的日常管理,由班组长按照作业分工组织实施。
第七条 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
公司安全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施工生产的实际和
安全管理需求进行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的检查范围和内容,由公司工程技术部提出建议,安全主管经理审批确定。
(2)各项目的检查范围和内容,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主管经理审批确定。
2、检查的实施:
(1)召开首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介绍检查的目的,范围和时间安排,确定检查的方法,程序和陪检人员。
(2)按照检查计划规定,并经受检单位确认的检查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安全内部管理资料的检查,及时记录安全检查的结果。
(3)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检查收集到的客观依据、材料汇总核实后,进行分析评价,确定整改项目,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经受检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4)召开末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介绍检查情况,宣布检查结论,确定隐患整改时间和验证方法。
3、由公司安全检查组长指定专人拟草检查情况通报,报主管领导签准后下发、上报。
第八条 隐患整改及验收。
1、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检查组应签发隐患通知单,由受检单位负责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及时组织整改,对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
应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并报公司安全部门备案,制定改计划或列入公司隐患治理整改项目,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治理。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有关人员予以纠正。
3、隐患进行整后,受检单位应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按规定的期限上报隐患整改结果,由检查负责人派专人进行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第六条 奖励与处罚。
依据检查结果,对安全生产取得良好成绩和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关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安全体系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诸多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按规定予以批评和处罚;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奖惩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消防防火责任制度
第一条 认真做好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宿舍、仓库及易燃易爆等场所不准使用明火、电炉子和高用电量电器,不准在场内抽烟,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电气失火。
第三条 电焊、气割及生产用火时,必须遵守防火安全间距的规定,原理易燃和可燃物,落实防范措施,动火前,必须按级别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违章使用明火。
第四条 每天要做好清理工作,将工作场所的创花、木屑等可燃物必须及时处理掉,并堆放在安全地点,易燃易爆及化工材料必须按规定严格保管和存放,下班后应切断电源闸门。
第五条 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对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服从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积极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严格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工间及明火使用场所等重点防火部位,设立必要的消防设施,制订章约、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做到防患未然,如发生火警、火灾应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第八条 加强各种灭火器材的管理,做到全面有效。 第九条 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应合理布局,对易燃、易爆
及危险品仓库和部位、车辆等都必须远离明火,严禁吸烟,宿舍内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电量电器,禁止擅自私自下装拆电气装置。
第十条 健全义务消防组织,负责一定的业务指导和有条件进行消防训练,提高消防知识和实际消防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以上各条希望人人遵守,违者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提请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要求,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提高广大员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有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 新进公司职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
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二、三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
第四条 进项目施工前安全教育。
参加工程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项目部的教育后,方可进场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教育由项目部的安全部门负责进行,并填写安全教育记录表。
第五条 外包单位及外来人员安全教育。
1、外包人员入场前必须接受入场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场使用。教育内容如下:
(1)本单位施工生产特点、入场须知;
(2)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 (3)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发现紧急情况时的急救措施及报告方法。
2、对外包单位的安全教育,由使用单位安全部门负责,受教育时间不得少8小时,并在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
3、对外借人员的安全教育,由用工单位负责,经考核后,方能允许进入现场施工。
4、对进入施工现场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项目负责人负责;其教育内容有关项目的安全规定及安全主注意事项,并安排专人陪同。
第六条 特种作业和机械操作人员安全培训。 1、项目部将已培训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登记造册,并报公司
2、特种工种作业和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参加专业性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任职。
第八条 经常性安全教育。
1、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形式可采用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各种安全技术交底等,结合公司生产、施工任务开展安全生产经常性教育。
2、各项目部具体实施。 第九条 季节性教育。
由项目部结合季节特征、节假日前后,职工容易疏忽而放松安全生产的规律,抓住主要环节,进行安全教育。凡是自然条件变化,大风、大雪、暴雨、冰冻或雷雨季节,应抓住气候变化的特点,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条 其他安全教育。
1、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品种投产使用前,各主管部门要写出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和有关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的岗位工作。
2、对脱离操作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待岗等)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操作者,应进行岗位复工教育。
