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子分部工程
分 项 工 程
程控电话交换系统,会议电视系统,接入网设备,卫星数字电视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
1通信网络系统
2信息网络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用软件系统,网络安全系统
3
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和冷却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统,数据通信接口,中央管理工作站及操作分站,系统实时性、可维护性、可靠性,现场设备安装及检测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5安全防范系统
综合防范功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
6综合布线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安装,综合布线系统性能检测
7智能化系统集成
系统集成网络连接,系统数据集成,系统集成协调,系统集成综合管理及冗余功能,系统集成可维护性和安全性
8电源与接地电源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
9环 境
空间环境,室内空调环境,视觉照明环境,室内噪声及室内电磁环境
10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控制器,室外设备及管网
1
程控电话交换系统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4.2.6 智能建筑通信系统安装工程的检测阶段、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及性能指标要求应符合《程控电话
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7等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4.2.7 通信系统接入公用通信网信道的传输速率、信号方式、物理接口和接口协议应符合设计要求。4.2.8 通信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和系统检测的内容应符合表4.2.8(I)的要求。
表4.2.8(I) 通信系统工程检测项目表
I 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
序号11)2)3)4)5)6)7)8)9)10)11)12)13)21)2)3)31)2)3)
检 测 内 容
安装验收检查机房环境要求设备器材进场检验设备机柜加固安装检查设备模块配置检查设备间及机架内缆线布放电源及电力线布放检查设备至各类配线设备间缆线布放缆线导通检查各种标签检查接地电阻值检查
接地引入线及接地装置检查机房内防火措施机房内安全措施通电测试前硬件检查
按施工图设计要求检查设备安装情况设备接地良好,检测接地电阻值供电电源电压及极性硬件测试设备供电正常告警指示工作正常硬件通电无故障
序号41)2)3)4)5)6)7)8)9)51)2)3)4)5)61)2)71)2)
系统检测系统功能中继电路测试用户连通性能测试基本业务与可选业务冗余设备切换路由选择信号与接口过负荷测试计费功能系统维护管理软件版本符合合同规定人机命令核实告警系统故障诊断数据生成网路支撑网管功能同步功能模拟测试呼叫接通率计费准确率
检 测 内 容
2
会议电视系统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4.2.8 通信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和系统检测的内容应符合表4.2.8(II)的要求。
表4.2.8(II) 通信系统工程检测项目表
II 会议电视系统安装工程
序号检 测 内 容
序号检 测 内 容
1安装环境检查1)单机测试1)机房环境
2)信道测试2)会议室照明、音响及色调3)传输性能指标测试3)电源供给4)画面显示效果与切换4)接地电阻值5)系统控制方式检查2设备安装6)时钟与同步1)管线敷设4监测管理系统检测2)话筒、扬声器布置1)系统故障检测与诊断3)摄像机布置2)系统实时显示功能4)监视器及大屏幕布置5
计费功能
3
系统测试
3
接入网设备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4.2.8 通信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和系统检测的内容应符合表4.2.8(III)的要求。
表4.2.8(III) 通信系统工程检测项目表III 接入网设备(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ADSL)安装工程
序号检 测 内 容
序号检 测 内 容
1安装环境检查a.STM1(155Mbit/s)光接口1)机房环境b.电信接口(34Mbit/s、155Mbit/s)2)电源供给4)分离器测试(包括局端和远端)3)接地电阻值a.直流电阻2设备安装验收检查b.交流阻抗特性1)管线敷设
c.纵向转换损耗2)设备机械及模块安装检查d.损耗/频率失真3系统检测
e.时延失真1)收发器线路接口测试(功率谱密度,纵向平衡损耗,过压保护)f.脉冲噪声2)用户网络接口(UNI)测试g.话音频带插入损耗a.25.6Mbit/s电接口h.频带信号衰减b.10BASET接口5)传输性能测试c.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6)功能验证测试
d.PCI总线接口
a.传递功能(具备同时传送IP、POTS或ISDN业务能力)
3)
业务节点接口(SNI)测试
b.
