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细部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固定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花饰制作与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4.1.2 细部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14.1.3 细部工程应对花岗石的放射性和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14.1.4 细部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
1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同类制品每50间(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每部楼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4.1.6 橱柜、窗帘盒、窗台板、门窗套和室内花饰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护栏、扶手和室外花饰每个检验批应全数检查。
14.2 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4.2.1 橱柜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及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14.2.2 橱柜安装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4.2.3 橱柜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制作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橱柜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4.2.4 橱柜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14.2.5 橱柜的抽屉和柜门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4.2.6 橱柜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4.2.7 橱柜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4.2.8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2.8的规定。
表14.2.8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4.3 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4.3.1 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及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14.3.2 窗帘盒和窗台板的造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窗帘盒和窗台板的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4.3.3 窗帘盒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Ⅱ 一般项目
14.3.4 窗帘盒和窗台板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4.3.5 窗帘盒和窗台板与墙、窗框的衔接应严密,密封胶缝应顺直、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
14.3.6 窗帘盒和窗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3.6的规定。
表14.3.6 窗帘盒和窗台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4.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4.4.1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花纹、颜色、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及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14.4.2 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4.4.3 门窗套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4.4.4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4.4的规定。
表14.4.4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4.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4.5.1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和木材、塑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14.5.2 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14.5.3 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4.5.4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4.5.5 栏板玻璃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
Ⅱ 一般项目
14.5.6 护栏和扶手转角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滑,色泽应一致,
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14.5.7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5.7的规定。
表14.5.7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4.6 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4.6.1 花饰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及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4.6.2 花饰的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4.6.3 花饰的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4.6.4 花饰表面应洁净,接缝应严密吻合,不得有歪斜、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4.6.5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4.6.5的规定。
表14.6.5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5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15.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15.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格式记录。
15.0.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格式记录。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标准主控项目的规定;
2 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标准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15.0.5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格式记录,分项工程中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15.0.6 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格式记录。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本标准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2 应具备表15.0.6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检验项目的合格报告;
3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表15.0.6 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项目表
15.0.7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格式记录。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按本标准第15.0.6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当建筑工程只有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时,该工程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
15.0.8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合同约定加测相关技术指标。
15.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15.0.10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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