3、职工在公司内调动工作岗位变动工种(岗位)时,接受单位应对其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的工作。
4、对严重违章违纪职工,由所在单位安全部门进行单独再教育,经考察认定后,再回岗工作。
5、参加特殊区域、高危场所作业(如附着脚手架、塔吊、升降机、高支撑模板等)的人员,在作业前,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日常安全会议。
1、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总结一季度的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对下季度的安全工作重点做出布置。
2、公司每年末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一年来安全生产上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对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布置下一年度的安全工作任务。
3、各项目部每月召开安全例会,学习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信息,对上月安全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存在问题;对当月安全工作重点进行布置,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推广施工中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以施工中发生的事故教育班
组干部和施工人员,从中吸取教训。
4、各班组在班前会上要进行讲话,预想当前不安全因素,分析班组安全情况,研究布置措施。做到“三交一清”(即:交施工任务、交施工环境、交安全措施和清楚本班职工的思想及身体情况)。
5、各项目部必须开展以项目部、职能岗位、班组为单位的每周安全日活动,每次时间不得少于2h,不得挪作它用。
6、班前安全讲话和每周的安全活动日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防止走过场。
7、工人必须参加每周的安全活动日活动,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须定期参加基层班组的安全日活动,及时了解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每周的安全日活动内容。
1、总结上周安全生产情况,布置本周安全生产要求,表扬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
2、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找出事故原因,制订预防措施。
3、开展反事故演习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类安全技术表演。
4、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 5、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积极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
6、学习安全生产文件、通报,安全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
7、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安全技术座谈和攻关。
8、参加公司和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和项目部有关部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台帐。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第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作用。
本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具体指导单位工程施工的文件,也是工程编制制月、周作业计划的基础,专项施工方案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设计的依据。
第二条 编制原则。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有针对工程危险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
案。
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作业条件以及施工人员的素质等情况进行制定,对各种危险源,要制定出具体的防护措施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2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和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及交付使用期限。
3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操作规程,采用施工技术的先进性、针对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相结合,满足项目施工的总体规划要求。
4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做好技术、物资资源、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现场的施工准备工作。
第三条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部门和责任。 1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各编制人员完成各自的编写任务后,交项目技术负责人汇总初稿。
3项目技术负责人汇总初稿后,组织编制人员、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对初稿进行讨论,提出修改建议和需要增加的内容等。
4公司技术部门对初稿进行修改后定稿,由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审批。生产、设备、材料、预算等部门需要提供有关
资料时,必须密切配合。
第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的报批。
一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自审,自审合格后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根据方案涉及内容组织技术、安全、计划、设备、材料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和审批人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职能部门签章。
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变更。
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准随意变更修改,但由于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有重大变更,实施单位要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交底。
1经过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开工前应进行交底,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向项目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介绍工程特点、施工部署、任务划分、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各种管理措施、平面布置等。
2交底手续应表明时间、地点、交底人签字,保存记录并归档。
第七条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发放范围及管理。
1经批准后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发放范围
包括公司技术部门、项目部及其他有关部门。
2项目部资料员收到公司发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后,应列表登记发放,发放范围为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料员等。
第八条 本制度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专项方案的编制:
1、专项方案由项目工程技术人员编制。
2、应根据现行规范标准,工程项目特点编制有针对性,有指导性,有可操作性的专项方案。
3、专项方案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完成编制,审批手续。
4、施工项目的专项方案中,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危险源,施工工艺,作业条件,施工人员的素质等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规定针对危险源的具体防护措施和施工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条 专项方案审批:
1、专项方案编制完成后,交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初审签字,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对专项方案认真审核,应避免一些明显的错误发生。