管理功能(包括配置管理、性能管理和故障管理)
4
卫星数字电视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4.2.9 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安装质量检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在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阶段,应检查卫星天线的安装质量、高频头至室内单元的线距、功放器及
接收站位置、缆线连接的可靠性。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3 卫星数字电视的输出电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 采用主观评测检查有线电视系统的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2.91的规定。
表4.2.91 有线电视主要技术指标序号12
项 目 名 称系统输出电平(dBμV)
系统载噪比
测 试 频 道系统内的所有频道
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的高、中、低段
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的高、中、低段
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的高、中、低段
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的高、中、低段
主观评测标准
60~80
无噪波、即无“雪花干扰”
图像中无垂直、倾斜或水平条纹
图像中无移动、垂直或斜图案,即无“窜台”图像中无沿水平方向分布在右边一条或多条轮廓线,即无“重影”
图像中色、亮信息对齐,即无“彩色鬼影”图像中无上下移动的水平条纹,即无“滚道”现象
无背景噪声,如丝丝声、哼声、蜂鸣声和串音等
3载波互调比
4交扰调制比
5回 波 值
6
7
8
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
色/亮度时延差不足5个全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
的高、中、低段
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
载波交流声不足5个全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
的高、中、低段
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
伴音和调频广播的声音不足5个全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
的高、中、低段
5 电视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分。具体标准见表4.2.92。
表4.2.92 图像的主观评价标准
等 级5分4分3分2分1分
图像质量损伤程度
图像上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扰存在
图像上有稍可觉察的损伤或干扰,但不令人讨厌图像上有明显觉察的损伤或干扰,令人讨厌图像上损伤或干扰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图像上损伤或干扰极严重,不能观看
6 HFC网络和双向数字电视系统正向测试的调制误差率和相位抖动,反向测试的侵入噪声、脉冲噪声和反向隔离度的参数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检测其数据通信、VOD、图文播放等功能;HFC用户分配网应采用中心分配结构,具有可寻址路权控制及上行信号汇集均衡等功能;应检测系统的频率配置、抗干扰性能,其用户输出电平应取62~68 dBμV。
5
有线电视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4.2.9 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安装质量检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在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阶段,应检查卫星天线的安装质量、高频头至室内单元的线距、功放器及
接收站位置、缆线连接的可靠性。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3 卫星数字电视的输出电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 采用主观评测检查有线电视系统的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2.91的规定。
表4.2.91 有线电视主要技术指标序号12
项 目 名 称系统输出电平(dBμV)
系统载噪比
测 试 频 道系统内的所有频道
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的高、中、低段
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的高、中、低段
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的高、中、低段
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不足5个全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的高、中、低段
主观评测标准
60~80
无噪波、即无“雪花干扰”
图像中无垂直、倾斜或水平条纹
图像中无移动、垂直或斜图案,即无“窜台”图像中无沿水平方向分布在右边一条或多条轮廓线,即无“重影”
图像中色、亮信息对齐,即无“彩色鬼影”图像中无上下移动的水平条纹,即无“滚道”现象
无背景噪声,如丝丝声、哼声、蜂鸣声和串音等
3载波互调比
4交扰调制比
5回 波 值
6
7
8
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
色/亮度时延差不足5个全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
的高、中、低段
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
载波交流声不足5个全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
的高、中、低段
系统总频道的10%且不少于5个,
伴音和调频广播的声音不足5个全检,且分布于整个工作频段
的高、中、低段
5 电视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分。具体标准见表4.2.92。
表4.2.92 图像的主观评价标准
等 级5分4分3分2分1分
图像质量损伤程度
图像上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扰存在
图像上有稍可觉察的损伤或干扰,但不令人讨厌图像上有明显觉察的损伤或干扰,令人讨厌图像上损伤或干扰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图像上损伤或干扰极严重,不能观看
6 HFC网络和双向数字电视系统正向测试的调制误差率和相位抖动,反向测试的侵入噪声、脉冲噪声和反向隔离度的参数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检测其数据通信、VOD、图文播放等功能;HFC用户分配网应采用中心分配结构,具有可寻址路权控制及上行信号汇集均衡等功能;应检测系统的频率配置、抗干扰性能,其用户输出电平应取62~68 dBμV。
6
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4.2.10 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的输入输出不平衡度、音频线的敷设、接地形式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之间阻抗
匹配合理;
2 放声系统应分布合理,符合设计要求;
3 最高输出电平、输出信噪比、声压级和频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通过对响度、音色和音质的主观评价,评定系统的音响效果; 5 功能检测应包括:
1) 业务宣传、背景音乐和公共寻呼插播;
2) 紧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共用设备时,其紧急广播由消防分机控制,具有最高级优先权,在火灾和突
发事故发生时,应能强制切换为紧急广播并以最大音量播出;紧急广播功能检测按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功率放大器应冗余配置,并在主机故障时,按设计要求备用机自动投入运行; 4) 公共广播系统应分区控制,分区的划分不得与消防分区的划分产生矛盾。
7
计算机网络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5.3.3 连通性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根据网络设备的连通图,网管工作站应能够和任何一台网络设备通信;2
各子网(虚拟专用)内用户之间的通信功能检测:根据网络配置方案要求,允许通信的计算机之间可以进行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不允许通信的计算机之间无法通信;并保证网络节点符合设计规定的通讯协议和适用标准;
3 根据配置方案的要求,检测局域网内的用户与公用网之间的通信能力;
5.3.4 对计算机网络进行路由检测,路由检测方法可采用相关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根据设计要求使用
网络测试仪测试网络路由设置的正确性。
Ⅱ 一 般 项 目
5.3.5 容错功能的检测方法应采用人为设置网络故障,检测系统正确判断故障及故障排除后系统自动恢
复的功能;切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内容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对具备容错力的网络系统,应具有错误恢复和故障隔离功能,主要部件应冗余设置,并在出现故障时可自动切换;
