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不足与改进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司法改革的不断发育和深入已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但从整体看还存在不少缺陷。本文通过三个简单的小案例来引出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而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做个简单的解释和浅显的谈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存在不足的三个问题与改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证据规则;不足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重要保证,没有证据,就没有诉讼。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作为证据的来证明案件事实,并督促着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完成证据的收集,提出,运用等原则和规范,同时,又受诉讼结构的制约和证据事实中存在相互的矛盾等问题。实践运用中,没有一个证据规则可以保证诉讼的公平公正和诉讼效率,即在诉讼中,对当事人而言,要遵守两个要求:1、当事人有义务要向法官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以避免承担败诉的风险;2、当事人在对待事实真伪不明的证据时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亦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证据规则是指诉讼主体客体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审证据、适用证据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1]作为一个可以对裁判结果有着影响的规则,证据规则的价值理念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价值理念可以为制度设计正确的方向和合理的制度安排。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理念或者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而与之对应,发现客观真实则是证据规则的根本目的或者主要目的。[2]总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致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的共同努力,要以法官的认识能力,多方诉讼主体的参与,而非法官一个人的裁判。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现状
我国因传统的问题,大部分民众对于牺牲实体公正的纯粹程序公正认同度极低,对合情合理的公平正义理念的接受度也极低,证据规则在我国年前的国情来看是不能脱离国情去追求所谓的公平正义,所以,我国民事证据规则的追求的程序正义与我国国情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建立的基础薄弱
从我国历来的相关法律的历史中来看,我国一直以来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制度,所以,我国证据法的形成和发展是缓慢的,基础较弱的。在证据法的发展历史中,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相比较而言,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与操作都是比较弱一些的。由于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之前长期以农业为主体的封建经济建设,所以,社会经济行为和经济生活形式比较单一,使得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民事诉讼法的功能长期得不到发挥,所以,自身的发展也会受到相当的制约,所以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不成熟和不完善就是必然的结果。
(二)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重实体,轻程序
在司法实践的运用过程中,注重实体追求案件真实,重视审判结果是一直以来的习惯,而对于程序方面来说,不注重诉讼成本,对于证据规则的建设理念和观念导向都不给予重视,妨碍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发展。我国长期以来把实体的公正,客观真实的诉讼理念强化到一定的程度之上,注重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法官对案件事实认识的主观能动性,忽略了证据对于案件的客观启示作用,“一个事物其整体功能的强弱,必然会导致其内容结构的萎缩。”[3]在强调当事人的举证作用的同时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恢复了证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应有地位。但是由于传统的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的习惯性,这种新的方式与观念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所以,目前来说,部分审判人员并没有完全摆脱诉讼上轻程序的观念,不计诉讼成本,盲目追求客观真实的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束缚。
(三)理论研究重视纵向继承研究,忽视横向比较的研究
一个问题的理论研究应是通过纵向与横向一起来比较的,这样看待问题的观点才会全面,我国的证据规则内容主要包含在程序法的内容之中,因为,它的运用更多的是一个操作性的问题。但是长期以来无论是法律界还是司法实践领域习惯研究问题的方法,都是通过纵向的比较,继承历史中流传下来的问题与思考方式。因为他们认为这种方法是正确的,而且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的。但是作为实际操作性问题的理论研究,仅仅采取这样一种单一的方式来看待证据规则问题,是远远不够的,但是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决定了我们要按照这样的理论研究思维方式进行问题探讨。
我国有关证据制度的问题第一次出现在清末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草案之中,虽然这些法律最后没有付诸实践,但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改革开放的春风使得我国学子大开丰富的思维闸门,他们立足国情、放眼世界,积极借鉴、吸收国内外先进司法理论与制度,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向成熟的方向又前进了一大步。现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仍还埋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理论之中,但从法学理论界呈现出开拓兼容的趋势中可以看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理论体系发展和远大的前景。
二、我国民事证据规则存在的不足
“民事诉讼应当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殿堂,而非游戏,也不是只重视游戏规则的遵守并在赛后给胜者颁奖的裁判。在诉讼中不允许那些更灵活更聪明的当事人获胜,而应当是有理的一方获胜。”[4]由于现实中我国依然重实体轻程序,盲目追求的客观真实,所以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以来,片面追求公平正义、诉讼效率等若干问题随之出现。
(一)从整体上来看原则性规范多,缺乏可操作性
一个规则从一个整体性的体系结构上来看,同时既要有理论层面的东西,也
要有学术层面的内容,更要具有操作性层面的东西,归根到底,规则的运用就是要使得其在实践的运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效能,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大都处在一个学术讨论层面,理论内容空泛,操作方面不到位,实际上形同虚设。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但审前准备怎么准备却无很清晰的规定。再比如说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虽然《证据规则》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但是却是仅对合同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作出规定,缺乏应用于整个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实践操作中,就无法就整个案件运用得当,是其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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