2、审批栏中应有明确的审批意见。 3、审批回复意见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条 本制度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技术交底制度
第一条 技术交底的规定。
1、专项施工项目及企业内部规定的重点施工工程开工前,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应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2、 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应会同项目施工员将技术措施向参加
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交底。
3 、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和其工程项目的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4、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各线管理人员应对新进场的工人实施进行作业人员工种交底。
5、作业班组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交底。 6、交底应细致全面、讲究实效,不能流于形式。 第二条 技术交底的手续。
所有技术交底除口头较低外,还必须有书面交底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名手续,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名手续,交底双方各有一套书面交底。书面交底记录应在技术、施工、安全三方面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各项安全设施、设备的组装搭设,严格做到规范齐全,提高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为此制定如
下验收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条 大型机械设备,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承接任务,安装完毕须经公司安全员、电气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由公司工程技术部签发验收记录,并经机械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三条 施工现场所有的临边、洞口、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须按专项技术方案由技术员、施工员对架子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后,由技术员、施工员和安全员共同参与验收,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必须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验收一次须做好验收记录。
第四条 井架搭设前,由施工员、技术员按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井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搭设。井搭设完毕后,经企业与项目部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参加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临时用电设施、装置,通电前必须由电气负责人、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六条 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机管员、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审定发证,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施工现场文明、卫生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做好施工现场文明、卫生的管理工作是公司每一位干部、职工应尽义务,每个干部、职工都有责任,做好自身工作范围的文明、卫生工作。
第二条 施工工地自开工之日起,必须组成文明、卫生管理机构。工程项目经理为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工作。
第三条 工地开工前,全面建好现场文明、卫生设施,必须按建设部《建筑施工检查标准》JGJ59-99文明施工道路硬化、排水系统、职工宿舍、食堂、厕所、材料堆放地等,沿街工地应制作醒目、牢固、体现工程风貌的条幅。
第四条 工地正式施工前,应将文明、卫生设施完成情况及平面布置图报公司工程技术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开工。
第五条 施工现场每日必须安排管理人员值班,负责文明、卫生工作,工地应设置文明、卫生保洁员。
第六条 工程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做到每班工完料清,做到施工现场路通、场地清。
第七条 施工现场各种成品、半成品、沙石、水泥等材料必须按平面布置图标明的地点,有序、分类、分规格堆放整齐,并做好防火、防雨、防腐、防霉工作。
第八条 各工地均严格遵守市政府、市环保局的环保规定,严禁超时施工,严禁向城市排放有毒有害烟尘。
第九条 对于因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工作收到上级部门处罚的工地,公司将加倍处罚;
第十条 本制度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文明大检查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一级安全大检查由公司领导组织、安全部实施,安全大检查每月一次。
第二条 安全大检查,一般定在月底,另外根据节假日、季节性的特点增加安全检查的次数,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安全大检查要求所查到的施工工地项目经理。安全员到场听取
整改意见,无故不到将给予相应的罚分和罚款。
第三条 检查范围为:
(1)软件:资料、安全验收、设备验收、检查记录、对整改的落实情况和安全活动,交底情况、制度、色标牌等。
(2)硬件:为施工现场所有安全设置防护情况、文明施工情况等。
第四条 所查出的安全、文明生产问题向项目部提出整改,要求项目部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发出整改通知单,对提出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的项目部,按公司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检查中队无故无理取闹、不服从合理批评处理的给予从严处罚。
第六条 本制度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施工现场防火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便于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及时组织力量扑救。
第五条 凡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事故后,必须做好“四不放过”,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群众接受教育,落实防范措施。
第六条 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其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防火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二个作业点,如易燃材料堆放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畅通无阻并要加强值班。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的临时设施,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设施或堆放易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制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施工现场用火必须经公司同意后才能生火,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按公司防火制度规定,由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防火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项目部检查制度
第一条 项目部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组织,工地安全员实施,每周进行一次,各项目负责人参加,对于专项施工安全检查,每次都必须检查。
第二条 施工队对检查出的施工隐患和不文明施工情况应及时汇报项目经理,给予处理或上报公司,如发现对检查和事故隐患不关心的,公司将给予工地负责人或安全员严肃处理和经济处罚,造成事故将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对问题责任者必须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处罚决定,如有不服或无理取闹者,可上报公司,公司将根据情节给予严厉处罚。