2 对有链路冗余配置的网络系统,当其中的某条链路断开或有故障发生时,整个系统仍应保持正常工作,并在故障恢复后应能自动切换回主系统运行。
5.3.6 网络管理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管系统应能够搜索到整个网络系统的拓扑结构图和网络设备连接图;
2 网络系统应具备自诊断功能,当某台网络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后,网管系统应能够及时报警和定
位故障点;
3 应能够对网络设备进行远程配置和网络性能检测,提供网络节点的流量、广播率和错误率等参数。
8
应用软件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5.4.3
软件产品质量检查应按照本规范第3.2.6条的规定执行,应采用系统的实际数据和实际应用案例进行测试。
5.4.4 应用软件检测时,被测软件的功能、性能确认宜采用黑盒法进行,主要测试内容应包括:
1 功能测试: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行软件系统的所有功能,以验证系统是否符合功能需求;2 性能测试:检查软件是否满足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性能,应对软件的响应时间、吞吐量、辅助存储
区、处理精度进行检测;
3 文档测试:检测用户文档的清晰性和准确性,用户文档中所列应用案例必须全部测试;4 可靠性测试:对比软件测试报告中可靠性的评价与实际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可靠性验证;5 互连测试:应验证两个或多个不同系统之间的互连性;
6 回归测试:软件修改后,应经回归测试验证是否因修改引出新的错误,即验证修改后的软件是否
仍能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
Ⅱ 一 般 项 目
5.4.5 应用软件的操作命令界面应为标准图形交互界面,要求风格统一、层次简洁,操作命令的命名不
得具有二义性。
5.4.6 应用软件应具有可扩展性,系统应预留可升级空间以供纳入新功能,宜采用能适应最新版本的信
息平台,并能适应信息系统管理功能的变动。
9
网络安全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5.5.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有其他规定时,还应遵守行业的相关规定。
5.5.3 如果与因特网连接,智能建筑网络安全系统必须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系统。5.5.4 网络层安全的安全性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防攻击:信息网络应能抵御来自防火墙以外的网络攻击,使用流行的攻击手段进行模拟攻击,不
能攻破判为合格;
2 因特网访问控制:信息网络应根据需求控制内部终端机的因特网连接请求和内容,使用终端机用
不同身份访问因特网的不同资源,符合设计要求判为合格;
3 信息网络与控制网络的安全隔离:测试方法应按本规范第5.3.2条的要求,保证做到未经授权,
从信息网络不能进入控制网络;符合此要求者判为合格;
4 防病毒系统的有效性:将含有当前已知流行病毒的文件(病毒样本)通过文件传输、邮件附件、网
上邻居等方式向各点传播,各点的防病毒软件应能正确地检测到该含病毒文件,并执行杀毒操作;符合本要求者判为合格;
5 入侵检测系统的有效性:如果安装了入侵检测系统,使用流行的攻击手段进行模拟攻击(如DoS
拒绝服务攻击),这些攻击应被入侵检测系统发现和阻断;符合此要求者判为合格;
6 内容过滤系统的有效性:如果安装了内容过滤系统,则尝试访问若干受限网址或者访问受限内容,
这些尝试应该被阻断;然后,访问若干未受限的网址或者内容,应该可以正常访问;符合此要求者为合格。
5.5.5 系统层安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操作系统应选用经过实践检验的具有一定安全强度的操作系统;2 使用安全性较高的文件系统;
3 严格管理操作系统的用户账号,要求用户必须使用满足安全要求的口令;
4 服务器应只提供必须的服务,其他无关的服务应关闭,对可能存在漏洞的服务或操作系统,应更
换或者升级相应的补丁程序;扫描服务器,无漏洞者为合格;
5 认真设置并正确利用审计系统,对一些非法的侵入尝试必须有记录;模拟非法尝试,审计日志中
有正确记录者判为合格。
5.5.6 应用层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身份认证:用户口令应该加密传输,或者禁止在网络上传输;严格管理用户账号,要求用户必须
使用满足安全要求的口令;
2 访问控制:必须在身份认证的基础上根据用户及资源对象实施访问控制;用户能正确访问其获得
授权的对象资源,同时不能访问未获得授权的资源,符合此要求者判为合格。
Ⅱ 一 般 项 目
5.5.7 物理层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心机房的电源与接地及环境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第12章的规定;
2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信息网络工程,应按《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现场的电磁泄漏发射保护要求》BMB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BMZ1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评测指南》BMZ3等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检测和验收。
5.5.8 应用层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完整性:数据在存储、使用和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得被篡改、破坏;2 保密性:数据在存储、使用和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应被非法用户获得;3 安全审计:对应用系统的访问应有必要的审计记录。
10
空调与通风系统监控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6.3.5 空调与通风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空调系统进行温、湿度及新风量自动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节能优化控制等控制功能进行检测。应着重检测系统测控点(温度、相对湿度、压差和压力等)与被控设备(风机、风阀、加湿器及电动阀门等)的控制稳定性、响应时间和控制效果,并检测设备连锁控制和故障报警的正确性。
检测数量为每类机组按总数的20%抽检,且不得少于5台,每类机组不足5台时全部检测。被检测机组全部符合设计要求为检测合格。
11
变配电系统监控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6.3.6 变配电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变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和电气设备工作状态进行监测,检测时应利用工作站数据读取和现场测量的方法对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用电量等各项参数的测量和记录进行准确性和真实性检查,显示的电力负荷及上述各参数的动态图形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参数变化情况,并对报警信号进行验证。
检测方法为抽检,抽检数量按每类参数抽20%,且数量不得少于20点,数量少于20点时全部检测。被检参数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对高低压配电柜的运行状态、电力变压器的温度、应急发电机组的工作状态、储油罐的液位、蓄电池组及充电设备的工作状态、不间断电源的工作状态等参数进行检测时,应全部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12
公共照明系统监控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6.3.7 公共照明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公共照明设备(公共区域、过道、园区和景观)进行监控,应以光照度、时间表等为控制依据,设备程序控制灯组的开关,检测时应检查控制动作的正确性;并检查其手动开关功能。
检测方式为抽检,按照明回路总数的20%抽检,数量不得少于10路,总数少于10路时应全部检测。抽检数量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13
给排水系统监控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6.3.8 给排水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和中水系统进行液位、压力等参数检测及水泵运行状态的监控和报警进行验证。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参数设置或人为改变现场测控点状态,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包括自动调节水泵转速、投运水泵切换及故障状态报警和保护等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检测方式为抽检,抽检数量按每类系统的50%,且不得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时全部检测。被检系统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14
