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空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 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
轻)。
5、 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
作为)。
6、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 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
接故意)。
8、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
下。
9、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
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0、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
刑事责任和刑罚)。
12、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 (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
基本依据。
14、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15、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
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 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 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
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 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
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
与(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 22、 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
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3、 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 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
为(事前有通谋)和(事前无通谋)。
25、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
下。
26、 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7、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
期)。
29、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种情况属于(立
法解释)。
31、 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
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2、 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
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 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
时怀孕的妇女)。
34、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
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 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37、 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
为(15年)。
38、 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
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9、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0、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
杀人罪、强奸、抢劫、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1、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
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
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 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
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4、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
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5、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
(特殊预防)。
46、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
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47、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
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 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
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
和刑罚的科学。
2.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 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 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释。
6. 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案科
释。 释。
8. 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
明文规定者为限。
9.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
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0. 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
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3.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
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 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
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 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
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6. 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
力。
17. 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
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按旧法处理。 19.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
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新法处理。 20.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1.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
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22. 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
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4. 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25. 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
物。
26.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 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
的行为。
28.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
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29. 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
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 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
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
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36.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
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31.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
5. 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33.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
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34. 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7. 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35. 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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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61. 首要分子:是指聚众犯罪行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88. 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38.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9.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 避免的心理态度。
41.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
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44.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
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46.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
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48. 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50. 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起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危害和行为。
51.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
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
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的形态。
54. 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
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56. 共同犯罪:指二个共同故意犯罪。
57.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
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子。
59. 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没有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62. 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63. 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行完毕或郝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90. 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
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较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为的制度。 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为的合并处罚规则。 度。
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为的制度。 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96. 刑罚消灭: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
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或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期限。
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 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
101. 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免除
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制度。
102.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
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103.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104.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06.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
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
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及两个89.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40.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64. 继续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到其构成既
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91. 限制加重原则:指以一个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65. 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
的犯罪形态。
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92. 缓刑:指对于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66. 牵连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93. 刑罚执行: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43. 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67. 吸收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94. 减刑: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95. 假释: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45.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68. 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69.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
法律制裁方法。 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罪。
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73. 主刑: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6.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79. 附加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境的刑罚方法。
84. 刑罚裁量: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
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考虑的情节。
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97. 时效: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
47. 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70. 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98. 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
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71. 特殊预防: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机关报犯99. 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72. 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100. 时效延长: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
49.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74. 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
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75.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
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77.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52. 犯罪既遂: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78. 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为方法。
53. 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80.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
81. 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105.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82.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55.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83. 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
人构杨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107.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
58.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85. 刑罚裁量情节: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10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
60. 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86. 法定情节: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事时应当予经
犯意或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87. 酌定情节: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109. 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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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110.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130. 假释: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类型:1.结果犯。2.行为犯3.危险犯4.举动犯。
6. 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特征:(一)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含义: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二)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含义: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区别: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犯意表示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只有犯意而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犯罪和处以刑罚。
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状态有什么区别?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区别:前两个侧重于提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提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三个特征表现为主客观的统一和齐备。(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犯罪具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既遂的标准,以着手实行的犯罪是否具备全部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志。(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种类型,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1.时空性。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2.自动性。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3.彻底性。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也需要具备上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所必须具备的三个特征。这种特殊犯罪中止类型还要求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了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特殊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故意犯罪而言,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条件:(一)主体要件: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二)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行为分三种情形: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三)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具有两个特征:1.共同的认识因素。2.共同的意志因素。
111.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问答题:
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1.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有哪些条书面结论。
112. 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
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113. 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
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115. 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
害的行为。
116. 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
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117.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
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已行为的能力。
118.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已实
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19. 单位犯罪: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20. 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121.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度的损害行为。
122.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23.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24.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
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125.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126.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27. 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
度。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29. 减刑:指对被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件?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防卫过当的界限?是防卫者所采取的行为和所造成的损害,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要的,不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都成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不应有的危害的,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区别: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因而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追究防卫过当人刑事责任的基础。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密切联系在于两者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防卫过当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实施。只是因为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重大的损害,才使防卫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正当变为不当,由合法转为非法。
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为了使国家、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件:(一)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三)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四)紧急必须的限制条件(五)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划清要件: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它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这是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界限。衡量合法权益的大小,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人身权益大于财产权益(二)在人身权益中,生命是最高的权利,不允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允许权益中,财产价值高的利益高于价值低的利益,公共利益重于个人利益,但在实践中也允许为了较重的个人利益而损害较轻的公共利益。
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威胁。3.责任相同。二者都应当对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承担刑事责任。区别:1.危险的来源不同。2.损害的对象不同。3.行为的限制不同。4.行为的限度不同5.主体要求不完全相同。
114.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2. 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
任的行为。如果不是非法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7. 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
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3. 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8. 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犯罪中止形态有两
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三)在财产9. 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是故意犯罪的一种
128. 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4.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相同点:1.目的相
5. 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是10. 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是指在共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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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它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1. 试述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指三个以上为共同实施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在一定的组织性。
12. 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是指组织、领
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种类: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是首要分子的一种,也就是组织犯;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典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3. 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和刑事责任?是以
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它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的条件: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种类:刑事责任: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在刑法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14. 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一罪包括实质的一罪与处断
的一罪。其中,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依据不同的标准,也罪、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它的意义,明辨实质数罪中应予并罚的数罪范围,并在此基础上,针对非并罚的实质数罪,包括其中的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如牵连犯、连续犯等犯罪形态,确定与之相应的处断原则。
15. 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
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这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其所引起的1)它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2)它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持续过程中的犯罪;4)它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16. 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指行为人基于
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
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主观特征;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是客观特征;3)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害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也是客观特征;4)行为人实施一个法律特征。
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犯罪形态。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或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丰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个同一的犯罪的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则: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对于连续犯应当适用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即在对连续犯按一罪论处、不衽数罪并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从重处罚或作为加重构成情节酌情判处刑罚。
终犯罪目的;2)它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3)它所包含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它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处断原则:凡刑法典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典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确规定处断原则的,应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特征:1)它具有非难谴现性;2)它具有刑事法律性;3)具有来历惩治性;4)具有人身专属性。
系: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用权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决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件的限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它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它适用程序的限制(刑法典第48条第2 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核准权全部都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4)它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内容:1)决定是否犯罪人判处刑罚;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3)决定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意义:1)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2)它是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3)只有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量刑,切实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才能使刑罚起到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才能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
刑原则,1)查清犯罪事实;2)确定犯罪性质;3)考察犯罪情节;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1)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2)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3)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分则性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以刑法是否就刑罚裁量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以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的性质和法定情节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分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 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种类:分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构成条件:一般累犯,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4)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别累犯,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空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
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这是它的25.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种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条件:1)犯罪17. 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指实施基本犯罪构
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26. 试述我国刑法中限制死刑适用的规定?1)它适用条
作用的犯罪分子,是首要分子的一种;3)其他在犯18. 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指行为人基于数
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处断原27. 刑罚裁量的概念、内容和意义是什么?又称量刑,
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19. 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1)它必须基于一个最
予以处断;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典分则条款未明28. 简述刑罚裁量的原则?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
情况在刑法理论上叫教唆未遂;教唆不满14周岁的20. 什么是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是依照刑事
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包21. 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1)刑事责任的确
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2)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3)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行为。
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来历的法律制裁方法;2)它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3)它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4)它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5)它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6)刑法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不同;2)严厉程度不同;3)适用机关不同;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 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特殊预防: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容。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相互关
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刑事责任是刑罚29. 如何理解刑罚裁量情节?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
可以分为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异种数罪和同种数22. 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
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特征:1)刑罚是30. 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构成条件?指因犯罪而
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特征:23. 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1)适用对象
罪;3)它是犯罪行为及其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24. 简述刑法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基本
子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的主要内31. 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指犯罪分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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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条件:1)成立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不定期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32. 什么是立功?其表现形式有哪些?指犯罪分子揭发
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案件等行为。形式: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
33. 数罪并罚的概念是什么?如何适用数罪并罚?指人
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34. 试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及适用条件?指对于原判刑
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分为一般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和战时缓刑(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般缓刑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适用战时缓刑条件: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35. 什么是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后的刑期应
当如何计算?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为的制度。条件:1)它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在刑为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3)减刑必须有一不定期的限度。刑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的,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3)对于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犯罪分子,再次减刑诟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4)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曾经减过刑,后经复查,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为较低轻的刑罚。
36. 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假释的考验
期限如何确定和计算?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条件:1)它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4)犯罪分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
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应当如何处理?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典第71条释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只要尚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典第70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对所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活动;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和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征的。间接故意有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待业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犯罪的过失)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主体特殊身份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1)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相对重一些:2)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3)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 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和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受刑罚处罚,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1)医学证明生理醉酒人的认和控制行为有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的可能实施危害待业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3)醉洒完全是人为的,可以戒除的。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我国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宝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必须同时具备:1、医学标准。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其含义如下:首先,行为人须是精神病人。精神病是由于某种原因人体内外原因引起的严重的精神障碍性疾病。其次,精神病人必须实施了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如果这些危害行为是精神健全者实施的,就会构成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再次,精神病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即行为人的精神病于行为时须处于发病期,而不是缓解或间歇期。2、心理学标准。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某种原因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行为的能力,是指行为人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在行为时不能正确地了解息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及其危害后果。
是如何规定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规定: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
行的行为。条件:一般自首条件:1)自动投案;37. 在什么情况下撤销假释?对被撤销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规定实行数罚并罚;2)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45. 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38. 什么是时效?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有什么意义?
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意义:1)有利46. 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指犯罪主体对自己
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39. 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1)法定最高刑为
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时效延长: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 41. 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
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法律认识错误有假想犯罪、假想的不犯罪和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事实认识错误有客体的错误、对象的错误、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工具的错误和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实错误影响: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可,则不影响。
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心理态度。特征:疏忽大意的过失:1)行为人应当预见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在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不同,二者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仍是不同的。
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发生了这种结果,但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
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2)法定47. 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犯一)犯罪主体特
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一40. 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什么是时效的中断与延长?1)
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48. 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
期计算: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42. 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43.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区别:1)认识因素上有
子不是累犯或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44.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二者都是行为49.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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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4周岁的人;2)想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
50.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能力,二者存在首有机联系,1)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2)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可见仅有辨认能力而没有控制能力,就没有了选择和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就不成其为刑事责任提,因而不可能存在仅有控制能力而没有辨认能力的情况,是缺一不可。
51.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1)犯罪主体必
须是自然人;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52.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解决了因果
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复杂性。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待业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诸要件的统一,具备犯罪构成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要使行不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以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因果关系,如行为人缺乏故意或过失,仍不有构成犯罪和使其负责任。
53.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广义:是指由被
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54. 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
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形式: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的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2)行为人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惩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 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研究对象是刑法和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刑法的阶段性质刑法是一个历史范系的范围更为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57.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
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拟定的实践根据,调查研究,实事求事,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借鉴吸取了中国历史上和外国在刑事立法方面对
人民有益的和科学的经验,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使得我国的刑法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别的刑法。多年来同犯罪作斗争行之有效的、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独创的制度,刑法都作了规定。
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7)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8)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界限;9)以是否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界限;10)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界限。
样?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关系: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区别在于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犯概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上,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从而使我们得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犯构成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总之它们之间是相互区别,相辅相成,共同为正确地认定犯罪服务。 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它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它由刑法加以规定。 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的意义是什么?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分类: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意义:1)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提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2)通过分类,可以提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的案件,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74.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
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58. 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按解释效力分立法解释、
与论理解释。
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实定化;3)明确化。
61.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
主要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因为刑法立法上的平等与合理问题,属于立法创制中要解决中的问题,而法律一旦制定出来,要求的就是依法办事,即在适用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教、信仰、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经不同的刑法适用。 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要求:立法要求:1)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刑法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法制度;3)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不同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司法要求: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案量刑轻重?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它的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以审判或判处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就有溯及力,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它的原则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
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罪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否恶劣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3)以是否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4)以数额是否较大、是否巨大或数量是否大、是否较大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5)以是否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犯罪对象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6)以是否使
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按解释方法所作分文理解释67. 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
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59. 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刑法基本原则必
能力,控制能力的存在又须以具备辨认能力为前60.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1)法定化;2)
法律定罪量刑上平等与公正。要求:就犯罪人而68. 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1)它是一系列客观要件
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民族、宗69. 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成
不应有所区别,要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70. 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
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62. 怎样罪责刑事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含
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71.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1)贪污贿赂
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7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
55.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与区别?联系:作63.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是指刑法
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64.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指刑法生效73. 简述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1)犯罪
56. 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是研究刑法及其所65. 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
围和刑法的法律性质特征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66. 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1)以情节是否严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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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简述判决与裁定在使用上的区别表现在:1)适用对
象不同。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在审判终结时适用;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 3)适用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76. 简述反诉的概念和反诉必须具备的条件。反诉,是
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反诉以自诉的存在为前提,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而不是对自诉的答辩。(2分) 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第一、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案自诉人;第二、反诉的案件必;第三、反诉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7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 (1)请求立案;(2)
申请回避;(3)委托代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7)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8)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78.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有:(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79. 提起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诉必须是由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3)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4)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80. 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的罪犯。其适用条件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并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但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1.○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②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可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原则)。④普遍管辖原则。⑤独立行使刑事管辖的主权原则,兼顾“一罪不二罚”的原则。
10.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答:刑罚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根据这一原则的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但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
5.
