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措施
为加强安全管理,保证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请监理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1.驾驶监理组机动车辆者,必须持有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不准本监理组人员驾驶其它单位机动车;不听劝阻私自驾车造成事故者,责任全部自负;非工作需要私自乘其它单位车辆驶离工地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
2.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驶前,应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不得开斗气车、不得开逞能车、不得撒把行车。
监理组人员及其他乘员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不得强行要求驾驶人驾车通过危险路段,不得要求驾驶人酒后驾驶或过度疲劳驾驶。
4.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驾驶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5.监理组所属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6.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
以保证交通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通过。
7.机动车上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情况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必要时驾车至安全地段停靠、躲避。
8.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9.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10.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11.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
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12.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13.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监理组人员禁止乘货运机动车。
14.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5.驾驶人行车时,注意车辆性能状况,及时发现车辆异常情况,及时检修车辆隐患;收车时,对车辆及时保养、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16.人员出行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17.监理组人员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18.监理组乘车人员必须协助驾驶人安全行车,应提前提示道路情况,协助驾驶人处理任何需要处理的事情;禁止行车期间乱指挥驾驶人。
19.监理组人员应遵纪守法,尊重当地人员习俗,了解交通事故处理程序;驾驶人应掌握事故处理程序,能够妥善处理意外事件。
20.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意外事故,应及时向监理组领导汇报;处理事情不独断专行,不从个人意志出发,严格按领导指示和要求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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