第四条 本制度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应用同样方式报告内容,立即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和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所列部门。
3、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故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应及时向公司工程技术部进行报告。
第二条 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
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条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生产的一切后果。
第四条 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工程技术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工程技术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
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工程技术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工程技术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益,同时考虑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
面的要求,针对公司施工面积较广的特点,为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真正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追踪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工程技术部要明确自己职责,在现场能够善于发现问题,及时开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第三条 在规定整改时间内,必须进行复查,并写出整改完成情况的意见。
第四条 被开出整改通知单的项目部,在规定时间内应积极整改,结束后,由项目部通知安全科进行复查。
第五条 对开出整改通知单整改不符合要求或消极怠工的项目部处理方法:
1、到期不通知工程技术部复查的,每超过一天处罚200元,直至整改结束;
2、 整改复查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科再次限期整改,并每日处罚200元,直至整改结束;
3、对拒不执行整改的项目部,公司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六条 此管理办法不针对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的发生,如有意外情况的发生,按上级部门及公司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 质量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的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遵循“谁批准、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现场作业班组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定义。
1、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2、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 电力生产有限空间场所主要有电缆隧道、电缆管井、污水井、暖气沟等。
第五条 有限空间设施管理责任。
1、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组织制定专
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安全员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2、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为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良好、可靠。
3、编制中毒窒息事故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相应的救援器材。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应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5、委托承包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向有限空间设施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单》履行审批手续。紧急事故抢修和危急缺陷处理可不填写《申请单》,但应履行电话
审批手续。
第七条 申请单所列人员职责。
1、申请人职责:负责向有限空间设施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单》,并办理批准手续。
2、批准人职责:负责审核进入有限空间工作的必要性和施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情况,气体测试仪、通风设备情况填写是否齐全。批准人可由有限空间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担任。
3、许可人职责:《申请单》批准后,由有限空间设施管理单位派专人(许可人)负责配合。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测试仪、通风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并开始使用。许可人可由有限空间设施管理单位专责人及以上人员担任。
4、作业负责人职责: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
5、作业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6、监护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
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第七条 选用气体检测设备时,应根据有限空间存在的气体危害而定。电缆隧道、电缆管井作业,应选用四合一复合型气体检测仪。仪器应直接读数,并具有声、光、振动报警功能和数据存储功能。
第八条 各类气体检测范围告警数值:正常的氧含量为19.5—22 %(VOL体积百分含量);可燃气体的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10%LEL);有毒气体的浓度,须低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所规定的浓度要求(如:硫化氢10mg/m;一氧化碳20mg/m)。
第九条 选用通风设备时,应根据有限空间体积而定,并确保能够提供系统所需的气流量。管井作业选用带送风管道的通风设备。隧道作业选用带送、抽两用带管道的通风设备和与井口相适应的送、抽风设备。电源线使用橡胶护套电缆线。
第十条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1、在电缆隧道、电缆管井、污水井、暖气沟以及其它可能存在有缺氧、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等有限空间场所进行
3
3
安装、检修、巡视、检查等作业时,必须向有限空间设施管理单位申请,填写《申请单》。
2、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确定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存在危险点,制定防止有害气体中毒的安全措施。
3、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设告示牌,在道路或有行人的地点工作必须装设遮栏,夜间设置警告灯。电缆隧道、电缆管井作业应在井口装设安全爬梯,作业中所有打开的井口应设人看护。
4、进入电缆井、电缆隧道前,工作人员应使用通风设备排除浊气,再用气体检测仪检查井内或隧道内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含量是否超标,并将测试气体的各个数据记录在《申请单》内或工作票的备注栏(安全施工作业票措施栏)内。必须在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及其它气体的浓度合格后,才能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相关作业。
5、气体检测应使用测试采样管缓慢伸入井内,并用吸气囊将井内气体吸入采样管内。测试过程中应保证足够的时间,以满足采样管的通气时间、仪器的检测速度及探测器的反应时间。
6、检测气体无问题后,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有害气体检测仪(持续检测)进入有限空间开展相关作业。作业过程中,
一旦检测仪报警,所有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有限空间。在没有判明原因并消除隐患前,禁止继续开展作业。
7、使用通风设备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外壳可靠接地。现场应使用具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源。通风设备应放稳,并采取防跌落井内的措施。