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答:(一).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二.)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三.)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6.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7.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答: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基本要求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而要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不同的刑法适用,但同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区别,如果这些个人情况对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序有影响的话,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无影响的则不应有所区别;在司法实务中贯彻适用该原则必须着重注意以下两个问题:A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公正、量刑公正和行刑公正;B反对特权,即只要是犯罪,就要平等地适用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惩处,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1. 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答:根据《刑法》第
13条的规定,可以看了,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三.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12. 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 答:我国刑法规定的犯
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该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这一规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反映。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
1.
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答: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其研究对象是刑法.而刑法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所以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可以说刑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法学研究对象的这种特殊性是葂于其他部门法学的主要标志.。
8.
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答:(1)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2)基本要求:①立法要求,即立法上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法制度,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②司法要求:A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B纠正重刑主义的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C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13. 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
样?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三个特征: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关系:(一)二者的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的概念的具体化.首选,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犯罪概念所提示的共同本质的认识和对其的体现,犯罪构成就失去了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其次,犯罪构成也通过一系列犯罪成立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二者的功能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
2.
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法律性质:(1)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答:宪法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4.
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答:⑴按解释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①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②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3.○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案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属于无权解释. ⑵按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 ①
9.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答: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取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肩采取普遍管辖原则的结合型刑事管辖体制。①属地原则(也称为领土原则)。②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③保护原则(也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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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从而使我们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而犯罪成的功能,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 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 它所要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
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犯罪的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这种危害性在法律上表现为违反刑法规范性。因此,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等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23.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答: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年龄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界限,就要受到刑事制裁;不够岁数,也就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①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凡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②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阶段。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8种故意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③是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 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它们的有机统一是内在联系的,缺一不可的,就形成犯罪构成.二.犯罪构成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并非每一事实特征都可以成为犯罪构在要件,而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三.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诸多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15. 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答:具有以下四个共
同要件: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的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等.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4. 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
题?答:达到一定年龄的精神健全的人,由于其知识和智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因而其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开始具备,并以达到成年年龄作为其责任能力完备的标志。但是,人即使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可能由于患精神病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使责任能力减弱甚至完全丧失,因而世界各国均对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在刑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来限定犯罪主体成立的条件,我国也不例外。对于无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19. 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答:刑法意义上
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
16. 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
类的意义是什么?答: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分类和意义: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20.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答:解决
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答:①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特定的危害结果。②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③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④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⑤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⑥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故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那种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认为有因果关系就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客观归罪的观点。
25. 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
答:⑴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和受刑罚处罚,但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醉酒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预见或已有预见酒后的行为。醉酒是了于人为的等原因.所以,对生理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7.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答:犯
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五,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26.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答:(1)影响行
为的定罪是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首要功能。①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②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③在无特殊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下,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也有一定影响。表现在:①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②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③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
21.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答:⑴犯罪
主体必须是自然人。⑵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22.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
关系?答:⑴刑事责任能力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是辨认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自己的行为在刑法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②是控制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⑵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这表现在: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只有总之,刑
27. 如何理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答:所谓犯罪主观
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个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也称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
18. 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
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答: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首先,危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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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防卫行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不是过分大于侵害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否则便构成防卫过当。⑶在财产权益,价值高的高于价值低的.
是受惩罚的犯罪行为。
28. 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答: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的意志因素.二.犯罪的直接故意的特征为: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祔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是其必要特征.三.犯罪的间接故意的特征为: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37. 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态度有什么区别?答:特征: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②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区别:①与犯罪既遂的区别。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行为人所故意实行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犯罪中止形态是犯罪未完成形态,未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也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不同。②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预备概念特征:是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的特征。A、客观方面不同,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行为的任何阶段。B、主观特征不同,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而犯罪中止行为人停止行为是自动放弃,因此从主观上看,并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志。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区别A客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任何阶段。B主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因此犯罪行为的停止是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的;犯罪中止,行为人行为停止犯罪行为是出于其内心,即该放弃行为是不违背其主观意志。④犯罪中止还包括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中止状态,其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是其区别于其他停止形态的又一个特征。
33. 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答:概念: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具备的条件:①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②危险正在发生③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④具有避险意识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限度: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
29. 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
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答: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是:应该能够预见到危险,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至造成严重后果。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轻信能够避免”,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不发生,都不在乎。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应当预见。
34.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答:两者的相同
点在于:①目的相同。②前提相同。③责任相同。两者的不同点在于:①危害的来源不同。②行为的对象不同。③行为的限制不同。④行为的限度不同。⑤主体的限定不同。
35. 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
答: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结果犯:指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结果。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等。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如强奸罪,诬告陷害罪等。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足以发生危害结果。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特定行为。主要表现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教唆煽动性犯罪两种。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
38. 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答:犯罪中止形
态有两种类型,其特征略有不同: (一)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有: ①(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而尚未形成其他任何停止形态的情况,这是犯罪中止的客观特征②(自动性).即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已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③(彻底性)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继续实施此项犯罪.(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成立的犯罪中止,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或特殊情况下的犯罪中止.由于这种类型的犯罪中止所面对的犯罪已经实行到了相当的程度,已经实施的行为有可能产生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从犯罪中止形态的立法目的出发,除应具备前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之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的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停止下来.
30. 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
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答: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①假想的犯罪。②假想的不犯罪。③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罪名上和刑罚轻重上的误解。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①客体的错误。②对象的错误。③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④工具的错误。⑤因果关系的错误。
31.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
条件?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①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③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④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⑤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36. 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有什么区别?答:(一)犯罪预备形态具有如下特征: ⑴客观特征: ①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他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②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 ⑵主观特征: ①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②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下来,从主观上来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二)与犯意表示的主要区别在于:犯意表示仅仅是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不具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性质,仍属于(思想)的范畴,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犯意表示不能构成犯罪,而犯罪预备则是在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已经实施了犯罪构成的条件,因此
32. 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怎样划清正当防卫与
防卫过当的界限?答:⑴所谓必要限度应理解为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与没有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作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条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⑵在司法实践中划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必须以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是否造成了不应有损害两个方面进行衡量.只要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并且没有明
39. 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答: ⑴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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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⑵条件①主体条件,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②客观要件:要求各个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结果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③主观要件。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意的故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物质或者精神的帮助,辅助犯罪的实施。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本身并不亲自参加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如在有些犯罪中在犯罪的准备阶段以及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期间,协助实行犯采点望风、提供作案工具、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帮助犯罪实施,促成犯罪结果实现的行为。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辅助的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从犯本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比照主犯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个数作为区分一罪或数罪的标准。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相同罪名的数罪。不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个行为,侵犯了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的数罪。
45. 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答: ①所谓继续犯亦
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实行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②继续犯的构成特征: ①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②是持续地侵犯同一个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③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④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以上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够成继续犯.
40. 试述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答: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
三人以上②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③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④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43. 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刑事责
任。答: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最为复杂的一种类型,社会危害性大。教唆犯具有以下特点:①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②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由于言词不慎,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③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1. 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答:主犯是指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以下三种人: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只存在于犯罪集团之中,是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②.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实际上只存在于聚众犯罪之中,并且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③.在犯罪集团或者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46. 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答:概念:又
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触犯了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特征:①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②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③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④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异种客体.
47. 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答:概念:是指实
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特征:①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②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③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48. 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答:特征(一)连
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二)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犯罪危害行为(三)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上有连续性(四)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处断原则:对于连续犯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
49. 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答: (一)牵连犯必须基
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二)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三)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结果的内在联系.(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处断原则:对于牵连犯除刑事立法和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采取(吸收)即应当适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42. 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答:从犯是指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包括以下两种人: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在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活动中,受他人的指使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罪恶重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这种人虽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但其地位从属于主犯,所起的作用属于次要的。具体表现为:在犯罪集团或其他共同犯罪中,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没有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次要的作用。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
50. 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特点是: ①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了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②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③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④刑事责任是一
44. 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答: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
主长,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我国以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
51. 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答: ①刑事责任
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 ②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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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不同,刑事责任重则刑罚重.刑事责任轻则刑罚轻. ③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方式,犯罪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刑罚)的具体运用来实现的.
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适用范围:①危害国家安全的。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③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期限:①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事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③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④死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当它附加适用时,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的方法适用于重罪。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人。被假释和缓刑的罪犯,在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②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又犯该罪的犯罪行为人。③累犯的刑事责任~刑法65条:对累犯应从重处罚。
52. 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答:概念:是指由国家最
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特征:①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②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③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④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⑤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61. 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答:概念:是
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国家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成立条件:(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形式. (一)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 ⑴自动投案. ①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实行犯罪行为以后,尚未归案之前,即在犯罪后未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直接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另外,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应初为自动投案, ②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志而自动投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经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的,公安机关参加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③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犯罪人向司法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投案以后必须承认自己所犯特定之罪,而不能仅空活的承认犯罪, ④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①投案人乐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 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③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罪行.供述与事实不符,或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二)特别自首成立条件: ⑴其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⑵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条件.对此,应特别注意的把握以下几点①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 ②所供述的必须是除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其他罪行③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的罪行. ④所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不同罪行,以自首论,若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所供述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53.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答: ①适用对象
不同)刑罚仅适用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其他制裁方法则适用于除犯罪人以外的,一般违法者. ②(严厉程度不同).刑罚可以对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和资格予以限制或剥夺.其他方法则不能剥夺生命权和长时间的人身自由. ③(适用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审判机关的刑事判决部门适用而其他制裁方法则分别由审判机关民事,经济审判部门和行政机关适用. ④(适用的根据和程序不同)适用刑罚必须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其他制裁方法则依据其他实体,程序法适用. ⑤(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可以构成累犯,而仅被适用其他制裁方法的人犯罪则不能构成累犯.
57. 刑罚裁量的概念、内容和意义是什么?答:概念:
法院对犯罪行为人依法裁量决定刑罚轻重或免除处罚的刑事审判活动。内容:是否需要对犯罪行为人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和刑度、判处的刑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意义:①实现刑法任务的重要环节;②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③贯彻刑法基本原则和政策的重要途径。
58. 简述刑罚裁量的原则。答:①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分析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②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依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量刑幅度,选择与犯罪行为人的罪行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刑事责任负担原则的规定,决定对犯罪行为人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③依刑法总则关于刑罚方法和制度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的规定,适用刑罚的方法和制度。
54. 简述刑法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和基
本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答:概念:是指在社会力量的作用或影响下,国家制定和适用刑法,积极追求刑法的某些特定功能、作用和价值所期望达到的理想结果;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成为守法的公民.一般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和抑制有可能犯罪人的促使他们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对人民群众也有教育作用.三,以上两种预防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对立是指两者预防对象不同,统一表现为两者目的的一致性,不过二者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特殊预防,在刑罚适用阶段,两者并重,,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
59. 如何理解刑罚裁量情节?答:⑴刑罚裁量的法定情
节~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裁量情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四种。①从重、从轻标准~根据该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种类和幅度内,决定判处较轻或较重的刑罚。②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和犯罪分子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减轻处罚。③免除处罚~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刑法处罚,只因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或存在其他免除处罚的情节。而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法处罚。对于免除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非刑罚方法,以妥善处理由于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种矛盾。⑵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①《刑法》63条,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②《刑法》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除刑罚。包括酌情减轻、酌情免除情节。③常见酌定情节有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对象,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认罪态度等。
55.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答:
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有两个特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因此,主刑又称单独刑。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判处或者执行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可附加刑也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62. 什么是立功?其表现形式有哪些?答:概念:是指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时候,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表现形式: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而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⑵重大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立功表现的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56. 试述我国刑法中限制死刑适用的规定。答:①死刑
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③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④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①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②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③在死缓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
60. 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构成条件。答:概念:
因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行为人。种类⑴一般累犯,其构成条件是①前罪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其有一罪为过失则不能构成累犯. ②前罪后罪都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③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 ④前后两罪不能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⑵特别累犯,其构成要件①前罪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②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以轻重规定为必要. ③后罪必须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构成条件:①一般累犯~
63. 数罪并罚的概念是什么?如何适用数罪并罚?答:
概念: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⑴数罪并罚的特征~①前提条件~一犯罪行为人犯有数罪;②时间条件~同一犯罪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的,或在判决之后,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内,在刑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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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又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应将数罪按照刑法的规定依法合并处理;③*作规则~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定数罪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⑵数罪并罚的原则~①并科(相加)原则~根据“有罪必罚,一罪一罚”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数罪相加,合并执行;②吸收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执行,其余较轻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予执行;③限制加重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以其中最重刑罚为基础,在加重一定刑罚执行,或在数罪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按规定的最高刑期限度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④折衷(综合)原则~对数罪的合并处罚兼采并科、吸收和限制加重原则,分别适用不同刑种的数罪并罚。⑶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采取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并科、吸收原则为补充的数罪并罚原则。具体地,根据《刑法》69条:对于死刑、无期徒刑采用吸收原则,对于附加刑采取“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的并科原则,对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刑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①先并后减~判决宣告后,刑法没有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之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被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同原判决一起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刑罚应计算在内。②先减后并~宣告判决后,刑法还没执行前,被判决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对新犯罪作出判决,把以前没实行的刑罚和后罪合并执行。
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具体运用制度。⑴我国刑法的缓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决,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未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⑵缓刑考验期~刑法73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⑶缓刑犯行为规则~刑法75条: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报经考察机关批准。⑷缓刑撤销~刑法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撤销缓刑,对新犯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刑罚,依本法69条,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⑸战时缓刑~刑法449条: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规定,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犯罪,经过一定的时间和环境的改变,当事人之间已相互详解,如果超过追诉时效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会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社会稳定.
