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隐患排查的工作质
量,及时消除隐患,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隐患是指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工作环
境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缺乏基本保障,可 能对人的生命安全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一般隐患是指导致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较小,能够立 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导致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较大,应
当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专项治理方能解除的隐患。
第二条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
组织工作,指导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出来的一 般隐患要进行登记,整治完成后要消号,并报行业管理机构 备案。重大隐患实行快报制度,重大隐患的危险性和危害性 经行业管理机构初步认可,并报市级行业管理机确认。重大 隐患整治后,应经行业管理部门验收。
第三条重大隐患报告的内容:隐患产生的原因及其现
状、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责任领导、整改方案、完成时限、 经费落实情况。
第四条隐患整改治理。按照“谁的隐患、谁治理”原
则。一般隐患及时整治或限时整治,重大隐患实行挂牌整治。 重大隐患治理实行“五落实”制度(落实责任、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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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措施、整治经费、保障预案)。
第五条一般隐患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验收,验收合格
后销号,重大隐患的验收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 员、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合格后销号。
第六条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的汇总和隐患
整治的统计工作。妥善保管隐患排查治理的资料。隐患排查治理的资料分年度保存,以备上级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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