8、为保证足够的新鲜空气供给,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9、 电缆隧道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机设置方式应能确保工作地段空气流通良好。电缆管井使用管道通风机,应将通风管道伸延至有限空间底部,让新鲜空气可以到达有限空间的最远端,有效去除大于空气比重的有害气体。
10、 禁止在井内、隧道内以及封闭的场所使用燃油(气)发电机等设备,以防止工作人员缺氧或有害气体中毒。地上井口附近使用燃油(气)发电机等设备时,应放置在下风侧,与井口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废气进入井内。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般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进一步规范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推进安全工作的标准化,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工器具”是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物体打击、尘、毒等危害,保障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第三条 安全工器具设专人管理,管理员负责工具的建档、登记、管理工作;对安全工具的质量、安全、技术资料整理和定期试验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工作;指导开展有关安全工器具使用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职工在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工器具。
第五条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及验收。
1、 安全工器具必须选用合格产品,并应有设备铭牌和产品许可证、出厂试验合格证、产品鉴定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2、 安全员负责对安全工器具采购监督。安全员根据批准的购置计划确定安全工器具厂家、型号,监督采购部门按
照规定的渠道订货。到货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要求,对所购置的器具进行验收。
3、 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经过安全试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必须退货,严禁使用。
第六条 安全工器具的检查及使用。
1、公司应按照安全工器具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定期组织安全工器具使用方法培训,凡是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安全工器具的人员都必须接受培训,了解其结构和性能,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2、安全工器具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安全工作规程等规定要求使用,严禁私自拆卸安全保险装置。
3、 安全工器具必须在合格期限内使用,使用前外观检查应无缺陷或损坏,检查绝缘部分有无裂纹、老化、绝缘层脱落等,各部件组装严密,启动灵活,确认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在其性能范围内,如发现有损坏、变形、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禁止使用。
4、 使用中如对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安全工器具应定期检查,在使用前,由使用人进行检查,确保完好。
第七条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
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设置安全工器具专用存放柜,分类编号,定置摆放。绝缘工器具在存放及运输时不得与酸、碱、油类及化学药品接触,防止阳光直射或雨淋。
第八条 安全工器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各种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出厂说明及有关技术资料均应妥善保存。
第九条 预防性试验。
1、公司应按照相应试验周期标准对各类安全工器具进行电气试验和机械试验。
2、公司内部不具备某项安全工器具试验条件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具有试验能力的其他企业进行试验,并取得试验报告。
3、 安全工器具试验合格后,应由试验人员出具试验报告并粘贴“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工器具名称、编号、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
第十条 安全工器具的报废。
1、新购置或使用中的安全工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予以报废。
2、 新购置或使用中的安全工器具经预防性试验不合格或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及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功能指标的应予以报废。
3、在使用或保管储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应予以报
废。
4、 外观检查已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应予以报废。
第十一条 已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由试验人员及时清理并销毁。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经试验不合格报废的,应立即退货。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高压试验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试验仪器,合理使用试验仪器,满足工程施工需求,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工器具,公司各施工班组及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仪器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了解实验设备使用情况、损坏及丢失情况,按规定及时更换或配备。
第三条 管理员应建立设备明细单。编制设备购置计划,备有设备报废申请表、设备损坏说明表。
第四条 新购置高压试验仪器设备及工器具
1、购置高压试验仪器设备及工器具要提报购置计划,
购置计划由设备管理人员填报。
2、购置计划应有明确的型号、参考价格和建议厂家,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应提出必要性报告。
3、设备管理员应核对仪器设备型号、价格及现有情况,充分论证购置必要性后汇总、签字,报领导审批,然后进行购置。
4、新购置仪器设备及工器具一律实行入库制度,设备管理员应了解新购置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特征并把新购置设备补充至设备明细清单内。 第五条 高压试验设备管理。
1、公司对现有仪器设备一律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登记编号后,统一贴标签。登记仪器设备要准确做到与实际相符。
2、仪器设备要专人管理,明确仪器设备管理员,管理员应对设备正确使用、爱护、定期保养负有责任,不得人为的损坏。
3、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校验,不得超过周期,确保其准确度。
4、 对到期校验的仪器设备,应由仪器设备管理员提出,经公司领导签字后由设备管理员确定校验时间,并联系相关校验单位进行校验。
5、对校验完毕的仪器设备,设备管理员核定仪器设备
及校验单,填写校验情况,随发票一起报公司领导批准报销,装备管理员应将校验情况详细登记备案。
6、仪器设备正常损坏,应及时修复,暂不能修复或不能使用时,应由仪器设备管理员详细写明损坏原因及建议,由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送修。
7、对需外出修理的仪器设备,修理完毕后,由设备管理员验收并填写修复报告,随发票一起报公司领导批准报销。
8、对需报废及确不能修复和使用的仪器设备,设备管理员应做好登记备案。
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写出报废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9、对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如发现人为的损坏,追查责任人的责任。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按仪器设备的价值进行赔偿。
10、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外借时,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11、仪器设备外借时,设备管理员应填出借单,并负责及时追回。
第六条 设备管理员应每年年底对仪器设备进行摸底,及时了解各仪器设备管理情况,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核对。