69. 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答:刑法第87条
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有期限徒刑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经过十五年以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70. 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什么是时效的中断与延长?
答: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
66. 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假释的考
验期限如何确定和计算?答:被判出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附加一定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⑴假释条件~①对象是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②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③实质条件~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⑵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考验期限为10年。 子应当如何处理?答: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71. 论述我国的量刑原则。答: 我国《刑法》61
条规
64. 试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及适用条件。答:对原判刑67. 在什么情况下撤销假释?对被撤消假释的犯罪分
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此为我国量刑原则的规定,可概括为: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形式法律为准绳。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属于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构成以外的影响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其他事实。具体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方面的内容。遵守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查清犯罪事实。查清犯罪事实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也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考察犯罪情节、评断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前提。确定犯罪性质。犯罪性质不同,反映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有差别,因而法定刑的轻重也有差别。只有准确定性,才能为正确适用法律和适当裁量刑罚创造必要的条件,反之,定性不准,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失误和量刑的失当。考察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必要要件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同一性质的犯罪,由于犯罪情节的差别,其社会危害程度也必然有所区别,因而应受到的刑罚处罚也有轻重之分。此外,犯罪情节的差别,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犯罪人不同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因此考察犯罪情节对量刑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对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它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不仅是区别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根据之一,而且是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和判刑轻重的主要依据。除上述内容外,犯罪人的某些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态度,也可作为量刑的根据给予考虑。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量刑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不够的,还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这里的刑法应理解为广义的刑法。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
68. 什么是时效?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有什么意
义?答: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规定,可以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这个有效期限,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超过时效而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行刑时效即刑罚执行时效,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已经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执行期限,那么所判决的刑罚不再执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意义:一、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对犯罪人实施刑罚,其目的在于有效地预防犯罪,如果犯罪人犯罪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再犯罪,说明犯罪人已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改恶从善,刑罚已无在进行处罚的必要。打击犯罪,对犯罪人的及时处罚可以警告社会上的其他可能犯罪的人,对已过法定时效的犯罪的追诉,难以达到及时警戒的一般预防效果。二、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犯罪后未及时受到刑罚处罚,随着时间的流失,有罪证据消灭,当事人死亡,如果无限期的追诉,司法机关会陷入难以摆脱的境地不能自拔,形成恶性循环,极大地削弱及时打击现行的力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三、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轻微的刑事
65. 什么是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后的刑期
应当如何计算?答: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刑法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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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自首制度、累犯制度、缓刑制度以及数罪并罚制度等各种具体的刑罚裁量制度,并对死刑等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做了严格的规定,所有这些在量刑时都得严格遵行。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14、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
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15、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
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16、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
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7、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18、 刑法中的危害社会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
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19、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
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b、又聋又哑的人;c、盲人;d、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0、 刑法典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任。” 罚。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2)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a、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的场所、时机和被害人的行踪;b、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c、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d、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e、前往犯罪场所守候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预定地点;f、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g、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等。
24、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5、 犯罪未遂的类型:(1)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
了未遂。(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26、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1)必减免制;(2)得减
免制。
27、 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
犯。
28、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9、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
30、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
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
31、 新中国的刑法学普遍公认以犯罪构成标准说。 32、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时
间是一致的,都是始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之时。
33、 实际承担刑事责任和实际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时
间是不一致的。行为人实际承担刑事责任是从国家审判机关作出有罪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之时开
74. 试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72. 论述吸收犯。答: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
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只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论的犯罪形态。吸收犯的构成要件如下:①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条件。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复数性、危害行为的构成符合性、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三个具体特征。首先,吸收犯必须由数个犯罪行为构成,即犯罪行为的复数性,这是构成吸收犯的事实前提,若无数个危害行为,也就谈不上吸收。其次,具有复数性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吸收犯成立的事实基础。吸收是罪与罪之间的吸收,而不是孤立的不能构成罪的动作之间的吸收。再次,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不管该犯罪行为是属于基本犯罪构成,还是修正犯罪构成,都属于同一犯罪行为,也即同一犯罪的不同形态。也只有这样,才能具有可吸收性。如果数个犯罪性质不同的话,则构成数罪,而不是一罪了,这时只能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强加吸收的话,就根本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②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和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首先,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在同时归属于同一刑事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失去了独立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就是必须具有主体同一性。其次,行为人的不同形态的犯罪行为基于性质相同但类型不同而具有了吸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③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并且也指向同一犯罪对象。否则,也就失去了吸收关系的客体同一性基础,从而也就失去了吸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侵犯客体和侵犯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恰恰也成为判断数个犯罪行为是否能够成立吸收关系的重要的客观标准之一。④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这是犯罪行为构成吸收犯的主观特征。吸收犯的吸收形式,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既遂犯吸收未遂犯或预备犯②未遂犯吸收预备犯③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如果前者轻于后者,则遵守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后者吸收前者。④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⑤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⑥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同时应当注意吸收的原则:即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只有罪与罪之间才有吸收关系,不够成罪的危害行为是不能吸收的。
75.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怎样规定的?答:我
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分为:①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③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81.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答:(1)主体要件。共同犯
形:a、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b、两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2)客观要件。a、共同直接实施犯罪。c、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3)主观要件:a、共同的认识因素。b、共同的意志因素。 综合
1、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
和刑罚的科学。
2、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 宪法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
4、 刑法的任务:(1)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2)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
5、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
释。
6、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企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7、 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适
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8、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9、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
过外交途径解决。”
10、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11、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
性;(2)刑事违法性;(3)刑罚惩罚性。 12、 犯罪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共同要素:(1)犯罪
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13、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
害的社会关系。
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可以区分为下列三种情21、 刑法典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c、有责任能力的自22、 对于避险过当行为,量刑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b、23、 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理解,用于案例分析)
73.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答:法无明文
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基本要求:(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会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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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
34、 特殊预防: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
罪。
35、 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
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36、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
37、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38、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
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9、 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动投
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0、 成立特别自首应具备以下条件:(1)成立特别自
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41、 追诉时效的期限:(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
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
42、 追诉时效的起算:(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3、 法典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
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应注意以下两类:(1)既聋又哑的人;(2) 44、 45、 盲人。
46、 法典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47、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三种情
况:①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②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③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48、 犯罪的目的只存在直接故意当中。 49、 刑罚目的:特殊预防、一般预防
50、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51、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1)判处管制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等,同时起算。(2)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在拘役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3)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该剥夺政
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52、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成丧
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2)未遂犯;(3)教唆未遂的教唆犯;(4)犯罪以后自首的(5)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
53、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54、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
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4)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55、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56、 自首分为:(1)一般自首(2)特别自首 57、 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
度。
58、 数罪并罚原则:(1)并科原则;(附加刑)
(2)吸收原则;(死刑、无期徒刑)(3)限制加重原则;(有期徒刑、管制、拘役)(4)折衷原则。
59、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
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由于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2.什么是等价有偿原则?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其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1)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具有相对性。即一方享有权利,也应向对方履行相应义务;对方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2)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同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民法并不干预当事人无偿转移财产或放弃民事权利。(3)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各方当事人都应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财产,侵犯他方的利益。(4)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从而使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等。应该指出,等价有偿原则主要适用于具有经济内容的财产关系,而不适用于非财产内容的人身关系。
3.怎样理解自愿和公平原则?(1)自愿是指民事主题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当然,当事人的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某种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公平观念是社会道德观念、正义的观念,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规范,是从事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准则。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公平原则也具有重要意义。4.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其具体内容有哪些?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3)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地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三.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何特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其主要特点在:(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
算。(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民法学简答题 一.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2.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1)宪法;(2)民事法律;(3)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5)国务院各委、部、局、署、办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二.1.什么是平等原则?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具体内容包括:(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均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论其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以及文化程度等是否存在差别。每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和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德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吴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之分,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也必须受民事法律规范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地位保持平等。同时,应该指出,法律地位的平等,不是指民事主体实际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均等。(3)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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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在许多情况下虽与物发生直接联系,但它依然是通过物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必须体现国家意志,只有当事人的意志符合民法中体现的国家意志时,国家才能确认并保护当事人建立起来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志,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当事人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大都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2.民事法律事实概念、分类及产生的后果?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后果:(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如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而产生买卖法律关系。(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如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发生变化,合同实质内容发生变化。(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如债务的清偿,使债的关系消灭。 3.简述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具体包括:A.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B.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C.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2)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它具体包括:A.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B.义务人只承担法定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C.义务人必须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4.简述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权利人通过实施行使权利的行为, 可以实现权利所体现的利益。民法鼓励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广泛从事各种合法的民事行为。但由于任何权利的实现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义务人的利益、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当滥用权利的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四.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有何不同?(1)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这种资格不论民事主体是否实际参加法律关系都普遍享有。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
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而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互相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民事主体实际取得的权利,并不必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3)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自由转让、放弃。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得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依法转让、放弃。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特征?(1)资格的平等性(2)范围的广泛性(3)内容的统一性(4)实现的可能性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特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4.简述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的不同阶段及程度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以下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5.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为之;(3)须经法院依照法定的审判程序做出宣告。6.简述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则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上述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7.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有哪些?(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
法权益;(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项民事活动;(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5)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8.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与后果?宣告公民失踪应具备以下条件:(1)受宣告人失踪。(2)失踪超过法定期间。申请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二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为之。(4)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踪判决中确定的,失踪日期即为被宣告人的失踪日期。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及为其追索债权或清偿债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赡养、抚养费、抚育费及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9.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后果?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为之。(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日期,即为受宣告人的死亡日期。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即应发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由此产生如下具体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终止,财产继承开始。(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0.简述宣告死亡被撤消的后果?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人可能还生存并重新出现,出现这些情况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消后对于此前已发生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变动如何处理,有以下方法:(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活动,他人不得主张无效;(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在,应予适当补偿;(3)第三人合法取得被撤消死亡宣告人的财产,可以不返还;(4)被撤消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5)被撤消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撤消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6)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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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体工商户有何法律特征?个体工商户法律特征为:(1)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2)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个体工商户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可拥有自己的字号12.简述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个人合伙有如下法律特征:(1)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集合,须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公民组成。组成合伙的公民都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在一起的。(2)个人合伙是财产的集合。共同出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3)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合伙人之间须就合伙事项达成协议,通过合同形式方可形成个人合伙关系。(4)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由于合伙人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和经法人则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3)在内部组织上,合伙由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因此没有专门的意思表示机关。而法人由于具备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故而其一切管理活动和民事活动均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为之,法人成员一般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4)在存续条件上,合伙的存在受合伙人入退的直接影响,表现出更多的个人权利的性质。而法人决不因其成员的进退影响其存在。4.法人与公民在民事权利能力上有何区别?两者相比较具有如下区别:(1)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从成立时发生,至撤消或解散时消灭。(2)法人不享受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任。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是债务与责任相分离的一种现象。其主要特征在于:(1)法人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嫁于国家、创立人、其他法人或法人成员。(2)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法人的独立财产是由其成员出资形成的,法人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由于法人的债权人不得请求法人为创立人和其成员清偿法人的债务,这就会出现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责任,与其实际负担的债务在范围上不一致的情形。这种责任范围小于债务范围的情况,即为有限责任。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上只是指法人的创立人和法人的成员的有限责任。同时,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作为债务人的法济利益,使得合伙人在原则上既要共同出资,还要共同经营。但根据合伙合同约定,只投资并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合伙经营的,也视为合伙人。(5)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3.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14.简述个人合伙的债务?合伙的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即合伙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则,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此时合伙对外的连带债务也就转变为了内部的按份债务。1.法人有何法律特征?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3)法人的责任独立于其创立人和其成员的责任。
2.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这些条件包括:(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与合伙在法律特征上有何区别?法人与合伙在法律特征上的区别如下:(1)合伙的财产并未脱离合伙的成员而成为独立的财产,而法人的财产不仅脱离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而且脱离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以及法人创立人的财产。(2)在债务承担上,合伙人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而
利。专属公民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婚姻、收养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不是指法人以其部分财等法人不可能享有。法人为社会组织,其享有权利能产承担责任。8.简述联营的法律特征?联营具有以下力是出自法律拟制,故其民事权利能力受到较大限法律特征:(1)联营关系发生于有权从事经营活动的制。(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普遍和一致法人之间。在联营中,联营关系以成员法人保持独立的。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因法人各自经营范围的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联营成员自身的法律地位并不因不同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因而各法人联营关系而发生任何变化。(2)联营各方的法律地位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相互之间呈是平等的。联营当事人之间要订立联营合同,合同明现差异。5.法人与公民在民事行为能力上有何区别?确约定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和风险负担两者相比较有如下区别:(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等重要事项。(3)联营关系发生于生产经营领域。联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均始于法人营的目的是从事生产、经营、流通的经济活动,而非成立,终于法人消灭。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行政管理或其他非生产经营性协作。9.简述联营的三年龄、智力状况等因素,故其发生时间与民事权利能种形式?(1)法人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组成新的具有力不一致,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联营。其特征是A.联营各方共力。(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同出资;B.组成的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我国有围上一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超出其民事权利关规定,联营体是企业法人的,以联营体的全部财产能力的范围。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受主客观条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方对联营体的责任以各自的限制,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并不一致。(3)法认缴的出资额为限。(2)合伙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也不同于公民。法人的民的具有合伙性质的联营。其特征为A.联营各方共同出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其民事行为能力一般资,共同经营;B.联营各方投入的财产仍归各方所有,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实现。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但由联营各方共同使用,联营所得利益和应承担的民般是通过其个人自身的活动来实现的。
事责任,由各方按出资比例、协议的约定或法律的规6.简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定分担。(3)合同型联营是以合同结成的协作关系,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联营各方并不组成任何经济实体,也不共同经营,其使职权的负责人。其属于法人机关的一种。法人的法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理人不同。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六.1.民法上的物有何特征?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须有法人授权。而法定代表人征:(1)特指人身以外的物质;(2)能够满足人类依法代表法人行为时,其职权是由法律和组织章程规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3)能为人类所支配。2.有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价证券有何法律特征?有价证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人对内是法人机关,对外代表法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以(1)有价证券是一种权利证明;(2)有价证券具有法人名义活动,《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流通性;可背书转让,亦可在证券交易所买卖;(3)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有价证券是投资行为的法律凭证;(4)有价政权须按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未能尽职或进行违法定方式制作。
法活动,如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七.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1)民事法律行为是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务等,除法人承担责任外,也要视法定代表人本身的事法律行为是最主要、最广泛的法律事实,是一种带过错追究其相应的责任。7.简述法人的财产有限责
有目的性的达到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这种目的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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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和实现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据。(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一个或数个意思表示为要素构成,无意思表示不可能产生民事法律行为。但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是民事法律,而仅是法律行为构成要素之一。(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其从内容到形式均符合法律要求或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所期待的效果。
2.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哪些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不仅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而且要求民事行为能力与行为人的“相应”,即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只有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主要特征:1、欺诈一方主观上为故意;(2)欺诈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受欺诈一方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6.什么是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其特征为:(1)胁迫一方主观上为故意;(2)胁迫一方实施了胁迫行为;(3)受胁迫一方在此胁迫下进行了违背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