热源和热交换系统监控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6.3.9 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热源和热交换系统进行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或现场控制器对热源和热交换系统的设备运行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进行检测,并检测对设备的控制功能。核实热源和热交换系统能耗计量与统计资料。
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被检系统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15
冷冻和冷却水系统监控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6.3.10 冷冻和冷却水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冷水机组、冷冻冷却水系统进行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冷水机组、冷冻冷却水系统设备控制和运行参数、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情况进行检查,并检查设备运行的联动情况。核实冷冻水系统能耗计量与统计资料。
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满足设计要求时为检测合格。
16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6.3.11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建筑物内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进行监测。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系统的运行状态与故障进行监视,并与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核实。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17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间数据通信接口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6.3.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信接口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带有通信接口的各子系统以数据通信的方式相联时,应在工作站监测子系统的运行参数(含工作状态参数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响应时间符合设计要求;对可控的子系统,应检测系统对控制命令的响应情况。
数据通信接口应按本规范第3.2.7条的规定对接口进行全部检测,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
格。
18
中央管理工作站及操作分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6.3.13 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检测
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进行检测时,应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功能,检测时应以中央管理工作站为主,对操作分站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权限以及数据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显示和记录的各种测量数据、运行状态、故障报警等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以及对设备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并检测中央控制命令的有效性和参数设定的功能,保证中央管理工作站的控制命令被无冲突地执行。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的存储和统计(包括检测数据、运行数据)历史数据趋势图显示,报警存储统计(包括各类参数报警、通讯报警和设备报警)情况,中央管理工作站存储的历史数据时间应大于3个月。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报表生成及打印功能,故障报警信息的打印功能。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应符合友好、汉化、图形化要求,图形切换流程清楚易懂,便于操作。对报警信息的显示和处理应直观有效。应检测操作权限,确保系统操作的安全性。以上功能全部满足设计要求时为检测合格。
19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实时性、可维护性、可靠性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6.3.14 系统实时性检测
采样速度、系统响应时间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抽检1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合格率90%及以上时为检测合格。
报警信号响应速度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抽检2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6.3.15 系统可维护功能检测
应检测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和修改功能,在中央站或现场进行控制器或控制模块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及下载,全部功能得到验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设备、网络通信故障的自检测功能,自检必须指示出相应设备的名称和位置,在现场设备故障和网络故障,在中央站观察结果显示和报警,输出结果正确且故障报警准确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3.16 系统可靠性检测
系统运行时,启动或停止现场设备,不应出现数据错误或产生干扰,影响系统正常工作。检测时采用远动或现场手动启/停现场设备,观察中央站数据显示和系统工作情况,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切断系统电网电源,转为UPS供电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电源转换时系统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中央站冗余主机自动投入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切换时系统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
格。
20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现场设备安装及检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Ⅱ 一 般 项 目
6.3.17 现场设备安装质量检查
现场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GB50303第6章及第7章、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检查合格率达到100%时为合格。
1 传感器:每种类型传感器抽检10%且不少于10台,传感器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2 执行器:每种类型执行器抽检10%且不少于10台,执行器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3 控制箱(柜):各类控制箱(柜)抽检2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6.3.18 现场设备性能检测
1
传感器精度测试,检测传感器采样显示值与现场实际值的一致性;依据设计要求及产品技术条件,按照设计总数的10%进行抽测,且不得少于10个,总数少于10个时全部检测,合格率达到100%时为检测合格; 2
控制设备及执行器性能测试,包括控制器、电动风阀、电动水阀和变频器等,主要测定控制设备的有效性、正确性和稳定性;测试核对电动调节阀在零开度、50%和80%的行程处与控制指令的一致性及响应速度;测试结果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及控制工艺对设备性能的要求。检测为20%抽测,但不得少于5个,设备数量少于5个时全部测试,检测合格率达到100%时为检测合格。
6.3.19 根据现场配置和运行情况对以下项目做出评测:
1 控制网络和数据库的标准化、开放性;
2 系统的冗余配置,主要指控制网络、工作站、服务器、数据库和电源等;
3 系统可扩展性、控制器I/O口的备用量应符合合同技术文件要求,但不应低于I/O口实际使用数
的10%;机柜至少应留有10%的卡件安装空间和10%的备用接线端子; 4
节能措施评测,包括空调设备的优化控制、冷热源自动调节、照明设备自动控制、风机变频调速、VAV变风量控制等,根据合同技术文件的要求,通过对系统数据库记录分析、现场控制效果测试和数据计算后做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评测。结论为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设计要求。
21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7.2.1 在智能建筑工程中,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检测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
