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摘 要:施工合同索赔是工程建设项目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管理的内容,是规范合同行为的一种约束力和保障措施,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集中体现。
关键词:施工合同索赔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索赔是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对于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经济补偿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由于施工现场地理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下面结合我对施工索赔的认识,探讨如何正确运用施工索赔,搞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1、工期延期的索赔。
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延长工期;二是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例如:由于特殊恶劣气候等原因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不能要求补偿;也有些延误时间并不影响关键路线的施工,承包商可能得不到延长工期的承诺。但是,如果承包商能提出证据说明其延误造成的损失,就可能有权获得这些损失的补偿,有时两种索赔可能混在一起,即可以要求延长工期,又可以获得对其损失的补偿。
还有设计图纸和规范的错误和遗漏,设计者不能及时提交审查或批准图纸,引起延期索赔的事件更是屡见不鲜。
在提出的延期索赔中,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属于业主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如特殊反常天气,达到合同中特殊反常天气的约定条件,承包商可能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凡属于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拖延工期,不仅应给承包商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
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在工地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地上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改变或为了节约成本等,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任何此类变更,承包商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如果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格不合理或缺乏说服承包商的依据,则承包商有权就此向业主进行索赔。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的变化都可能被认为是工作范围的变化,为完成此变更可能增加时间,并影响原计划工作的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工期和费用的增加。
3、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
施工加速索赔经常是延期或工程变更索赔的结果,有时也被称为“赶工索赔”,而施工加速索赔与劳动生产率的降低关系极大,因此又称为劳动生产率损失索赔。
由于业主要求承包商比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或者因工程前段的工期拖延,要求后一阶段工程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使整个工程按期完成。这样,承包商可以因施工加速成本超过原计划的成本而提出索赔,其索赔的费用一般应考虑加班工资、雇佣额外劳动力、采用额外设备、改变施工方法、提供额外监督管理人员和由于拥挤、干扰加班引起的疲劳的劳动生产率损失所引起的费用的增加。在国外的许多索赔案例中对劳动生产率损失的索赔通常数量很大,但一般不易被业主接受。这就要求承包商在提交施工加速索赔报告中提供施工加速对劳动生产率的消极影响的证据。
在如何确定加速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合同双方可能差距很大,因为影响附加费用款额的因素很多,如:投入的资源量、提前的完工天数、加班津贴、施工新单价等等。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建议在合同中予以“奖金”约定的办法,鼓励合同当事一方客服困难,加速施工。即规定当某一部分工程或分部工程每提前完工一天,发给承包商资金若干,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是:不仅促使承包商早日完成工程,早日投入运行,而且计价方式简单,避免了计算加速施工、延长工期、调整单价等许多容易扯皮的繁琐计算和讨论。
4、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合同的图纸和技术规范中所描述的条件与实际情况有实质性的不同或虽合同中未作描述,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的。一般是地下的水文地质条件,也包括某些隐藏着的不可知的地面条件。有人认为,因为现场条件不可能确切预知,是施工项目中的固有风险因素,承包商应把此种风险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出现了不利的现场条件应由承包商负责。因此,业主往往都会在合同中写入“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及水文和气候条件。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针对此项条款,客观公正的说,是有损施工单位的合法权利的,因为在非设计、勘察、施工总包合同中,特别是对地质条件,承包商虽有责任全面了解地质资料,但在合同范围内,并没有进行的地勘的合同义务,对其地质条件的理解,更多是依赖于工程建设第三方合同——地勘单位所提供地质资料,而对于地质资料的真实性与完备性,地勘单位应当负责,而不应由施工承包商来承担其责任。
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因为遇到地下构筑物或文物或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装备,而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如原投标是机械挖土,而现场不得不改为人工挖土,只要给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未与标明,合同的当事人均可提出索赔,当然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原安装或所有单位的设施应例外,即对这些地下情况已经知道的例外。
5、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引起的索赔。
施工合同经承发包双方依法签订生效,就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施工中遵守的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或不履行合同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实际履行中,往往因一些意见分歧和经济利益驱动人为因素,不严格执行合同文件。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和目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工程承包竞争激烈,在工程招标时,承包商采取“低价夺标、索赔盈利”的策略,而业主却以低报价者中标,不考虑此中标价是否合理。但在具体施工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合理低标价引起的种种原因使建筑成本不断增加,合同的双方又不愿意承担义务或让步,致使工程项目不能按质按量如期交付使用,因而引起垫资、拖欠工程款、银行利息、工期、质量等原因的工程纠纷和施工索赔。
6、物价上涨、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物价上涨、货币及汇率变化是各国市场的普遍现象,尤其在发展中的国家,由于物价上涨,使人工费和材料费增长,引起了工程成本的增加,如何处理物价上涨引起的合同价调整问题,常用的办法有以下三种:
(1)、对固定总价合同不予调整,但这种方法适用于工期短、规模小的工程;
(2)、按价差调整合同价。在工程结算时,对人工费及材料的价差即现行价格与基础价格的差值,由业主向承包商补偿。
(3)、用调价公式调整合同价。在每月结算工程进度款式,利用合同文件中的调价公式,计算人工、材料等的调整数。
7、业主风险的索赔。
(1)、拖延提供施工场地。因自然灾害影响或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承包商可以提出将工期顺延的“工期索赔”或由于窝工而直接提出经济索赔。
(2)、拖延支付应付款。此时承包商不仅要求支付应得款项,而且还有权索赔利息,因为业主对应支付付款的拖延将影响到承包商的资金周转。
通过对几种施工索赔类型的分析,我们能够感觉到施工索赔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很难避免,它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承发包双方互相赢取利润的重要手段,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柯洪主编《2009年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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