7.什么是乘人之危的行为?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为,可按国家收购价强制予以收购。(5)其他制裁。主要指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等制裁。以上诸措施,可分别适用,亦可同时试用其中数种。 八.1.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地作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简述复代理的特征?(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及解任权;(3)复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人自觉自愿而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3)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以规避法律。所谓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指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4)符合法定形式。当法律规定某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形式时,符合该形式即成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3.简述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分类?(1)附延缓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总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条件。在此行为中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暂时停止生效,待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生效。解除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在此行为中,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待条件成就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归于消灭。(2)附积极条件和附消极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为附积极条件的法律行为;把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的,为附消极条件的法律行为。
4.无效民事行为有哪些种类?无效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情况:A.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B.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C.乘人之危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5.什么是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
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其利益的行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为。其特征为:(1)当事人一方存在陷于危难处境或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有急迫需求的情况;(2)另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急3.简述复代理应具备哪些条件?(1)必须是为了被迫情状以不适当条件强迫对方为意思表示;(3)当事代理人的利益。(2)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人一方由于急迫而被迫满足对方的条件为意思表示,(3)事先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只有在紧急并且因此受重大不利。 情况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酌目的,代理人才可8.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有何区别?不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1)可撤消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4.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被撤消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消权人以外的任(1)行使代理权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依据《民法何人,而无效民事行为其无效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应在被代理人或指定单位的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2)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权范围内积极进行代理行为,完成代理任务。应从被撤消应由撤消权人为之;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效力消代理人的利益出发,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为被代理人灭,以撤消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利益计算,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不得与他人恶意串任何人提出,其系当然无效,不待法院或仲裁机关的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否则,将与他人一起承担连带裁判。(3)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撤消权人对权利的行使赔偿责任。(2)行使代理权须尽到职责要求。代理人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撤消其行为,亦可通过承认的对被代理人应诚实守信,在处理代理事务时,应以善表示使撤消权消灭。(4)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其撤消权良管理人或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而进行。代理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即其除斥期间为一年。在无效民
人在代理后不得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
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事项,并有义务保持帐目的清楚正确。《民事通则》9.简述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的后果。民事行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应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原则上应亲自完成代理工下方式处理:(1)返还财产。依据《民法通则》规作;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代理工作的进展及结果,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消后,当事人因该行并
提
交
必
要
的
文
件
材
料
。
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返还财产5.简述无权代理及其表现形式?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前者指仅一方向对方返还理权的代理,它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1)没有代理从对方获得的财产,而对方所取得的财产则另做处权而为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3)理。后者指双方各自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如果无过错方并有效的必要条件。故无权代理无论对被代理人抑或遭受了财产损失,则有过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相对人均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仅产生损害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双方各自的过错程赔偿的法律后果。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权代理度来确定其在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消所造成的全部行为并非绝对不利于被代理人本人,而且断然地认定损失中所应承担的份额。(3)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其无效,亦不利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因此,民法对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无权代理的处理,系采取特别的方法,规定在一定的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情形下,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人。“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已取得和取得的财产。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具体而言有三种(4)强制收购。对于以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无效行
情形(1)被代理人追认,(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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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示代理。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
涉;(3)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4)物权具
有
追
及
效
力
和
优
先
效
力
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人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善意取得制度在保
6.简述代理权的滥用的内容?(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7.简述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
止
。 护善意的受让人的同时,也应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
由于让与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因而其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原所有人的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让与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与财产,其超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
给
原
所
有
人
。
2.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第二,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3.简述用益物权
。 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
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2)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灭。(3)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
6.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1)请求确认所有权。(2)请求返还原物。在适用这一方法保护所有权时应注意:A.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人,一般是物的所有人。B.所有人只能针对非法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不能要求合法占有人返还原物。C.如果原物被他人合法占有,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将原物非法转让第三者,所有人能否向第三者提出返还原物的要求,要依具体情况而定。D.所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原物依
8.简述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1.期限的意义表现在哪几个方面?(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2)决定某些推定时间。(3)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时间。(4)确定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时间。(5)决定法律关系效力。2.简述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和
普
遍
性
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然存在。E.返还原物在性质上是对所有物的占有的移十一.1.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于一身。(2)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人。(3)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
转,而不是所有权的移转,因此占有人必须将所有物移转至所有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视为原物已返还。但是,在返还原物时,所有人同意由不法占有人继续占有原物,以代替移转占有的,视为原物已经返还。F.返还原物是否应返还原物所生的孳息,应区别善意和恶意占有而定。(3)请求排除妨害,应注意:A.妨害人是否具有故意和过失,均不影响所有人提出请求;B.所有人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妨害请求排除,而且对尚
。 特定性。相对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
民事主体。(4)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可依法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妨碍或侵害,任何财产只能有一个所有权。(5)客体仅限于财物。不包括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3.简述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由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和法定期间的经过两个要件构成;除斥期间只要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2)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3)诉讼时效期间可中止、中断或延长,属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4)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效力在于消灭诉权,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而除斥期间的效力却在于消灭实体权,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消灭
。 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的妨害,也有权请求排除;C.
排除妨碍的请求权,除所有人外,对被妨害的财产享有合法占有权的人亦有权行使。排除妨害费用一般由侵害人负担。(4)请求停止侵害。(5)请求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在上述六种方法中,前五种属于物权的保护方法,后一种是债权的保护方法,以上几种方法可以同时采用,也可以只适用其中一种。 7.如何理解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我国法律根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特点,规定了确定所有权移转时间的不同准则。(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
2.简述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方式?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可分为所有人直接行使和授权他人行使两种。(1)所有人直接行使,是指财产所有权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亲自直接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人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一般并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帮助行为,便
。 可实现自己对财产的自主支配,从而达到其生产或生
活的目的。(2)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是指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命令或合同约定,授权他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自己的财产。这种方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断与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主要区别?(1)发生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而发生中断的事由则是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中断可发生在诉讼时效开始后完成前的任何一段时间。(3)中止是是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原来的时效继续进行。而中断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保障,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中
同时亦从根本上实现了财产所有人的目的。 此,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2)不动产物3.简述对行使财产所有权的限制?(1)财产所有权人必须依法行使财产所有权;(2)财产所有权人必须积极行使财产所有权;(3)财产所有权人维护社会公共
利
益
和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权的移转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在我国,主要指房屋,房屋所有权应从登记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起移转。 8.简述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概念及种类?财产所有权的
。 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
据。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1)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2)继
4.简述善意取得的要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
断前后实际是两个诉讼时效。 于善意;(2)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十.1.简述物权的特征。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和债权比较具有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为:(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产;(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5.简述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是所有权的移转。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了财产,从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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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
其份额承担共有财产的管理费用,税款及保险费等。如果某个共有人支付上述费用时,超出其份额所应分
(4)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5)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6)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3.简述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相团结。(2)有利生产、方便生
活
。
(
3
)
公
平
合
理
。
合同、赠与合同、继承遗赠、互易。 担的部分,该共有人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偿还。2.简9.简述非所有人占有的分类及内容?非占有人占有,是指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占有不属其所有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包括两种情况:(1)合法占有。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行政命令、财产所有权人的意愿或者其他合法原因而占有他人的财产。(2)不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没法律根据或者合同依据或者财产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以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主观上是否知道其占有属于非法为标准,可以将不法占有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A.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有是非法的。B.恶意占有,是指步伐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继续占有。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对于从法律上确认被不法占有人非法占有财产的归属问题具有重要意义。10.简述使用权的分类及内容?使用权,就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分为:(1)所有人使用,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的直接利用;(2)非所有人使用,是指财产所有人以外的人使用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有两种情况:第一,合法使用。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行政命令、约定或者财产所有人意愿而使用他人的财产;第二,非法使用。指非法使用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约定或者财产所有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财产,又分为善意使用与恶意使用。善意使用人在返还他人财产时,并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恶意使用人则应同时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11.简述收益权的种类及内容?收益权是民事主体取得基于财产所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它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1)天然孳息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收益。(2)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1.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但共有人转让其份额,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3)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4)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如果共有人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按照多数共有人或拥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不过,多数人或份额多的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不得损害少数人或份额少的共有人的利益;(5)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6)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共有人对整个财产承担义务,还包括共有人应按
述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共有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的当事人之间,而按份共有,是以其在共有财产中一定的份额为依据的, 其发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协议。(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各人的份额只有在分割时才能确定;按份共有共有人按各自所占的财产份额对财产拥有权利义务。(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较之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十四.1.简述其他物权的特征。(1)其他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2)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3)权利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
安
全
的
。
2.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民事权利。(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相对独立的物权。(3)国有
地
使
用
权
受
法
律
保
护
。
人之间具有更密切的利害关系。 土3.简述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得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有。(2)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3)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由某个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异议,视为其同意。(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因经营共同事业对外发生债务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5)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并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6)此外,共同共有也可以因合同而产生,在合同确定了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后,共有人应按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3.简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1)从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来看,承包经营权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以及国家机关的授权产生的,而是通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的。(2)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3)承包经营权的内容通常是由承包合同确定的。(4)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水面、荒地、滩涂等。1、民法学:是指以研究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4、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
。 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5、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6、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
4.简述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1)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循法律的规定。(2)分割共有财产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3)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
合
同
的
规
定
。 关系。
7、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8、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9、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5.简述共有的特征?(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
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10、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1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1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1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1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
十三.1.简述相邻关系的特征?(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3)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2.简述相邻关系的种类?(1)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2)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3)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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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15、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17、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18、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0、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1、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2、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23、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24、相对法津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2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26、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7、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30、事实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合。
3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32、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33、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34、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
35、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
36、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
利。
37、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8、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39、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0、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41、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42、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4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处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4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47、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48、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49、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
50、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5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5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53、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5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5、社团法人:以两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社团法人。
56、财团法人: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财团法人。
57、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8、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是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59、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60、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61、法人的独立财产:指的是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 62、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63、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64、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系。 65、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联营。
66、合伙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联营。
67、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68、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69、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交易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70、限制流通物: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中受到一定限制或被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7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具的特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7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度量及品种规格相统一并能互相替代的物。
7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经分割后不改变效用及价值的物,反之,经分割后改变效用或价值的,即为不可分物。
74、主物与从物:在须共同使用的二物或数物中起主导作用的为主物,需依赖于主物而起配合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75、原物与孳息:原物是作为本体的、能产生出收益的物,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即为孳息。76、消耗物:指经过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状的物。 77、不可消耗物:指可就同一目的反复多次使用而不改变状态,经过逐渐消耗而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 78、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79、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80、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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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81、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82、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83、诺成性法律行为:指不须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84、实践性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85、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86、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87、单务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88、双务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法律行为。
89、推定形式: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 9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9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92、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9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94、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9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96、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97、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98、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99、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100、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101、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10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103、代理权终止:指代理人享有的代理资格消灭。 104、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
10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06、取得时效:因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而发生取得权利的法律后果的,为取得时效。
107、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108、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109、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110、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111、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依法予以适当延长。
112、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律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
113、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114、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的权利。
115、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116、自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又称为自物权。
117、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118、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119、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120、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121、物权的诉讼保护: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
以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物权的存在,责令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122、物权的保护方法:是指除各种物上请求权外,还包括确认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诉讼。
123、债权的保护方法: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它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主要是指损害赔偿的方法。 12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5、占有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126、使用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 127、收益权:是民事主体取得基于财产所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
128、处分权:是民事主体对财产的依法处置权。 129、合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行政命令、财产所有权人的意愿或者其他合法原因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130、不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合同依据或者财产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131、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占有是非法的。
132、恶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
133、天然孳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收益。
134、法定孳息:指依照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135、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136、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137、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138、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139、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140、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41、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42、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3、家庭共有财产: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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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45、其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146、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47、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及特点答: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特点: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我国民法的渊源答: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有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各委、部、局、署、办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3、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答: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二、民法的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该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领域。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1)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2)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第一、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
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概括为: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即: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自愿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5、怎样理解自愿和公平原则答: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
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具体地说,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或不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然,当事人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某种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6、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内容是什么答: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具体体现为:一方面,民法要运用平等的方法对各类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并通过民事责任制度维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及时恢复其被损害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我国民法要求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7、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特点: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第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8、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答: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如下分类:(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9、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及产生后果
