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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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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行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和维护股东权益、规范运作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建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塑造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新型股权文化; 四、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除根据监管部门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外,还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并符合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投资者获取信息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股东及投资者,确保所有公司投资者具有均等机会获取公司的公开信息,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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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和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必须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

第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行业机构及中介人员;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治理结构、“三会”运作、竞争战略、经营方针及企业文化建设等;

二、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生产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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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范围选定公司信息披露的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相关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网站,网站中应设立投资者服务相关栏目,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积极推进“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的网上交流活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时查看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提问和建议,并在公司各部门的协助下及时反馈和处理。对涉及已披露事项的提问和建议,应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电话咨询;

八、邮寄资料或互联网联系; 九、广告、宣传品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

十一、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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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经营活动分析会、预算编制会及其他与信息披露有关的重要会议,可向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

二、全面掌握和跟踪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监管部门法规; 三、充分、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地披露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的信息和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各种信息;

四、负责筹备组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接待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通过前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八、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保持密切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建立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应当建立官方网站,并在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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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十一、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十二、开展有利于改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 熟悉公司各方面情况;

2.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会。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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