范》GB50166的规定执行。
7.2.2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应是独立的系统。
7.2.3 除GB50166中规定的各种联动外,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还与其他系统具备联动关系时,
其检测按本规范3.4.2条规定拟定检测方案,并按检测方案进行,但检测程序不得与GB50166的规定相抵触。
7.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磁兼容性防护功能,应符合《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和严酷等级》GB16838的有关规定。
7.2.5 检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汉化图形显示界面及中文屏幕菜单等功能,并进行操作试验。
7.2.6 检测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检测与建筑设
备监控系统的接口、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其火灾运行模式,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7.2.7 检测消防控制室与安全防范系统等其他子系统的接口和通信功能。
7.2.8 检测智能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性能及安装位置,普通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及安装位置。7.2.9 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功能检测应包括:
1 早期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
2 大空间早期火灾智能检测系统、大空间红外图像矩阵火灾报警及灭火系统;3 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7.2.10 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共用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并执
行本规范第4.2.10条的规定。
7.2.11 安全防范系统中相应的视频安防监控(录像、录音)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对火
灾报警的响应及火灾模式操作等功能的检测,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7.2.12 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其他系统使用控制室时,应满足GB50116和《智能建筑设计标
准》GB/T50314的相应规定,但消防控制系统应单独设置,其他系统也应合理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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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系统综合防范功能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8.3.4 安全防范系统综合防范功能检测应包括:
1 防范范围、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的设防情况、防范功能,以及安防设备的运行是否达到设计
要求,有无防范盲区;
2 各种防范子系统之间的联动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3 监控中心系统记录(包括监控的图像记录和报警记录)的质量和保存时间是否达到设计要求;4
安全防范系统与其他系统进行系统集成时,应按本规范第3.2.7条的规定检查系统的接口、通信功能和传输的信息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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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I 主 控 项 目
8.3.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测
1 检测内容:
1) 系统功能检测:云台转动,镜头、光圈的调节,调焦、变倍,图像切换,防护罩功能的检测;2) 图像质量检测: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进行图像的清晰度及抗干扰能力的检测;
检测方法:按本规范第4.2.9条的规定对图像质量进行主观评价,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分;抗干扰能力按《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进行检测;3) 系统整体功能检测
功能检测应包括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矩阵监控主机的切换、控制、编程、巡检、记录等功能;
对数字视频录像式监控系统还应检查主机死机记录、图像显示和记录速度、图像质量、对前端设备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远端联网功能等;
对数字硬盘录像监控系统除检测其记录速度外,还应检测记录的检索、回放等功能;4) 系统联动功能检测
联动功能检测应包括与出入口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
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2
摄像机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且不少于3台,摄像机数量少于3台时应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10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时为合格,合格率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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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报警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I 主 控 项 目
8.3.6 入侵报警系统(包括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的检测
1 检测内容:
1) 探测器的盲区检测、防动物功能检测;
2) 探测器的防破坏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器的防拆报警功能,信号线开路、短路报警功能,电源线被
剪的报警功能;3) 探测器灵敏度检测;
4) 系统控制功能检测应包括系统的撤防、布防功能,关机报警功能,系统后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等;
5) 系统通信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信息传输、报警响应功能;6) 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7) 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信号对相关报警现场照明系统的自动触发、对监控摄像机的自动
启动、视频安防监视画面的自动调入,相关出入口的自动启闭,录像设备的自动启动等;8) 报警系统管理软件(含电子地图)功能检测;9) 报警信号联网上传功能的检测;
10) 报警系统报警事件存储记录的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2
探测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且不少于3台,探测器数量少于3台时应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10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时为合格,合格率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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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控制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I 主 控 项 目
8.3.7 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的检测
1 检测内容:
1) 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的功能检测
a) 系统主机在离线情况下,出入口(门禁)控制器独立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b)
系统主机对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以及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和系统主机之间的信息传输功能;