答: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后果:第一、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第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第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10、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答: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常见的分类有:(一)财产权和人身权(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辨权、形成权(三)绝对权和相对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11、公民的概念及其民事法律地位答: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在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作为民事权利能力主体,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地位。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就是指由民事法律所确认的公民的民事主体资格,集中体现在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上。
12、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答:公民民事权
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第一、资格的平等性。第二、范围的广泛性。第三、内容的统一性。第四、实现的可能性。
1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第一、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第二、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第三、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
14、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答: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5、监护的概念及监护人的设定范围答;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则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定范围: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应按如下顺序确定其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16、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答: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概括为以下几项:(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三)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项民事活动(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五)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17、住所的概念及确定答: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18、宣告失踪的概念及条件答: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受宣告人失踪(二)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三)失踪超过法定期间(四)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19、宣告死亡制度的概念及条件答: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二)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三)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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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及其撤销答: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终止、财产继承开始。(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撤销后,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如下的处理方法:(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活动,他人不得主张无效。(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予以适当补偿。(3)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财产,可以不予返还。(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尚未再次婚配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5)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6)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8、法人的分类是如何划分的答:对于法人,可按不同的标准分为:(一)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二)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2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特征答: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特征:(一)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它与集体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二)农村承包经营户所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口以自己的名次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
23、个人合伙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答: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法律特征是:1、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集合,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组成。2、个人合伙是财产的集合。3、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4、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5、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4、个人合伙的财产及债务处理答:合伙财产指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产、权利和利益,它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向合伙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两部分构成。《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经统一管理和使用。《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的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
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5、法人的概念及特征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一)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二)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三)法人的责任独立于其创立人和其成员的责任。
26、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是什么答:这些条件包括:(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7、法人与合伙的区别答:法人与合伙都是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存在形式。有着类似的外观形态,但两者有着不同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在财产关系上,合伙财产中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归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则归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财产并没有脱离合伙的成员而成为独立财产。而法人的财产不仅脱离于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而且脱离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以及法人创立人的财产。也就是说,法人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二)在债务承担上,合伙人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而法人则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三)在内部组织上,合伙由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因此没有专门的意思表示机关。按照《民法通则》第34条的规定,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而法人由于具备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故而其一切管理活动和民事活动均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为之,法人成员一般不直接参加管理活动。(四)在存续条件上,合伙的存在受合伙人入退的直接影响,表现出更多的个人权利的性质。而法人决不因其成员的进退影响其存在。 21、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特征答: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特征:(一)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二)个体工商户口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可拥有自己的字号
29、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及其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是:(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为法律以自然人生命的存在作为赋予民事权利能力的依据。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从成立时发生,至撤销或解散时消灭。(2)法人不享有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专属公民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法人不可能享有。因为法人为社会组织,其所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乃出自法律的拟制,故其民事权利能力受较大限制。(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普遍和一致
的。
30、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及其与公民民事行为的区别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虽和公民一样都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二者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年龄、智力状况等因素,故其发生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不一致,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并不一致。(3)法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也不同于公民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其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其法人代表来实现,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通过其个人自身的活动来实现的。
3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责任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属于法人机关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2、法人的终止有哪些原因答: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
33、法人清算的主要内容答:法人清算的主要内容有(一)业务清结(二)资产清理(三)注销登记和公告
34、联营的概念和特征答: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联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联营关系发生于有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之间。2、联营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3、联营关系发生于生产经营领域。
34、联营的形式及内容答:联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法人型联营(也称紧密型联营)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联营。〈〈民法通则〉〉第51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二)合伙型联营(也称半紧密型联营)合伙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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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三)合同型联营(也称松散型联营)这种联营是以合同结成的协作关系,联营各方并不组成任何经济实体,也不共同经营,而是各自独立经营,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35、物的概念及其特征答: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特征:1、民法学上的物,特指人身以外的物质。2、能够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3、能为人类所支配。
36、物在法律上是如何分类的答:民法根据物的自然属性、经济特征及使用目的,对物进行不同的分类为: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二、动产和不动产;三、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四、特定物和种类物;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六、主物和从物;七、原物和孳息;八、消耗物和不可消耗
37、有价证券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答: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有价证券是一种权利证明。2、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情3、有价证券是投资行为的法律凭证4、有价证券须按法定方式制作
38、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答: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39、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定形式
41、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主要形式答: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
4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对条件的要求答: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而非法定的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4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答:分为:1、附延缓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附积极条件和附消极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44、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种类答:无效民事行为指
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种类主要有:1、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4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特点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点: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无效为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其无效系当然无效,不待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判。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52、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答: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46、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答:分为: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47、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答: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4、强制收购5、其他制裁
48、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答: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地作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49、代理的分类答:分为四类:1、法定代理2、委托代理3、指定代理4、复代理
50、复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答: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特征: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及解任权;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51、复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复代理必须具
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3、事先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目的,代理人才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40、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答:分为: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4、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5、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6、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5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归属答:无权代理进化论对被代理人抑或相对人均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仅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形式:1、被代理人追认真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3、表见代理
54、什么是代理权的滥用答: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必须尽到职责所要求的谨慎和勤勉。若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则构成代理权的滥用。 55、代理权终止的概念及原因答:代理权的终止指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资格消灭。代理权终止的原因为:(一)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59、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答: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构成要件不同工同酬2、起算时间不同3、诉讼时效期间可中止、中断或延长,属可变期间;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4、效力不同
56、期限的概念及其意义答:期限亦即时间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期限的意义为: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决定某些推定时间3、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时间4、确定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时间5、决定法律关系效力
57、期限的分类及计算方法答:期限的分类为:1、法定期限2、指定期限3、意定期限。计算方法为:(一)按实际时间精确计算,按照小时从规定时开始计算,经过规定的期间即为届满占。(二)按日历所定的日、星期、月、年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是二十四点,但有业务时间的一般为最后一天的业务停止时间。当事人可对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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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算进行约定,凡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的第一天算起的,一个月为30日,一年为365日。除当事人特别约定或另有规定外,规定期限所称的“以上”、“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58、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答: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征: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通性
60、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答: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为:(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如下情况: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61、我国民法通则136条对一年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如下情况: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62、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延长答:《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而导致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亦呈现出不同的情况:1、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之时起算。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从清偿期届满之时起算。未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应当自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时起算。3、财产被侵害要求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财产被侵占或损坏以及侵害人时起算。4、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的延长可以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20年的最长保护期限。
71、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概念及种类答: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63、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答:两者的区别为:1、发生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而发生中断的事由则是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内,而中断可发生在诉讼时效开始后完成前的任何一段时间。3、中止是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障碍。中止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原来的时效继续进行。而中断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中断前后实际是两个诉讼时效。
64、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答: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3、物权的标的是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65、物权的种类答:物权分为: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2、有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66、有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答:两者区别为:1、有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2、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3、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66、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答: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67、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哪些答:包括:1、占有权。2、使用权。3、收益权。4、处分权。
68、非所有人占有的分类及内容答:非所有人占有的分类为1、合法占有。合法占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合法占有期间,占有人有权对抗包括财产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的不法妨碍或干涉,有权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享有的合法占有权。2、不法占有。以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主观上是否知道其占有属于非法为标准,可以将不法占有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69、使用权的分类及内容答:使用可以分为所有人使用和非所有人使用两种。(一)所有人使用。所有人在对自己的财产行使使用权时,对非法妨碍者,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并可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二)非所有人使用。包括合法使用和非合法使用。其中非所有人的合法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禁止其他任何人非法干涉、妨碍。如果非所有人的合法使用权遭
受不法侵害,使用权人有权请求给予相应的民法保护。非法使用又包括善意使用和恶意使用。善意使用人在返还他人财产时,并不承担其他民事法律责任;而恶意使用人则应同时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70、收益权的种类及内容答: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民事主体取得收益有两种情形1、由财产所有人通过亲自占有、使用其财产所获得的收益。2、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交给他人使用,使用该财产所得收益归财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分享或者归财产所有人享有或者归使用人享有。财产的所有人和合法使用者基于财产而获取收益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其他任何人侵吞、截留、私分、损害。
73、继受取得的概念及内容答: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1、买卖合同。2、赠与合同。3、继承遗产。4、接受遗赠。5、互易
74、善意取得的概念及要件答: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的要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2、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86、相邻关系的种类答:1、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2、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3、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4、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5、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6、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76、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答:原因为:1、财产所有权客体灭失。2、财产所有权主体消灭。3、财产所有权依法转让。4、财产所有权被抛弃。5、财产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77、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及民法保护的特点答:国家所有权是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民法保护的特点:1、国有财产受到侵犯后,民法赋予国有财产的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请求不法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权利,从而保护国家所有权。2、民法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不仅注重静态的财产关系,而且更强调对动态财产关系的保护。3、由于民事关系广泛渗透于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之中,民法通过对企业经营权的保护,以及保护承包、租赁等具有债的性质的关系,能够强化对国有财产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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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保障国有财产的有效增值。
78、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答: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特征:1、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主体。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主体。各个劳动群众集体组织都是独立的集体所有权的主体。2、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客体。依法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重要客体。3、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内容。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内容是指集体组织对它的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9、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答:1、请求确认所有权。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排除妨害。4、请求停止侵害。5、请求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
75、如何理解财产所有权的移转答:所有权的移转达是指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所有权移转的完成,通常意味着一个商品交换过程的结束。所有权从何时移转,即从何时开始一方当事人丧失其对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成为财产的新的所有人,这是直接关系到交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换秩序的重要问题。所有权移转的问题,通常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
80、共有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答: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法律特征: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72、原始取得的概念及内容答: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1、劳动生产。2、收益。3、添附。4、没收。5、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81、按份共有的概念及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答: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有人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共有人的义务: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同时也要按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越大,其承担的因经营共有财产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也就越大,反之则越小。
82、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答: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特征:1、
共同共有根据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83、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划分份额并分割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共同共有也可以因合同而产生,在合同确定了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后,共有人应按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84、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及方式答:原则:1、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循法律的规定。2、分割共有财产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3、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合同的规定。分割的方式: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作价分割。
85、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答: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3、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87、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答: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2、的利生产,方便生活。3、公平合理。
96、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答:承包经营权是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特征:1、从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来看,承包经营权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以及国家机关的授权产生的,而是通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的。2、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3、承包经营权的内容通常是由承包合同确定的。4、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水面、荒地、滩涂等。
90、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基本内容答:1、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2、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3、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4、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5、企业享有进出口权6、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限、7、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8、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9、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10、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91、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答;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特征:1、国有资源
使用经营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2、使用经营权的主体一般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3、使用经营权的客体是国有的矿藏、水流、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4、使用经营权的内容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9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答: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特征: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民事权利。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相对独立的物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9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要求答: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2、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4、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后60日内向出让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5、出让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示违约赔偿。6、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输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后即取得土地使用权。
9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要求答: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是土地使用者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该土地,否则,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和登记文件上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亦随之转让。4、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输过户登记。5、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如果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以防止国有土地利益流失。
88、其他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答:其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分权。特征:1、其他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2、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即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和法人。3、权利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
89、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答: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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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1、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从国家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具有从属性。2、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具有相对独立性。3、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排他性。
101、回赎的概念及期限答:回赎是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的行为。回赎期限即为出典人回赎权的有效存续期间。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若出典房屋契约载明典期,则出典人有权按典契约定向典权人要求回赎,典权人不得拒绝。若典契载有典期,并规定逾期不赎视为绝卖的,如出典人逾期未赎,该约定应发生效力,由典权人取得典房的所有权。若典契仅规定有典期而未约定“逾期不赎视为绝卖”时,如果出典人在典期届满后经过10年仍未提出回赎的则视为绝卖,此后出典人不得再行要求回赎。若典契没有约定典期,则出典人随时都有权利要求回赎。
97、采矿权的概念及内容答:采矿权是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的权利。采矿权的内容是指采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采矿人的主要权利就是有权开采国有的矿产并对矿产品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采矿权人依法所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依照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并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和布局,合理开采、综合利用、保护国有矿产不受损失和浪费。
98、公民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和义务答:1、公民对经审核批准的宅基地享有长期的使用权,但是这种使用权不是永久不变的,如果因国家建设需要重用土地,或者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贫民个人的宅基地实际使用过多,远远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一定程序,进行合理调剂或重新安排。2、公民有权在规划给个人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种植树木。3、公民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宅基地,不得以馈赠钱款、索取物资、土地入股搞联营企业等方式擅自转让宅基地。
103. 特定之债的意义是什么?答:特定之债仅指债务
99、典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答: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特征:1、房屋典权是其他物权,且属不动产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典权的内容侧重于典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诸权能。2、房屋典权在设立时,典权人应向出典人支付典价。3、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期限届满后出典人有以支付原典价向典权人要求回赎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的权利。
100、典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1、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典权人的权利主要有:(1)占有、使用房屋并进行收益的权利,此为房屋典权的主要内容。(2)转典的权利(3)留买权(4)典权人为啬典物的利用价值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典权人的义务主要有:(1)保管出典房屋,若因典权人的过错造成典房的毁损、灭失时,典权人负有赔偿责任。(2)返还典房。即出典人于典期届满依法回赎房屋时,典权人应恢复房屋的原状,并将房屋返还给出典人。2、出典人的权利义务。
9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的法律要求答:1、通过划拔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有关税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2、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连同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阗物的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政府补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用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02.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内容是什么?答:(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归于消灭.撤销权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做出,而非向相对人做出.若法院或仲裁机关承认撤销权人的撤销权,则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溯及于其成立之时消灭,但在民事行为是继续性合同等情况下,撤销民事行为的裁断只对将来生效
,
不
具
有
溯
及
力
.