第七条 设备管理员应每年一次写出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报告,报公司领导。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带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带的管理和使用,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根据上级及安全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购置安全带必须选用取得国家批准生产的公司家和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三条 安全带设专人保管,每月自查一次,每六个月由试验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拉力试验,并有检查试验记录。
第四条 安全带要设立台帐,帐物必须相符,每条安全带要有清楚的编号和检查试验后的合格标签。
第五条 凡经检查试验不合格的安全带必须进行修理,经修理仍达不到安全使用标准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办理报废销帐手续。
第六条 安全带要存放在专用的架子上,不得随变乱放。安全带在发出和收回时,须由保管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合格后方可发放或收存。
第七条 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
第八条 使用前必须检查绳索有无脆裂、断股或扭结现象;皮带各部接扣及铆接处是否完整牢固;金属配件有无裂纹、焊接缺陷和严重锈蚀现象。
第九条 安全带挂钩的钩舌咬口应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第十条 使用频繁的绳子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及时更换。
第十一条 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地点进行工作时,在临空面无安全网或防护栏杆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第十二条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构件上。
第十三条 安全带使用时应高挂低用或平行拴挂,严禁低挂高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帽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帽的管理和使用,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及安全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帽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2811-88规定标准。
第三条 工作现场使用的安全帽用不同颜色区分:红色为管理人员,其它颜色为普通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安全帽由公司统一购置,发放到从事生产工作(含管理)的职工保管及使用。
第五条 安全帽使用期限按照GB2811-88规定标准执行。对到期的安全帽,要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以后每年抽验一次,抽验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即报废。
第六条 安全帽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如丢失或人为损坏,需交25元钱到项目经理部补充或更换。
第七条 外来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由配合部门人员临时领取使用并负责交还安全帽。
第八条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必需戴安全帽。 第九条 使用前应检查安全帽的帽壳无裂纹或损伤、无明显变形;帽衬组件(包括帽箍、顶衬、后箍、下额带)应齐全、牢固。
第十条 安全帽佩戴应正确,禁止歪戴和不系紧下额带,
防止在受到外力冲击时起不到防护作用。
第十一条 禁止在工作中或休息时把安全帽当小板凳使用。
第十二条 在生产现场不戴或者不正确使用者,一律按习惯性违章有关条款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电动工具安全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在生产工作中安全使用电动工具,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购置电动工具要选用合格产品。
第三条 电动工具要设立台帐,帐物必须相符,每个电动工具要有清楚的编号和检查试验后的合格标签。
第四条 电动工具设专人保管,每六个月由电气试验人员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检查试验要有记录。
第五条 凡经检查试验不合格的电动工具必须进行修理,经修理仍达不到安全使用标准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办理报废销帐手续。
第六条 电动工具要存放在专用的架子上,不得随变
乱放。
第七条 电动工具在发出和收回时,须由保管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合格的方可发放或收存。
第八条 使用电动工具前检查开关动作正常,导线外皮无破损,机械防护装置齐全,转动部分灵活后在进行使用。
第九条 使用电动工具时,外壳必须接地,电源必须使用带有漏电保护器的开关,严禁将导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第十条 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以上的电动工具。
第十一条 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电线破损或绝缘不良的电动工具。 第十三条 使用电动工具时,不准提着电动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具,应做好防止感应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动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 使用电钻等电动工具时须带绝缘手套。 第十五条 长期搁置不用的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
第十六条 电动工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第十七条 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拆卸和修理工
具。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电焊机维护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电焊机维修和使用的管理,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根据国家安全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购置电焊机要选用合格产品。
第三条 电焊机应设专人管理,每半年由电气试验人员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填写详细的检查试验记录。
第四条 电焊机要有台帐,做到帐物相符,每台电焊机要有清晰的编号,并贴有检查试验后的合格证。
第五条 电焊机应平稳地安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不准靠近热源以及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环境,需露天作业的,要做好防雨、防雪的防护设施。
第六条 使用电焊机必须由取得国家劳动部门颁发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电焊机必须使用装有漏电保安器的专用电源开关,且容量应符合要求。
第八条 电焊工作所用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胶皮线,中间不宜有接头,如有接头,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第九条 焊机金属外壳及机架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第十条 在使用电焊机前,应检查电焊机各部件是否完好。起动电焊机时,钳和焊件不能接触以防短路。
第十一条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第十二条 电焊工作时,焊工必须穿专用工作服、戴专用手套和面罩。
第十三条 工作需要移动电焊机或电焊工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 要定期清扫灰尘,保护焊机清洁。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砂轮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在生产工作中安全使用砂轮机,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根据上级及安全有关规定,结合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购置砂轮机要选用合格产品。
第三条 砂轮机要设立台帐,帐物必须相符,每个砂轮机要有清楚的编号和检查试验后的合格标签。