c) 检测掉电后,系统启用备用电源应急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信息的存储和恢复能力;d) 通过系统主机、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及其他控制终端,实时监控出入控制点的人员状况;e) 系统对非法强行入侵及时报警的能力;f) 检测本系统与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g) 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h) 出入口管理系统的数据存储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2) 系统的软件检测
a) 演示软件的所有功能,以证明软件功能与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一致;
b) 根据需求说明书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时间、适应性、稳定性等以及图形化界面友好程度,对
软件逐项进行测试;对软件的检测按本规范第3.2.6条中的要求执行;
c) 对软件系统操作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如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的存储
记录等;
d) 在软件测试的基础上,对被验收的软件进行综合评审,给出综合评审结论,包括:软件设计与需
求的一致性、程序与软件设计的一致性、文档(含软件培训、教材和说明书)描述与程序的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标准化程度等。2
出/入口控制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且不少于3台,数量少于3台时应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10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软件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为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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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更管理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I 主 控 项 目
8.3.8 巡更管理系统的检测
1 检测内容:
1) 按照巡更路线图检查系统的巡更终端、读卡机的响应功能;2) 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3) 检查巡更管理系统编程、修改功能以及撤防、布防功能;
4) 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信息传输、故障报警和指示故障位置的功能;
5) 检查巡更管理系统对巡更人员的监督和记录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和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处理手
段;
6) 对在线联网式巡更管理系统还需要检查电子地图上的显示信息,遇有故障时的报警信号以及和视
频安防监控系统等的联动功能;
7) 巡更系统的数据存储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2
巡更终端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且不少于3台,探测器数量少于3台时应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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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库)管理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I 主 控 项 目
8.3.9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的检测
1 检测内容: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功能检测应分别对入口管理系统、出口管理系统和管理中心的功能进行检测。
1) 车辆探测器对出入车辆的探测灵敏度检测,抗干扰性能检测;2) 自动栅栏升降功能检测,防砸车功能检测;
3) 读卡器功能检测,对无效卡的识别功能;对非接触IC卡读卡器还应检测读卡距离和灵敏度;4) 发卡(票)器功能检测,吐卡功能是否正常,入场日期、时间等记录是否正确;5) 满位显示器功能是否正常;
6) 管理中心的计费、显示、收费、统计、信息储存等功能的检测;7) 出/入口管理监控站及与管理中心站的通信是否正常;8) 管理系统的其他功能,如“防折返”功能检测;
9) 对具有图像对比功能的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应分别检测出/入口车牌和车辆图像记录的清晰度、
调用图像信息的符合情况;
10) 检测停车场(库)管理系统与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电视监控系统摄像机对进出车库车辆的
监视等;
11) 空车位及收费显示;
12) 管理中心监控站的车辆出入数据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2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为100%时为系统功能
检测合格。
其中,车牌识别系统对车牌的识别率达98%时为合格。
28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I 主 控 项 目
8.3.10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检测
综合管理系统完成安全防范系统中央监控室对各子系统的监控功能,具体内容按工程设计文件
要
求确定。1 检测内容:
1) 各子系统的数据通信接口:各子系统与综合管理系统以数据通信方式连接时,应能在综合管理监
控站上观测到子系统的工作状态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实时性;对具
有
控制功能的子系统,应检测从综合管理监控站发送命令时,子系统响应的情况;2) 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软、硬件功能的检测,包括:a) 检测子系统监控站与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系统状态和报警信息记录的一致性;b) 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各类报警信息的显示、记录、统计等功能;c) 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的数据报表打印、报警打印功能;
d) 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应友好、汉化、图形化。
2 综合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为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
格。
29
综合布线系统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9.2.1
缆线敷设和终接的检测应符合GB/T50312中第5.1.1、6.0.2、6.0.3条的规定,应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测:
1 缆线的弯曲半径;2 预埋线槽和暗管的敷设;
3 电源线与综合布线系统缆线应分隔布放,缆线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4 建筑物内电、光缆暗管敷设及与其他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5 对绞电缆芯线终接;6 光纤连接损耗值。9.2.2
建筑群子系统采用架空、管道、直埋敷设电、光缆的检测要求应按照本地网通信线路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9.2.3 机柜、机架、配线架安装的检测,除应符合GB/T50312第4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卡入配线架连接模块内的单根线缆色标应和线缆的色标相一致,大对数电缆标准色谱的组合规定进行排序;
2 端接于RJ45口的配线架的线序及排列方式按有关国际标准规定的两种端接标准(T568A或T568B)之
一进行端接,但必须与信息插座模块的线序排列使用同一种标准。
9.2.4 信息插座安装在活动地板或地面上时,接线盒应严密防水、防尘。
Ⅱ 一 般 项 目
9.2.5 缆线终接应符合GB/T50312中第6.0.1条的规定。9.2.6 各类跳线的终接应符合GB/T50312中第6.0.4条的规定。
9.2.7 机柜、机架、配线架安装,除应符合GB/T50312第4.0.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机柜不应直接安装在活动地板上,应按设备的底平面尺寸制作底座,底座直接与地面固定,机柜
固定在底座上,底座高度应与活动地板高度相同,然后辅设活动地板,底座水平误差每平方米不应大于2mm;
2 安装机架面板,架前应预留有800mm空间,机架背面离墙距离应大于600mm;
3 背板式跳线架应线配套的金属背板及接线管理架安装在墙壁上,金属背板与墙壁应紧固;4 壁挂式机柜底面距地面不宜小于300mm;5 桥架或线槽应直接进入机架或机柜内;6 接线端子各种标志应齐全。
9.2.8 信息插座的安装要求应执行GB/T50312第4.0.3条的规定。9.2.9 光缆芯线终端的连接盒面板应有标志。
30
综合布线系统性能检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9.3.4 系统监测应包括工程电气性能检测和光纤特性检测,按GB/T50312第8.0.2条的规定执行。
Ⅱ 一 般 项 目
9.3.5 采用计算机进行综合布线系统管理和维护时,应按下列内容进行检测:
1 中文平台、系统管理软件;2 显示所有硬件设备及其楼层平面图;3 显示干线子系统和配线子系统的元件位置;4 实时显示和登录各种硬件设施的工作状态。