104.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106.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及确定概念: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须通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分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特定当事人追认权的行使或不行使.特定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处分人和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追认权为形成权,其行使应采取明示的方式.权利人放弃追认权或在相对人确定的催告期内不做明确的追认表示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自始不生效力. 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应在追认权的行使之前,否则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107. 附条件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满足的条件(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是否发生,当事人不能精确预料的事实.必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或道德的事实为条件。否则,视为法律行为未附条件.
108.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和区别联系:二者期间届满,均使某种权利消灭.区别: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能使未能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诉权。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本身。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制
度
主
要
适
用
于
形
成
权
.
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特定之债的根本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于债成立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定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独一无二的物,也可以是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选定的
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
109. 关于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下列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3)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是20年
特定物。因此,特定之债的意义在于: 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第一,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的标的物。原则上,当事人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约定的标的物给付。第二,在特定的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不负履行责任。但如标的物的灭失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发生的,则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
规定承担责任。
105. 撤销权及其行使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
权利,属于形成权.享有撤销权的人包括:因产生重大误解,110.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用益物权以追求物致使自身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人非因当事人自愿的原因导致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处于过分不利地位的行为人.因被欺诈,胁迫或被利用了自身的危难处境,并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
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2)用益物权具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由合同加以规定。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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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实现时,权利即归于消灭. 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
婚,因王芳母亲去世多年,法院通知王芳的父亲代理王芳参加诉讼。王父说自己已有妻室子女,不能作为王芳的代理人,他可以让王芳的哥哥作为代理人。但是王兄并没有答应父亲的安排,二人遂申请王芳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解决。问:居民委员会有没有权力解决该问题,应如何解决?
分析: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法定监护人之间争夺或者推诿时,适用指定监护。即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
七.屈某是单位的食堂负责人。一日屈的表弟找到他,说自家有头病牛,希望宰杀后卖给食堂,免得自己遭受损失。屈某按照市价买下其表弟的牛肉,还收下表弟送给他的200元。单位职工吃了牛肉后出现中毒现象,食堂赶紧将剩下的牛肉倒掉,造成损失2000元。单位了解情况后,要求屈某追回牛肉款。屈某认为自己是替单位采购,损失应该由单位承担,与己无关,拒绝单位的要求。问:屈某的讲法合法吗? 分许: 屈某的讲法错误。屈某的行为是替单位采购的代理行为。一般来说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但是本案中屈某是和第三人串通侵犯被代理人的利益,是一种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行为的后果应当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责。
八.张某和李某是朋友,张某结婚时从李出借款5000元。张结婚后请几个朋友在家吃饭。席间另外有人说:“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还什么,干脆送给张某算了。”李某也随口说:“算了,算了。”张也笑着说:“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时隔数月,李某需用钱,找到张某催还借款。张说:“这钱你是当着大家的面说送给我,现在怎么又要回去。”李说当时是开玩笑的,张某说他自己是当真的,拒绝还款。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李某说送张某5000元是在特定场合下的开玩笑,不能理解为赠与行为。因此张某应该归还欠款。
九 甲中学向乙服装厂定做运动装,共200套,每套100元。双方约定服装按学校的要求选购布料,并于98年5月10日交货,学校收货后付款。98年5月10日服装厂通知学校验货收货,学校验收后表示满意,但言明由于资金紧张无法付款,要求一个月后再付款。服装厂不同意,于5月12日将运动装拍卖以抵货款。由于所的款项不足以抵货款,服装厂将学校订做的另一批校服予以出售。问:服装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分析: 行使留置权时应该通知对方,并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行使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留置物,服装厂处置校服错误。
十.甲有一只羊生重病,为避免传染给其他羊群,甲
(3)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会受到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111.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
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112. 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消灭原因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原因如下:清偿.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互相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
示
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
. 连带责任。
三.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 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
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
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案例分析
一、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入账户。乙于6月、7月两次供甲北京电视9台,黄河电视12台,计款335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二、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占便宜,王向李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
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四、甲(5岁)、乙(4岁)、丙(6岁)同为育红幼儿园的学生。一日,三人在幼儿园戏耍时,乙、丙两人手持在幼儿园拾到的细竹杆互相打斗,丙将乙手中的竹杆挑飞并击中在一旁甲的眼睛。甲先后花去药费4000元。问:甲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担,为什么? 分析: 幼儿园和乙、丙的家长应当承担责任。3个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时由幼儿园承担监管保护责任,同时父母还同时承担监护责任。
五.甲与乙为夫妻,甲因公出差于1992年5月外出之后就无音信。1998年4月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问:(1)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是否都具备申请资格,为什么?(2)如果甲的父亲申请宣告失踪,而乙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乙和甲的父亲是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甲所在单位无权申请。(2)法院应当直接宣告死亡。 六.刘冬与王芳婚后一直没有子女,由此造成王芳与婆婆关系紧张。长期的精神抑郁,王芳患上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2002年刘冬向法院起诉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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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将病羊丢弃于山上,任其自生自灭。乙路过发现了病羊并带回家精心照料,后该羊存活。半年后甲听说此事,便向乙提出要求返还该羊。问:(1)甲是否有权主张该羊的所有权,为什么?(2)乙对该羊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分析: .(1)甲无权主张所有权,甲的抛弃行为导致自己丧失羊的所有权。(2)乙的行为视为占有。 十一.甲和乙各出资2万元和8万元共同购买的一个门面房。后出租给丙卖服装。丙多次向甲乙提出想买下来。甲一直未同意,后来乙以12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丙。甲得知情况后,找来乙和丙说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因为二人是共同买的房子,要卖必须一致同意,乙的私下转让无效。问:乙能否单独转让自己的部分,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分析: 甲、乙二人共同买房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共有人可以单独转让自己的份额。同时法律规定共有人在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十二.市民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某的客厅和李某的卧室相对,距离比较近。今年夏天张某给客厅安装了立式空调,空调的室外机正对着李某卧室的窗户。一旦空调打开,热风全吹进李的卧室。李某多次找张某协商解决。张某认为空调安在自家墙壁上,李某无权干涉。问:张某的主张对否?
分析: 张、李两邻居的矛盾属于民法中的相邻关系。法律要求相邻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应该兼顾他人的权利,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解决矛盾。本案中以邻为壑的行为法律是禁止的,张某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
十三、甲航运总公司与乙造船厂订立两艘500吨机动钢质驳船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每艘船造价30万元,交货日期为98年6月和7月各一艘,不履行合同支付5万元违约金延期交付的违约金为每日造价的万分之五。乙造船厂于98年10月才交付一艘,并以国家调价为由要求支付35万元,并称另一艘要到年底才能交付。甲支付30万元后,打电话通知乙不再购买另一艘船。年底乙将船送至甲处,甲声称已电话解除合同因而拒收。问:(1)甲航运总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2)甲用电话解除合同有效吗?(3)乙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分析: .(1)甲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乙方违约。(2)解除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3)乙应该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十四.服装个体户林江与服装厂王厂长订立价值20万元的买卖合同。王厂长认为标的额太大,要求林江提供担保。林江找来其好友李红做担保人,并在保证人一栏签名。事后林江因故无力支付货款就躲起来。王厂长于是向李红提出支付货款的请求,李红认为自己不是买卖服装的当事人,不应该承担责任。问:李红
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分析: 李红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没有特别注明的话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连带保证人代为履行义务.
十五、张平和李青是夫妻,生有一子张大,一女张小。张大有妻子和子女甲、乙,张小有丈夫和一子丙。1995年1月张大遇车祸死亡,2月张平伤心过度去世。经查张平名字的存款有20万元。张小在处理父亲后事时也不幸去世。问:(1)确认张平的法定继承人?(2)确认张平的遗产范围?(3)张平的遗产该如何分割?
分析: .(1)张平的法定继承人是李青(妻子),张小(女儿),甲、乙(代位张大继承)。(2)张平的遗产是10万元,存款2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为妻子所有。(3)张平的10万元遗产,李青、张小、甲和乙平均分配。
十六.林某带着儿子林甲(3岁)外出散步,王某牵狗路过,林甲站在一旁观看。狗突然将林甲手臂咬伤。林某要求王某赔偿,王认为他不是狗的主人,只是替别人照看;再说又不是其唆使狗咬人,自己没有责任。问:(1)你认为王某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2)这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分析: 王某的理由不成立,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王某是动物的管理人。(2)该事件是特殊的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十七.江某婚后去深圳打工,一次在商场购物时发现小偷扒窃便勇敢上前制止。在搏斗时被歹徒用匕首刺成重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地有关部门组织了募捐活动,包括江某所在单位和商场等单位与个人纷纷捐助。在江某献身后的三个月,相关部门将这笔20万元的捐款送给江某的亲人。江某的父亲、母亲和江某的妻子为如何分配这笔钱发生冲突。问(1)这20万元是不是遗产?(2)假定江某的亲人有母亲、父亲、妻子、和2周岁的儿子,你能提出一个合理合法的分配方案吗?