第四条 砂轮机设专人保管,每六个月由电气试验人员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检查试验要有记录。
第五条 凡经检查试验不合格的砂轮机必须进行修理,经修理仍达不到安全使用标准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办理报废销帐手续。
第六条 手提电动砂轮机要存放在专用的架子上,不得随变乱放。手提电动砂轮机在发出和收回时,须由保管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合格后方可发放或收存。
第七条 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机。
第八条 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护罩安装是否牢固,防护罩与砂轮间隙匹配是否合理(砂轮外径与托架之间最大间隙不得超过3mm)。
第九条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护目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
第十条 研磨工件时,应使火花向下,不准用侧面研磨。
第十一条 使用砂轮工作时,禁止带手套。
第十二条 砂轮机电源开关应就地操作,用后断电。 第十三条 手提电动砂轮机必须使用带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源。
第十四条 使用手提电动砂轮机的人员应戴好眼镜和绝缘手套。
第十五条 使用手提电动砂轮前,查电源线绝缘有无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不得使用;查砂轮旋转方向是否正确,以免砂轮使用时因紧固螺母松动发生危险。
第十六条 使用手提电动砂轮应两手握牢后,再合刀闸,以免突然产生的旋转反作用力使砂轮从手中脱开发生危险。
第十七条 使用砂轮应用力均匀。双脚站稳(或蹲稳)长时间使用时,最好用止血橡胶带将其悬吊,以减轻双臂的重力。
第十八条 手提电动砂轮使用完毕,应首先关上电源,待砂轮停止转动后,再轻轻放下。
第十九条 因故离开现场或突然断电应将电源刀闸拉开,并将砂轮机放到远离人行通道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手动液压搬运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手动液压搬运车的安全操作,避免机械伤害的发生,保障机器的正常运行,保护员工的安全,保证设备本身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操作使用。
1、设备使用前安全检查, 检查液压缸有无泄漏、检查滑轮装置是否有效、检查滑轮装置是否有异物缠绕并清除。以上检查任意一项不合格禁止使用设备。
2、进行叉车作业时运载货物整齐码放在垫板上、 将手动液压托盘车叉完全插入货架里面。 将手动液压托盘车升至恰当高度,即可进行拉运。将货物拉至目的地后停止并将货叉降至最低位置,开始卸料。 第三条 安全注意事项。
1、手动液压搬运车只能一人操作,使用手动液压搬运车时必须穿工作鞋。
2、手动液压托搬运在装载时,严禁超载/偏载(单叉作业)使用,所载物品重量必须在搬运车允许负载范围内 3、 手动液压搬运车不允许重载长期静置停放物品 4、手动液压搬运车叉必须完全放入货架下面,将货物叉起,保持货物的平稳后才能进行拉运动作。 5、严禁装载不稳定的或松散包装的货物。
6、手动液压搬运车在搬运过程中将货叉放到尽量低位置,以免货物摔落。
7、下降货叉时,严禁将手和脚伸到货叉下面。 8、操作时严禁速度过快(不超过3公里/小时,成年人正常行走速度5公里/小时),转弯时减速。
9、手动液压搬运车在斜坡上使用时,操作者不得站在手动液压叉车正前方,避免手动液托盘车惯性导致速度过快失控撞人。
10、 手动液压搬运车严禁载人或在滑坡上自由下滑。 11、手动液压搬运车不用时,必须空载降低货叉到最低位置,且存放在规定的地方。
12、手动液托搬运的载重量不得超过该手动液压搬运车额定的最大载重量。
13、手动液压搬运车在使用时,必须注意通道及环境,不能撞及他人、设备和其他物品。
14 损坏的手动液压搬运车必须进行维修或报废,不得使用。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绞磨机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绞磨机的正常运行,延长绞磨机的使用寿命,加强对绞磨机的维护和保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绞磨机经长途运输后,必须进行详细的检查,各部件紧固螺丝有无松动,润滑油是否正常。
第三条 每次使用机器前,应检查机身有无杂物,周围有无影响机器正常运转的障碍,同时应检查各传动机构,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卷筒上的允许负荷是3T:慢转时3000公斤,快转时1200公斤。5T慢转时5000公斤,快转时2500公斤,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五条 变速齿轮箱内必须保持1/4之润滑机油。 第六条 为防止跳挡现象,在拨挡叉内装有弹簧钢珠作为变档定位的作用。因此,在使用时,要注意检查弹簧钢珠是否顶牢。如不牢,必须更换弹簧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机座的锚固方法:靠卷筒两侧的轴承支座(有两个孔)为锚固点,不能以其它位置作为锚固点。
第八条 卷筒轴承座的锁钉,必须与相应的孔配合,禁止使用其它螺丝代替锁钉。
第九条 变速齿轮箱外壳是铝合金铸成,其上的螺丝不宜过紧和不必要拆装,更不能用锤敲击。
第十条 绞磨机每次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除机器上的灰尘、油污等脏物,所有清洁工作应在机器停止运转后进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起重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实现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租赁外部吊车须签订书面协议,不允许向私人、个体户租用。吊车性能必须良好,无任何私自改装,安全装置应齐全。
第三条 租赁公司提供起吊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起重机械作业合格证。
第四条 起重作业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第五条 作业前工作负责人检查现场危险因素,确保起吊作业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条 作业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
好支腿。
第七条 起吊作业应设置专责指挥人,指挥信号应清晰明确。
第八条 起吊物体应绑牢,物体如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使时,在棱角和滑面与绳子接触处应加包垫。
第九条 吊钩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第十条 当重物吊离地面后,工作负责人应再次检查个受力部位和被吊物体,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正式起吊。
第十一条 在起吊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臂下方严禁站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梯子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梯子配置、保管、使用的管理,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提高现场工作人员使用梯子的安全生、可靠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梯子的购置。
1、以满足班组生产工作的需要,确定梯子配备的最低数额,制定购置计划。
2、绝缘梯子的购置须制定购置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 3、购置的绝缘梯必须有进网许可证,并经安检部门确定的定型产品。
4、购置的梯子,必须经试验检查试验合格,并取得试验报告和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梯子的维护、存放。
1、梯子应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登记梯子的品名、编号、试验日期、项目及有效期。
2、每架梯子上面均应有编号和试验合格证,试验合格证上的品名、编号应与被试品相符。
3、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梯子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梯子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第四条 梯子的使用。
1、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工作,可使用梯子,但梯子必须坚固完整并绝缘。使用时允许一人在梯子上面工作,一定要有监护人,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
2、可升降梯子使用前应详细检查上下滑轮及控制爪是否灵活可靠,滑轮轴有无磨损。梯子升出后,升降拉绳必须牢固可靠绑扎在梯子下部。使用者工作点的高度不得超过梯子顶部的支撑点。
3、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为60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米的梯蹬上工作。
4、在工作前须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在水泯或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须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梯脚应套上橡皮套或地面上垫防滑物(如橡胶布、麻袋)。
