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孳息:指依照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法人的财产:指的是由法人享有的,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法人终止:指的是法人资格的消灭. 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非法使用:指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或财产所有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财产. 非所有人使用:指财产所有人以外的人使用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非所有人占有:指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占有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在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种法律形式。 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个人所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是公民个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共有: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对共有财产的处份,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是指国家所有权的对象. 国家所有权的内容:指国家对全民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赠与。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指土地使用者将土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行为.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民法学名词解释 2 / 6
过错责任原则:过失原则是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无过失则无责任。无过失责任的规定,即在特定的情况下,致人损害的一方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法使用: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行政命令,合同约定或财产所有人的意愿而使用他人的财产. 合法占有: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行政命令,财产所有权的意愿或者其他合法原因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合伙的加入:又称入伙,指的是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伙的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全体合秋人名义人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回赎: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的行为. 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种类物.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家庭共有财产: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可撤消法律行为:是因为法律行为欠缺合法性,根据法律享有撤消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可撤的法律行为只是相对无效,不同于无效法律行为的绝对无效,其有效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民事引为或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想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或仲裁机关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民事引为或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劳动生产: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的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交易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民法: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调整方法:调整是法律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目的在于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民法以事前调整与事后调整相结合的方法,作用于在其范围之内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民法上的期限: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日期和期间. 民法学名词解释 3 / 6
民法上的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事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民事义务:是指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义务:是指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平等权利: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 其他物权:在民法通则中被称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份权. 其他物权: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由他物权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侵权行为。 请求返还原物: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要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人民责令不法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取得时效:凡在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期而取得权利的,是取得时效,又叫占有时效。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力.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确认所有权:指因所有权归属不清而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所有权. 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之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民法学名词解释 4 / 6
善意使用:指非法使用人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使用是非法的而违法使用了他人的财产. 善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社团法人: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目的性财产。\"组织\"指社团法人,是以社会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可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使用: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事件: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 收益: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 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那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算起。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所有权的移转:指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 所有人使用: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的直接利用. 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在事实上直接控制属于自己所在地的财产,亲自行使占有权能. 特定物:指具有独具的特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一般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虽不同时具备前述几个要件,法律规定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与致害者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也要承担责任。这类侵权民事行为,称为特殊侵权的民事行为。 天然孳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收益. 退伙:是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彰而发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物:是能够为民事主体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的诉讼保护: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确认其物权的存在,责令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流通物:依据法委的规定在民事流转中受到一定或被子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有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担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行政或司法行为. 民法学名词解释 5 / 6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般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遗赠:是继承法上的概念,是指公民以无偿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赠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遗嘱: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意思自治原则:要求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其个人秘密的权利。 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在处份共有财产时,,如果共有人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按照多数共有人或拥有半数以上的份额外负担共有人的意见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经过审批,有权对自己的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债的保全:属债的一般担保,是为弥补特别担保及强制执行等民事制裁的不足而设立的。债权人主要从债务人的财产获得满足。 债的移转:是指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将债由原主体移转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换言之,变更债的主体的行为,就叫债的移转。 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度量及品种规格相统一并能互相替代的物. 住所:住所是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民法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转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之前就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就是孳息. 自由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为保证自己的民事主体地位,充分享受民事权利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人身、言论、出版、结社、、示威、通信、住宅、婚姻等自由权。 自愿: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还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担保额度内,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关系引起的债权设定的抵押。 民法学名词解释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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