分析: .(1)20万元不是江某的遗产。遗产是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20万元是江某死后才有的。(2)这笔钱法律上应该视为赠与性质的捐助款。如何分配应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因为人们当时捐赠时并没有明确指出捐赠给谁,法律可以推定这样的原则“谁最需要,谁最痛苦,谁最需要抚慰就给谁。”就本案而言,江某的儿子最需要抚养,江某的父母也需要抚慰与赡养,江某的妻子也需要抚慰。
十八.据报道重庆发生这样一个案例:2000年5月10日深夜,重庆市居民郝跃路过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楼下时,被楼上掉下来的烟灰缸花盆砸在脑袋上,经半年抢救虽然保住生命,但落下终生残疾。但是经过多方调查走访没有找到肇事者。郝跃将渝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和该楼25名住户告上法庭。最后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定当时有人居住的22户住户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每户赔偿损失8101元。南京的〈〈现代快报〉〉在报道民法典讨论时介绍:法院的这样判决将获得法律的明确依据。认为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
分析: 2002年12月29日《现代快报》转载记者对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的采访。王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高空坠物案,像这类案件如果能找到责任人,自然有他承担责任;如果确认不了具体责任人,应由该楼的全体业住承担责任。(1)受害人无辜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对受害人极不公平,相比较全体业主更具有分担损失的能力,这样更为公平。(2)如果不对抛掷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就无法保护公共的安全。有人抛掷物品只要不承认就不负责任,社会成员就没有安全感。要全楼的人负责,对某些人是无辜的,这样维护了公共安全也是值得的。(3)对楼房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赋予一定的责任,能够促使大家更加谨慎,尽量考虑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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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
政主体)。
2. 行政关系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
会关系。
3. 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
题,而行政合理性原则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5(国家管理机关,也叫政府)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6.行政机关的设置应遵循应需要原则、(精简原则)、(高效率原则)和依法设置原则。
7.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8.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和自身特殊性的特点。
9.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市)、(县)和(乡)四级。
10.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1.我国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分别是(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12.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
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3.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两大类。
1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力)和(义
务)具有统一性。
15.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和
(内容)的变更。
16.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以分为
(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
17.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18.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
的(外部)表现形式。
19.行政机关之间我国目前有三种隶属关系,分别是
(垂直领导)、(业务指导)和(双重领导)。 20.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先例过程中所产生
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
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2.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
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23. 行政机关就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
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4.(对行为的强制)是指行政强制制造机关对拒不
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招待措施。
25.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
(固有职权),另一类是(授予职权)。 26.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
三种(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
27.行政立法程序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
查)、(通过)、签署和发布与备案。
28.以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
行政强制可分为(即时性强制)和(权行性强制)
29.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
有(行政优益权)。
30.(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3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职能由(法律)来设
定。
32.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
人员。
33.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主要包括(警告)和(通报
批评)。
34.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包括(招标)、(拍卖)、
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方式。
35.(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
系或行政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儿有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 36.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
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37.(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
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38.行政合同的解除方式有两种,一是(单方解除)
二是(协议)解除。
39.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证属于行政处罚中的
(行为)罚。
40.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
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4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 42.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设
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43.行政相对方申请行政许可,必须以(书面)形式
提出。
44.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
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45.(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6.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分别
是(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 47.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48.(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
容。
49.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以(自己)的名义先
例行政职权。
50.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
(单方行为)。
51.(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
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权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52.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是(民主
原则)和(效率原则)。
53.(调整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利
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讷以求达到妥协的行政指导。
54.在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为行政机关和行
政机构,也可以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55.(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
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56.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
目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双方)和(多方)。
57.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
法)与(授权立法)。
58.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59.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中的(人身罚)。 60.间接强制可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制
度。
61.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可分为(普
通的行政指导)和(个别的行政指导)。 62.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
定除(限制人身)以外的行政处罚。
63.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行政许可可分为(排
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64.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公定力)、
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65.以行政强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和内容为标准,可
分为对(人身)、(财产)和(行为)的强制。 66.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
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
67.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人身罚)、(行为罚)、
(财产罚)和申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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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行政监督根据内容,可以分为(一般性行政监
督)和(专门性监督)。
69.警告属于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
70.(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
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71.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72.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
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73.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行政违法)或者(行政
不当)。
74.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
人员)。
75.按照审计的时间,审计监督可以分为(事前审
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7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
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不合理)。
77.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可以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78.(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
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79.(即时强制执行)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
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通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和制度。 三、简答题行
1、政法的法源:答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根据指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指定程序的差别可将行政法的发源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2、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财务委员会均有权指定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3、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答:行政合法性原则的
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具体讲,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 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 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4、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答: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5. 行政法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并不是惟一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可成为行政主体,此外,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政府某些临时设置的机关只负责管理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也不承担相应责任。还有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而成民事主体,也不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基本内容1、法律依据2。隶属关系3。职责权限4。任职期限5。机构设置6。人员编制,此外,还有把行政机关的工作条例,副职设置及行政机关组织法生效条件等也作为行政组织法的内容。 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种类 1、国务院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7。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9.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答: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被授权组织具有。具体区分如下:(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与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予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予而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方的权力、1提出申请的权利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3。听证的权利4。了解情况的权利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12.行政行为的内容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13.行政立法的程序1.起草2。征求意见3。审查
4。通过5。签署6。发布与备案
14.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7。监督原则 15.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1.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原则不同
16.行政合同的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总之,行政合同在很多方面适用契约不自由原则,而非民事合同的契约自由原则。
17.行政指导的特征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
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4。行政指导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18.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1.制裁的性质不同,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3。惩罚的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4。制裁的机关不同,5。作出处罚的形式不同。 19.试述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2。上级行政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21.试述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划分的界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立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2。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可以设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6。除上述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
22.试述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一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构成要件: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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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责任。4。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案例分析11)A深圳市公安局C车辆管理所深圳市民樵某2)C行政许可3)A抽象行政行为,D其他规范性文件4)粤公通字【2006】376号无权增设行政许可。
案例分析21)B 县林业局 2)D 李某 3)B县林业局 D李某4)护林防火检查站不属于派出机关,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行政处罚权。
案例分析3(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3)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处罚
经济法学:一、填空题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21、我国进口关税包括(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
22、目前,世界各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大致有三种:高度集中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双层多头)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和(单层多头)的银行业监管体制 23、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4、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劵)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营利.
25、我国证券公司包括两类:一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二是(经纪类)证券公司.
26、我国《价格证》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决定,应在会后由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2、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两方(5)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面的特点
案例分析4(1)C 警察所在公安机关(2)B 海归女硕士3、根据权利的来源不同,经济权利可以分为(原生权(3)B行政处罚 (4) C 妨碍警察执行公务(5)警察的处理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利)和(取得权利)两类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行政职权来源合法、行4、承包经营合同不同于传统的民事合同,它是一种政职权行使合法。 本案中警察执法权来源是合法的;(经济管理)合同
在行使其职权时,也遵守了法律要求的程序,所以警5、承包经营适用于各类国有企业,租赁经营只适用于察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警察执法行为不仅符合有关法6、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律的基本要求,而且没有超出有关法律允许的幅度范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围,因而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7、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分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案例分析5(1)B 违法 (2)A 违法 (3)镇政府处理不和(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合法的理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8、从乡镇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七十六条明确了处罚这类违法行为的有权行政主体是社会性开支的资金比例,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县级以 市)规定
9、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成立之日 应当是(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10、我国《合营企业法》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 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 (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11、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主要有三种:(董事 会)管理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 12、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 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13、按计划的保证手段和效力可分为(指令性)计划 和(指导性)计划
14、指令性指标可分为(必成)指标和(限额)指标 15、公益性工程的投资由(各级政府)承担 16、税收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7、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 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18、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19、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 税额减征(30%)
20、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
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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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企业会计准则》第2条规定:本准则适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28、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29、《审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30、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30年)
31、草原使用权按照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国有草原使用权)和(集体草原使用权)
32、环境评价可以分为(现状评价)和(预评价) 33、排污收费制度是实施(“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一项具体制度
34、根据贸易对象的形态为标准,对外贸易可以分为(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
35、现汇贸易是指在对外贸易中,以(货币)作为清偿工具的贸易
36、根据对外贸易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对外贸易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对外贸易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法律关系
37、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38、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的不同,可分为(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类
39、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40、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
41、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抽查)和(检验)两种
4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43、依法结社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 44、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或者服务,应
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45、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房地产的(管理)关系和房地产的(财产经营)关系
46、房地产一级市场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市场)
4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开发工程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二、单项选择题:
1、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德国)
2、根据前捷克斯洛伐克《经济法典》的分类,经济债一般不包括(合同财产债)
3、企业可以自行申请停产整顿,政府主管部门也可责25、下列污染中不属于当今世界“三大公害”的是(噪音污染)
26、我国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领域的对外贸易经营权实行的制度是(登记制)
2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商业秘密的是(专利技术) 28、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9、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保障安全权) 30、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70年) 三、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其它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16、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17、土地管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土地所有关系、土地使用关系、土地规划与征用关系、保护和管理土地所发生的关系)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指导性规划、专项规划、建设工程)
19、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对外贸易合作关系、对外贸易经济管理关系)
20、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商业性、秘密性) 21、我国目前经批准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主要有(方圆认证标志、PRC认证标志、长城认证标志) 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企业每年应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建立企业工资储备基金
5、根据《城镇企业条例》的规定,凡(100)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6、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7、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
8、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查批准,由其发给批准证书 9、合伙企业的性质属于(契约式合作企业) 10、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是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 1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为(50万元)
12、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13、破产案件应当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长中短计划体系)是国民经济计划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计划体系
15、国家进行财政活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其政治前提是(政治权力) 16、在我国行使预算管理职权的主体是(法定国家机关)
17、经理中央国库业务的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18、与罚款、罚金以及其他一切罚没收入相比,税收的特征是(非罚性)
19、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20、金融的基本表现是(货币资金)的融通 21、公司发行债券的期限必须是(1)年以上 22、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 23、会计法作为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一种法律手段,它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
24、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农村居民在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应当归(个人)所有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转机条例》,企业变更和终止的主要形式有(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和分立、解散、破产)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所享有的权利有(财产所有权、经营方式选择权、自主安排产、供、销、等活动权、人事劳动权、优惠待遇权)
5、在组建合伙企业时,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
6、依照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场地使用权)出资
7、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8、以下选项中,属于企业破产财产的有(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进行投资的份额、应当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作为担保物的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
9、计划具有(未来特征、行动特征、组织特征)的特征
10、根据预算法的规定,我国的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11、我国税法规定的现行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2、信托法主要规定的内容是(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关系的权利义务、信托机构的设立、信托机构的运作程序)
13、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发行银行、国家银行、储备银行、银行的银行)
14、按照宏照经济调控下分类的价格体系包括(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15、会计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其他辅助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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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消费者的获取知识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取(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23、为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实现。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声明)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24、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可以采取(招标、协议、拍卖)
25、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的有(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 四、名词解释题:
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3、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4、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企业变更:是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6、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7、乡镇企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8、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0、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5、指令性指标:是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或工程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和关系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以法律形式下达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
26、指导性指标:是国家为了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工程和经济活动所下达的,主要靠经济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计划指标。
27、固定资产投资法:是确认和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事人的法律行为。
41、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本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42、法定增值额:是指一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需要,在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 43、出口退(免)税制度:是指货物报关出口销售后,将其国内所缴纳的税收退还给货物出口企业或对出口企业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
44、中国金融法:是指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因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13、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股份有限公司:其合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6、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7、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8、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9、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0、可转换债券: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依一定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21、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资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整顿,避免破产时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
23、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24、计划法:是关于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
范的总称。
28、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拨款:是指建设工程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以预算支出的方式拨付给建设单无偿使用。 29、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30、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1、财政管理体制:指划分中央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32、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33、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34、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5、国债法:是指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6、政府采购:在一般意义上是指政府为维持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
37、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38、国有资产:是指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的财产。
39、资产评估法:是指确定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范围、程序方法以及调整资产评估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40、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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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46、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需运用自有资金,只代替客户承办交付、收取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7、银行业监督管理:(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及其他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48、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9、我国的股票交易:仅指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
50、债券交易: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 51、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52、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
53、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4、价格体系:是指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55、会计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56、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57、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58、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家资产单痊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59、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0、森林法:是调整人们在森林的管理、养护、营造、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1、环境保护法:就是关于调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有关确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72、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73、产品缺陷责任:也可直接称为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7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5、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式和法定程序。