31
系统集成网络连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10.3.6 子系统之间的硬线连接、串行通信连接、专用网关(路由器)接口连接等应符合设计文件、产品标
准和产品技术文件或接口规范的要求,检测时应全部检测,100%合格为检测合格。计算机网卡、通用路由器和交换机的连接测试可按照本规范第5.3.2条有关内容进行。
32
系统数据集成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10.3.7
检查系统数据集成功能时,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检查,各系统的数据应在服务器统一界面下显示,界面应汉化和图形化,数据显示应准确,响应时间等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各子系统应全部检测,100%合格为检测合格。
33
系统集成整体协调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I 主 控 项 目
10.3.8 系统集成的整体指挥协调能力
系统的报警信息及处理、设备连锁控制功能应在服务器和有操作权限的客户端检测。对各子系统应全部检测,每个子系统检测数量为子系统所含设备数量的20%,抽检项目100%合格为检测合格。
应急状态的联动逻辑的检测方法为:1
在现场模拟火灾信号,在操作员站观察报警和做出判断情况,记录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紧急广播系统、空调系统、通风系统和电梯及自动扶梯系统的联动逻辑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2
在现场模拟非法侵入(越界或入户),在操作员站观察报警和做出判断情况,记录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紧急广播系统和照明系统的联动逻辑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3 系统集成商与用户商定的其他方法。
以上联动情况应做到安全、正确、及时和无冲突。符合设计要求的为检测合格,否则为检测不合格。
34
系统集成综合管理及冗余功能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I 主 控 项 目
10.3.9
系统集成的综合管理功能、信息管理和服务功能的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并根据10.3.10 10.3.1110.3.12 合同技术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测的方法,应通过现场实际操作使用,运用案例验证满足功能需求的方法来进行。
视频图像接入时,显示应清晰,图像切换应正常,网络系统的视频传输应稳定、无拥塞。系统集成的冗余和容错功能(包括双机备份及切换、数据库备份、备用电源及切换和通信链路冗余切换)、故障自诊断、事故情况下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检测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系统集成不得影响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独立运行,应对其系统相关性进行连带测试。
35
系统集成可维护性和安全性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Ⅱ 一 般 项 目
10.3.13 系统集成商应提供系统可靠性维护说明书,包括可靠性维护重点和预防性维护计划,故障查找
10.3.14 10.3.15 及迅速排除故障的措施等内容。可靠性维护检测,应通过设定系统故障,检查系统的故障处理能力和可靠性维护性能。
系统集成安全性,包括安全隔离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信息加密和解密、抗病毒攻击能力等内
容的检测,按本规范第5.5节有关规定进行。
对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进行审查,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36
电源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11.2.1 智能化系统应引接依《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验收合格的公用电源。11.2.2 智能化系统自主配置的稳流稳压、不间断电源装置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9.1节的规定。
11.2.3 11.2.4 11.2.5
11.2.6
11.2.7 11.2.8 11.2.9
11.2.10
智能化系统自主配置的应急发电机组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8.1节的规定。智能化系统自主配置的蓄电池组及充电设备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6.1.8条的规定。智能化系统主机房集中供电专用电源设备、各楼层设置用户电源箱的安装质量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10.1.2条的规定。
智能化系统主机房集中供电专用电源线路的安装质量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
12.1、13.1、14.1、15.1节的规定。
Ⅱ 一 般 项 目
智能化系统自主配置的稳流稳压、不间断电源装置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9.2节的规定。
智能化系统自主配置的应急发电机组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8.2节的规定。
智能化系统主机房集中供电专用电源设备、各楼层设置用户电源箱的安装检测,应执行
GB50303中第10.2节的规定。
智能化系统主机房集中供电专用电源线路的安装质量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
12.2、13.2、14.2、15.2节的规定。
37
防雷及接地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11.3.1
智能化系统的防雷及接地系统应引接依GB50303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共用接地装置。采用建筑物金属体作为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11.3.2 智能化系统的单独接地装置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24.1.1、24.1.2、24.1.4、24.1.5条的规
定,接地电阻应按设备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11.3.3
智能化系统的防过流、过压元件的接地装置、防电磁干扰屏蔽的接地装置、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检测,其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可靠。
11.3.4 智能化系统与建筑物等电位联结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27.1节的规定。
Ⅱ 一 般 项 目
11.3.5
智能化系统的单独接地装置,防过流和防过压元件的接地装置、防电磁干扰屏蔽的接地装置及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24.2节的规定。
11.3.6 智能化系统与建筑物等电位联结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27.2节的规定。
38
空间环境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12.2.1 空间环境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办公区域顶棚净高不小于2.7m;
2 楼板满足预埋地下线槽(线管)的条件,架空地板、网络地板的铺设应满足设计要求; 3 为网络布线留有足够的配线间。
Ⅱ 一 般 项 目
12.2.5 空间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装饰色彩合理组合,建筑装修用材应符合《建筑装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5的有关规定;
2 防静电、防尘地毯,静电泄漏电阻在1.0105~1.0108Ω之间; 3 采取的降低噪声和隔声措施应恰当。
39
室内空调环境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I 主 控 项 目
12.2.2 室内空调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实现对室内温度、湿度的自动控制,并符合设计要求;2 室内温度,冬季18~22ºC,夏季24~28ºC;3 室内相对湿度,冬季40%~60%,夏季40%~65%;
4 舒适性空调的室内风速,冬季应不大于0.2m/s,夏季应不大于0.3m/s。
II 一 般 项 目
12.2.6 室内空调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CO含量率小于10106g/m3;2 室内CO2含量率小于1000106g/m3。
40
视觉照明环境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I 主 控 项 目
12.2.3 视觉照明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作面水平照度不小于500lx;2 灯具满足眩光控制要求;3 灯具布置应模数化,消除频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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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噪声及室内电磁环境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I 主 控 项 目