5、在木板或泥地上使用梯子时,其下端须装有带尖头的金属物,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
6、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须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
7、若已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使梯子稳固时,可派人扶着,以防梯子下端滑动,但必须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
8、人字梯须具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9、 禁止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10、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有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11、 梯子的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12、 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13 、 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件应用绳子传递,不准从梯上或梯下互相抛递。
14、 梯子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梯子是否坚固完好,是否在试验日期内,梯子应干燥、清洁。如有损坏,不得使用。
15、 立、撤梯子至少应有两人进行,立梯子前核对设备名称、设备状态,是否有可能触及带电设备。
16、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破底鞋及带有铁掌的鞋登梯子,上、下梯子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以防滑跌。
17、 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应电触电坠落的安全措施,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在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不繁重的焊接工作,禁止登在梯子的最高梯阶上进行焊接工作。
18、 在梯子上进行工作时,必须人有扶持或绑牢,上下两端分别固定。
19、长度在4米以上的梯子,搬运应由两人进行。在设备区及室内应放到平运。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应急汽油发电机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临时用电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发电机保存安全管理。
1、 发电机闲置不用时,必须在干燥、避光、通风的指定室内地点保存,严禁将发电机放在露天、太阳直晒和可能被雨水淋湿的地方。
2、发电机要水平放置,并无重物挤压,发电机附近不允许存放燃油,发电机在长时间闲置未使用时必须将燃油充分抽出。
3、存放发电机的库房,必须在醒目位置标出“易燃物品,严禁烟火”等标志,严禁将发电机与易燃易爆和杂物混合堆放。
4、发电机机体明显处必须标出“发电机排气有毒”;“严禁在空气不流通环境使用”;“严禁运行时添加燃油、机油”等标志。
第三条 发电机运输安全管理。
1、搬运发电机时必须轻抬轻放,严禁抛、摔、撞等野蛮装卸,严禁汽油发电机装载额燃油运输。
2、运输的发电机和其他物品必须确认固定牢固,运输途中不会发生相互碰撞时才能运输。
3、为防止运输时产生静电影响,应使用专用的铁桶运送燃油,严禁使用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装载燃油。
4、运输前须进行检查。发电机无倒放或侧放,无重物挤压,无其他物品碰撞;检查燃油箱盖是否拧紧,无漏油现象;运输时是否配备灭火器材。 第四条 发电机运行安全管理。
1、 发电机必须在配电室、机房外指定的防晒、防雨、防滑等通风良好的平稳地面放置,禁止将发电机放置在有水、沙尘及泥地上。发电机附近不得堆放杂物,同时应避免行人靠近。
2、发电机在开机前应检查机油、燃油是否充足,油开关是否打开,空气滤清器内过滤海绵(滤网)是否被灰尘阻塞或被机油浸泡饱和。
3、 三相发电机严禁用作单项使用,在使用中要尽量保证各相负载平衡。
4、禁止使用线径低于发电机容量要求和绝缘层有破损等安全事故隐患的电源连线。
5、严格按照操作步骤启动发电机,发电机启动后,在确认运转正常、输出正常后方可负载送电。
6、发电机开始运作时,必须派专人进行值守。注意有
无异常声音,振动及气味,有无打火现象;注意排烟颜色及浓度(汽油机应为无色气体)如出现排白烟、黑烟应立即停机检查;观察有无漏油。
7、禁止发电机的进、排气风口对配电室、机房门口方向或对上风方向排放废气,防止将有害气体吹入配电室、机房。
8、发电机运行时,严禁添加机油、燃油,发电机周围20米内禁止使用电焊,气体焊接、抽烟和使用明火,燃油不足时必须停机确认冷却安全后方可添加燃油、润滑油。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施工现场临时电源线敷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根据上级及有关安全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外发、供电设备的大、小修现场和土建施工现场临时电源线敷设。
第三条 生产现场(施工现场)需敷设临时线时,需提
前向建设单位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对方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敷设。
第四条 临时电源线必须使用良好的绝缘导线,截面应与使用负荷相匹配。
第五条 临时线必须沿墙或架空敷设(架空高度:室内>2.5m,室外>4.0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6.0m。
第六条 临时线架设要牢固,严禁在地面上敷设。 第七条 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线。 第八条 临时线须接入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开关箱内。 第九条 临时线的敷设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时工、外包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雇用本市包工队,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施工许可证。雇用外地包工队,必须持有乡镇人民政府以上的证明信。
第二条 凡须批准进入公司内的临时工、外包工,必须
到安监部备案,再到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三条 凡使用临时工、外包工的单位和部门要以“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进行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者要和本公司职工同等对待。
第四条 甲方必须与乙方包工队签订治安防范责任书,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制工队要设有专人负责本队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五条 在公司内工作的临时工、外包工要在指定地点和岗位工作,不准随意到处乱串。凡进人生产车间施工的包工队、临时工,甲方要派人到现场监护。
第六条 临时工、外包工不准在公司内住宿,不得在重点工作岗位和生产要害部位单独值班工作。各种物资仓库,门卫一律不得使用临时工、外包工值班守卫。
第七条 临时工、外包工的施工现场,夜间需要派人值班看守时,其名单要向保卫部门备案。施工队自包的设备和各种材料要自己负责派人看守。
第八条 临时工、外包工要爱护公物,不准动用、损坏和私拿各种物资和器材。
第九条 有下列九种人严禁雇用:
1、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人员;
2、保外就医的劳改分子、监外执行的劳教人员; 3、被依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或重大嫌疑人 4、正被公安机关通辑或从劳教、劳改场所脱逃的人员 5、刑满释放、解除劳改、劳教不满一年的人员; 6、公安、检察、安全机关的侦察对象; 7、被注销城市户口倒流回城的人员; 8、精神病患者、严重呆傻的人员; 9、不满十六周岁或其他不宜雇佣的人员。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外部施工材料采购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上级材料管理的规定,特制订此采购规定。
第二条 外部施工材料由该工程材料计划员根据工程需要提出,项目经理审核。
第三条 外部施工材料计划由公司副总批准,并安排具体采购事宜。
第四条 材料计划一式叁份,一份项目经理留存,一份批准人留存,一份交供货单位结账使用。
第五条采购人员采购货物须将提货单核实后签字,与货物一同交与项目经理验收,由项目经理保存,工程竣工后由项目经理交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财务核准后统一对外结算。
第六条 对施工剩余材料由项目经理负责安排退货,不能退货的剩余材料,列出清单交到指定库房。
第七条 工程现场(指非本县)急用料,项目经理可先行采购,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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