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风险抵御能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企业不良 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
1 规及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管理公司 ,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 部管理控制机制 ,并有 5 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 ,公司 注册资本金 100 亿元 ( 含 ) 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的公司 ,以及拟转让的不良资产所在省 、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 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
本办法所指批量转让 ,是指对一定规模的不 良资产 ( 10 户 /项以 ) 进行组包 ,定向 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 上
第三条 不 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 坚持依法合规 、公开透明、竞 争择优 、价值最大化原则 。
( 一 ) 依法合规原则 。转让资产范围 、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 ,严 禁违法违规行为 。
( 二 ) 公开透明原则 。转让行为 要公开、公平 、公正 ,及时充分 披露相关信息 ? 避免暗箱操作 ? 防范道德风险。
( 三 ) 竞争择优原则 。要优先选择招标 、进价、拍卖等公开转让 方 式 ,充分竞 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
( 四 ) 价值最大化原则 。转让方 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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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 ,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
第四条 不 良资产批量转让相关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 股企业 、资产受让 ( 受托 ) 方 、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问接利 益关系的 ,或经认定对相关不 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 ,在不良 资产处置中应 当回避。
,组长由公司总裁担任 , 第五条 公司设立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 副组长由分管风险管理的公司领导和分管业务的公司领导担任 , 领导小组成员 为各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部 、计划财会部等部门负 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由公司风险管理部承担 。不 良资产 处置领导小组为不良资产批量转让 的审批机构,风险管理部作为 牵头部门负责不良资产转让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办理资产交接手 续 ,相关 业务部门负责不 良资产的整理及尽职调查 ,计划财会部 负责资产转让后的账务处理 。
第二章 转让范围
第六条 公司批量转让不 良资产的范围包括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 不 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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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一 ) 认定为 次级、可疑、损失类的租赁业务资产 ; ( 二 ) 已经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 三 ) 抵债资产 ; ( 四 ) 其他不 良资产。
第七条 下列不 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 ( 一 ) 债权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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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 国企业政策性关问破产计划的资产 ; ( 三 ) 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或敏感信息的资产 ;
( 四 ) 个人租赁业务资产 ( 以个人为承债法律主体或还租责任人 的相关业务 );
( 五 ) 在租赁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
‘ ( 六 ) 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
第三章 转让程序
第八条 资产组包 。业务部门负责对相关不良资 产进行整理并上 报风险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不良资 产进行确认和分类 ,并根据 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惰 ,确定拟批量转让不 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 对一定客户 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 ,经公司不良资产处置 领 导小组审批同 意后 ,最终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范围和规模 。 第九条
尽职调查 。相关业务部门应认真做好拟转让不 良资产的 尽职调查工作 ,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 式 ,客观 公正地反映不 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真实记录尽职调 ? 并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经风险管理部审查 查过程
后 ? 形成审查报告 ? 上报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批 。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 第十条 资产估值 策、市场因素 、环境因素 ,重 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 、前期调 查分析 、评估价值 、市场潜在投资者报价等影响交易定 价的因素 , 同时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 、实现的成本和时间 ,以此合理估算拟 转让资产价值 ,作为 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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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一条 制定转让方案 。制定转让方案 。转让方案应对资产状 况、尽职调查情况 、估值的方 法和结果、转让方 式、受让方确定 过程 、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 、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 、费用支 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转让方案应附尽职调查报告 、审查报告和
转让协议文本 。转让方案经公司不良资产处置领 导小组审批后方 可执行。 第十二条 确定转让方 式 。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 ,合理 分析 ,综合比较 ,择优选用拍卖 、招标、竞价等不良资产转让方 式。以不低于全部债权本息的价格转让不良资产或通过 公开转让 方 式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 受让方 时,可采取协议转让 。 第十 三条 确定受让方 。按照 市场化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 ,通过 招标、竞价、拍卖或 协议方 式确定受让资产管理公司 。 第十四条
签订转让协议 。公司与 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不良资 产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交易基准日 、转让标的 、转让 价格、付款方 式 、付款时间 、收款账户 、资产清单 、资产交割日 、 资产交接方 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以及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 、担 保权利的变更 、 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 变更等具体事项 。 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 生效。
第十五条 履行转让协议 。公司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前述的 资产转让协议约定 的双方权利 和义务分别组 织实施不 良资产批量 转让相关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转让款项 、交付资产 、通知债 务人及担保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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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资产管 理公司 应在规定时间 内将交易价款划至公司 制定账 户 ? 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 式 ,确需分期 付款的 ,应将付款期 限、次数等条件作为 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 的因素,资产权证移交 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前应 落实有效保障措施 。采取分期 付款的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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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 30%。
\\. 第十六条 资产档案的整理 、移交 。公司应按照 转让协议的约定, 及时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移交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 。
第十七条 报告备案 。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 三十个工作日 内, 将不 良资产转让工作总体情况向 总行、天津市财政局及天津市银 监局报告。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八条 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将依照相 关法律及公司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一 ) 自资产交易基准日 至资产交割日 期间 ,擅自 处置转让资产 , 放弃与 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 ,截留 、隐匿或私分基准日 后转让资 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 二 ) 利用内部信息 ,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 己或与 自 己存 在直接或问接关系的机构或人员 ,非法谋取小集体利 益和个人利 益。
( 三 ) 泄露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商业秘密 ,获取非法利 益。 ( 四 ) 利用虚假拍卖 、竞标、 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 良资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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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 制造评估结果 ,以及通过隐目前 重要资料或授。 意进行虚假评估
( 六 )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 意,放弃公司不 良资产合法权益。 ( 七 ) 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
( 八 ) 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尽职操作 ,致使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造成公司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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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中造成公司损失的其他行为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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