12.2.4
环境电磁辐射的检测应执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的有关规定。
Ⅱ 一 般 项 目
12.2.7 室内噪声测试推荐值:办公室40~45dBA,智能化子系统的监控室35~40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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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智能化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13.3.1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功能检测除符合本规范第7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可靠性检测。
2 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时自动切断气源及打开排气装置的功能检测。3 已纳入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探测器不得重复接入家庭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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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智能化安全防范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13.4.2 访客对讲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机门铃提示、访客通话及与管理员通话应清晰,通话保密功能与室内开启单元门的开锁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门口机呼叫住户和管理员机的功能、CCD红外夜视(可视对讲)功能、电控锁密码开锁功能、在火警等紧急情况下电控锁的自动释放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3
管理员机与门口机的通信及联网管理功能,管理员机与门口机、室内机互相呼叫和通话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市电掉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8小时以上。
Ⅱ 一 般 项 目
13.4.3 访客对讲系统室内机应具有自动定时关机功能,可视访客图像应清晰;管理员机对门口机的图
像可进行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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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智能化监控与管理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Ⅰ 主 控 项 目
13.5.1 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电、气、热(冷)能等表具应采用现场计量、数据远传,选用的表具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表
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
2 水、电、气、热(冷)能等表具远程传输的各种数据,通过系统可进行查询、统计、打印、费用计
算等;
3 电源断电时,系统不应出现误读数并有数据保存措施,数据保存至少四个月以上;电源恢复后,
保存数据不应丢失;
4 系统应具有时钟、故障报警、防破坏报警功能。13.5.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除参照本规范第6章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饮用水蓄水池过滤设备、消毒设备的故障报警的功能。
13.5.3 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的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4.2.10条的要求。
13.5.4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的检测除执行本规范第5.4节规定外,还应进行以下内容的检测,使用
功能满足设计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应包括住户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住户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的查询及
收取、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管理、住宅(小区)工程图纸管理等; 2
信息服务项目可包括家政服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电子银行、娱乐等;应按设计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测;
3 物业管理公司人事管理、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内容的检测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 4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的信息安全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要求。
Ⅱ 一 般 项 目
13.5.5
表具现场采集的数据与远传的数据应一致,每类表具总数达到100个及以上的按10%抽检,少于100个的抽检10个。
13.5.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除执行本规范第6.3节有关规定外,还应进行以下内容的检测:
1 室外园区艺术照明的开启、关闭时间设定、控制回路的开启设定和灯光场景的设定及照度调整;
2 园林绿化浇灌水泵的控制、监视功能和中水设备的控制、监视功能。
13.5.7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房产出租、房产二次装修管理、住户投诉处理、数据资料的记录、保存、
查询等功能检测可按本规范第5.4节有关内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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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智能化家庭控制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13.6.2 家庭报警功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燃气探测器的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2 入侵报警探测器的检测应执行本规范第8.3.7条的规定; 3 家庭报警的撤防、布防转换及控制功能。13.6.3 家庭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靠性:准确、及时地传输紧急求助信号;
2 可操作性: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在紧急情况下应能方便地发出求助信号; 3 应具有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
13.6.4 家用电器的监控功能的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
13.6.5 家庭控制应对误操作或出现故障报警时具有相应的处理能力。13.6.6 无线报警的发射频率及功率的检测。
Ⅱ 一 般 项 目
13.6.7 家庭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户宜安装一处以上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如:起居室、卧室等); 2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宜有一种以上的报警方式(如手动、遥控、感应等); 3 报警信号宜区别求助内容; 4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宜加夜间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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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智能化室外设备及管网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说明
Ⅰ 主 控 项 目
13.7.1
安装在室外的设备箱应有防水、防潮、防晒、防锈等措施;设备浪涌过电压防护器设置、接地联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要求。
13.7.2 定。
室外电缆导管及线路敷设,应执行《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中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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