5、简述企业合并与兼并的区别 答:合并是两个或两以上企业法人自愿申请并经政府批准合并为一个企业法,或直接由政府决定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它实际上是法人消失和产生的统一过程,无变更。实行合并,应由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并方案,在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经充分协商后,订立合并协议。兼并可称归并,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归并到另一个企业法人中去。它是法人消失和变更的统一过程,属变更。它是一种有偿合并形式。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接,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或减免;政府有关部门可酌情称。
62、“三同时”制度:也是环境保护和基本建设共同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一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技术改造工程,自然开发工程以及一切可能给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工程工程)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3、对外贸易:是指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间进行货物、技术和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活动。
64、对外贸易法: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5、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66、对外贸易调查: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事项预以查证的过程。
67、竞争法:是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8、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以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69、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伪冒或仿冒的或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70、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71、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国
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缴利润指标;银行驿被兼并企76、房地产法:是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业原欠债务,可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可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的法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现行有关立法将合并和兼并分律规范的总称。
别称为亲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77、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6、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答:1、集体财产(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属于集体所有;2、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它不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实行的行为。
是共同劳动;4、企业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按劳分配的78、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方式。
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7、简述私营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私营企业的资产属行为。 于私人所有;2、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3、五、简答题:
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答:1、国家经济管理8、简述合伙企业的特征是什么答:1、必须具有两个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2、合伙企业是一涉外经济关系;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种共同经营体;3、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4、合伙企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答:1、两者调整范围不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同;2、主体构成不同;3、主旨思想不同;4、调整手9、简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答:1、有两个以上合伙段不完全相同。
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答:任何法律关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10、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答:1、个人独资企首先有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业必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从业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主体资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格;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它是体。
由个人独立投资、独立经营、独立享受收益、承担风4、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答:从经济法的本质险、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是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是1、经一种个人独立的经营体,它既不同于人合企业的合伙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企业,也不同于作为资合企业的公司,它是符合我国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实际情况,建立和发展起来的;4、个人独资企业是营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利性的经济组织,是一种独立进行商品经营活动,并还有一些特点,如: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1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答:1、投资人为一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的个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
人,不得作为投资个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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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行业相符合;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包括投资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即个人投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和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2、简述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哪些要求答: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公开原则,指发行股份时,应将股份发行的有关情况和公司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平原则是,指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发行的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债券,是指企业或政府为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务凭证。债券是有价证券一种。按不同标准划分,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担保债券和无担保债券、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等等)
18、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9、试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件。
21、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素质太差,无法整顿的;2、企业在整顿期间,由于本身的过错或由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法院终结其整顿,宣告其破产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22、债权与破产债权有何区别答:债权和破产债权是有区别的。债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而破产债权,是指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而受到清偿的债权。债权不受债务人财产的限制,而破产债权则要受债务人破产财产的限制。也就是说,破产债权可以不如数属行或根本不能履行。
司,以注册资本作为企业对外债务所负责任的限度。格和义务答:1、任职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险及亏损。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13、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为什么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答: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这样规定是处于经济安全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4)担任因的考虑。因为我国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等于企业的自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有资本、实收资本,企业以此作为借贷和其他信用的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担保,作为风险责任与亏损承担责任的依据。如果允日起未逾3年的人;(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许减少注册资本,就意味着合营企业可以逃避应负的到期未清偿的人;此外,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经济责任。
董事、监事和经理;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14、在哪些行业中或情况下,合营企业合同中应约定人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2、义务:(1)遵守公司章合营期限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定》规定,属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企业,合营各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3)合营期限,一是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但法律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相、维修、咨询的除外;(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等;二是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三是从事资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5)源戡查开发的;四是国家规定限制投资工程的;五是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15、简述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合作企业的主体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2、合作企业是契约式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6)董事、经营不得的合营企业;3、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 16、简述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外资企业是依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7)董事、经理除公司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的;2、外资企业是中国境内设立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的企业;3、外资企业的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或者进行交易。
17、简述股票与债券有哪些不同答:1、定义种类不20、简述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答:1、股票经国务院证同;2、发行条件不同;3、转让方式不同等。 (股份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股票是公司签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采取纸面形最近3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式,也可以采取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式。实物券式股票即纸面形式。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式,所以股票的类型与股份的类型是一致的。《公司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法》将股票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股份发行实行公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其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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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简述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的区别答:1、两者的范围和重要性程度不同。指令性计划指标规定的产品、工程和经济活动,一般地说,要比指导性计划指标重要得多;2、两者的法律效力和保证手段不同。指令性计划指标是具有“法令”效力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违者要负法律责任。指导性计划指标不是靠国家强制力贯彻的,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杠杆促其实现,有关执行单位可以适当变通,合理安排;3、两者的管辖关系不同。指令性指标由国务院管理,其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共同研究提出,报国务院决定、下达,省级人民政府也可增列少量指令性计划指标,报国务院批准执行。指导性计划指标则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它们的授权机关提出。
24、简述预算管理职权的特征答:1、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国家的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2、预算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的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任何公民或非预算单位都不得享有预算权;3、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利,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它具有经济内容;4、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5、预算权与预算年度紧密相连,具有严格的周期性;6、预算权所体现的利益归于国家、归于全体人民。
25、较之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主要具有哪些特点答:较之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主体一般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我国主权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资金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即由纳税人交纳的税款所形成的财政资金;三是采购程序的法定性,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有严格的限定性;四是采购目的的公益性,政府采购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
利益。
26、简述产权交易行为特征答:1、转让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应是被交易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2、产权交易是以企业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一特定的企业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为标的物而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3、产权交易一般是有偿的,转让方要收回企业产权的资产价值;4、产权交易行为最终导致被交易企业产权结构的改变。
27、简述税收的含义答:所谓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寂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理解税收概念应明确以下几层含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4、检举、控吉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经营者的义务: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2、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工程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3、经营者不得在加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33、简述《会计法》确定的会计原则有哪些 答:在《会计计》总则中规定的会计的原则是:1、合法性原则;2、单位负责人负责原则;3、统一领导、分级管38、简述垄断的特征。答:1、形式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2、垄断者之所以能形式垄断势力凭借的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3、垄断限制和排斥了竞争。
39、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答:1、特定的经济部门;2、知识产权领域;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
40、简述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的构成要件。答:1、实施搭售行为的经营者往往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供销关系属于卖方市场,卖方垄断和控制着买方需要的商品。2、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违背交易相对人的主观意愿。 41、简述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义:第一,税收的目的;第二,税收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第三、税收主体;第四,税收的形式特征;第五,税收不具有惩罚性。
28、简述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答:税法作为国家制定的特殊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具体说,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税收活动必须以税法为依据。税法是国家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税收和税法的关系密不可分。任何一种税收都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保证其实现。因此,税收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现象所体现出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税收作为社会经济关系,是税法的实质内容,税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
29、简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工程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答: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30、简述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答: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31、简述证券法确立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答:其作用在于保证投资者获得真实、充分的证券市场信息,在公平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有利于对发行人监督,促使其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并有利于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减少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32、简述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答:经营者的权利:1、自主制定市场调节的价格;
理的原则;4、统一性原则
34、简述审计的特征。答:1、它既是经济监督的一种形式,又是经济监督的一种方法;2、审计必须由会计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依法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内部审计也必须如此;3、审计的对象是会计,包括会计资料以及与会计有关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情况;4、审计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是间接的,必须通过对会计活动所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的审查来进行;5、审计是为了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6、审计具有多种职能。 35、简述森林和林木采伐的基本规定。答:1、森林年采伐限额。森林年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所确定的年采伐数额。2、采伐许可证制度。采伐许可证制度,是指采伐林木者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林木采伐的制度。3、关于森林和林木采伐的规定。(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36、简述环境污染的特点。 答:1、公害性;2、潜伏性;3、长久性;4、复杂性;5、代价高
37、简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答: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是一个独立地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经济实体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它享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权,并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和企业自有的财产对外承担经济责任。一旦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产生争议,对外贸易经营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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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异同。答: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一种制度。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目的有:一是对内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是对外提高企业的信誉,向需要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家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注,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也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申请认证。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产品的信誉,增强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1、定义不同;2、目的不同。相同:申请原则相同)
42、简述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条件。答: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43、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损害求偿权和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答:消费行为从本质上说还是属于民事行为,违法经营者要承担的责任相当于民事活动中侵权行为人的补偿性责任或者是合同当事人主张的违约责任,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民法特别法对于消费领域作了一些具体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作出的“双倍返还”的规定就明显带有惩罚性特点,体现了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的特殊保障,区别与一般民事责任的补偿性的原则。就这一条款本身的规定来看,对于增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是非常有意义的。
44、简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答: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是平等、自愿、有偿、有期。2、国
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不变,土地所有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由政府垄断经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由土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代表国家实施。
45、有哪些房地产开发工程不得转让?答: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开发工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信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 六、论述题:
制力的保障。因此,它对原生的经济关系有着巨大的反作用。我们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要使更多的经济关系尽可能通过法律的“加工”渠道升华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3、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之间的关系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定:“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第4条还规定了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
5、试述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即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换言之,是指合伙企业、合伙人与其交易对方的关系。(一)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1、试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答:经济法与行法的联系,表现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必要时也采用行政手段。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否则也无助于经济法理论的建立。同时也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2、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3、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即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它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的是经济规律。行政活动追求的是工作效益,它首先应服从的是长官意志。4、经济法主要运和经济手段,也运用行政手段,但它具有辅助的性质,而且一般应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行政法则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它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
2、试述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答: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即通过国家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属于第二性的。它主要反映着统治阶级对该类经济关系的意志;同时,在具体关系、具体过程中,也反映着当事人的意志。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要求,并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的思想社会关系,它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所以说,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经过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与原来的经济关系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它不是经济关系的原样照搬,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对之进行整顿、梳理、筛选、确认之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当然更不可缺少。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客体划分而建立起来的。
4、试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经营形式。答:199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终于基本上完成了对企业认识的“历史使命”,在其第2条中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经营形式等,作了全面、正确地确认和规定。第2条要点可概括为:1、企业财产属全民所有,国家依照两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2、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点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经营权;3、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4、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由此可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依法享有经营权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是独立的法人。这三点全面、准确地揭示和确认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性质和法律地位,三者缺一不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3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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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分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试从合营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出资方式、投资收回方式、利润分配方式等方面分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答: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合伙、普通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合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会组织组成。合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是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罚款;二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三是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四是向投资人分配利润。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可分给投资人的利润,按照投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件汇往国外。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
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济管理关系与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作企业所采取的组织形式有两种:1、法人型合作企业;2、合伙型的合作企业。合作企业不是股权式的经济组织,合作各方的出资不必折算为货币形式计算比例,这样可以避免对实物如何作价的许多争议。《合作企业法》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主要有三种:董事会管理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合作企业在利润分配上具有明显的特点,有较大的灵活不影响企业对外承担的债务责任。合作企业法确认了合作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各种分配利润的方法,但同时又明确规定,凡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8、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应具备四项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限);(3)公司最近3年内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高新技构成。条件是指适用该税法的条件或情形,如纳税人的范围、课税客体的情形等;行为模式是指征税主体或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范围,如纳税人就什么东西或行为缴税、缴多少、怎么缴、什么时间缴纳等;法律后果是指税收主体为一定行为以后的法律后果,如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奖励,对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税法构成要素之规定属于“实体事项“,因此规定税法构成要素之规范属于税法实体规定。税法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税收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责任八项。 13、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及其主要职责。答:《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性。《合作企业法》第21条规定了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的基本原则,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9、试述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法律规定。答:破产财产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这种规定体现在变卖时,如果成套设备的,应整体出售,不能整体了合作企业的契约式合营的本质特点。合作企业允许出售的,才分散出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清算组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目前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资金主要有两种办法:(1)从执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开支后,进行分合作企业净利润(税后利润)中回收资金;(2)从企配的顺序是: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中回收资金。在合作期满然后清偿所欠税款,最后清偿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前提下,允许外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则按比例进行分方先行回收资金,这种办法实质上是合作企业通过灵配。
活的利润分配办法,实现资本的内部转移。《合作企10、试述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业法》第21条第三款还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答: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者在合作期限内先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债承担责任。”合作企业法确认了合作各方可以在合同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中约定各种分配利润的方法,但同时又明确规定,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7、试述合作企业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 答:合作企业条件。
在利润分配上具有明显的特点,有较大的灵活性。合11、试述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性质和特征。答:国有资营企业在利润分配上采用的是“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作企业与之不同。称。国有资产管理关系一般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合作企业法》第21条规定了合作企业利润分配的基登记关系,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关系,国有资产评估关本原则,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系,国有资产流转管理关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等。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这种规定体现了合国有资产管理法,不属于民法体系中的财产法,而属作企业的契约式合营的本质特点。险此之外,合作企于经济法体系中的财政法范畴。因为从性质上看,国业与合营企业不同的是,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有资产管理关系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而不是平等主少其注册资本。”目前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资金主要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从调整目标看,它是从社会宏观有两种方法:(1)从合作企业净利润(税后利润)中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具有明显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回收资金;(2)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中回本位的特点。国有资产管理法有效实施,受益人是全收资金。允许外方先行回收资金,这种办法实质上是体国有,而不是某个公民或某家企业;从其内容看,合作企业通过灵活的利润的分配办法,实现资本的内它是关于国有资产的开发、利用、监管和保护等方面部转移。在这样灵活的利润分配过程中,中方放弃本的行为规范,而不仅仅是产权的交换问题。 应分得的部分利润,购买外方的资本,虽然外方提前12、试述税法的构成要素。答:税法规范同其他法律收回了资本,但是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并未减少,并
规范一样,也是由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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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代表国家进行金融管理和金融调控的特殊的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活动的中心,处于金融组织体系的最高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发行银行、国家银行、储备银行、银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属于国有所有,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13项职责:1、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14、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哪些? 答: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包括:1、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三性原则“,即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4、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15、试述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答: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
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和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16、试述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规定确定了该行为构成违法的三个要件:1、被假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所谓知名商品是为广大消费者所知,在市场上较为畅销,有一定知名度的般侵犯责任的“过失原则”的重大发展,其主要作用就是不考虑产品生产者的主观过错,而以法定形式强制只要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后果,生产者必须承担责任。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普遍采用该原则。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仍属于般侵权责任,从而适用过错原则;严格责任仅适用于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
19、试述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答: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1、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2、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说一种合同责行适度的干预,对居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它运用的方式与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不同。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师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的关系,以形式平为理念来规定交易双方完全对利和处于强势的经营者更多的强制性义务来平衡双方的力量,避免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出现以上种种实质不公平的情况。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对只强调形式公平的一般合同法的补充,而法律的相关条款直接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款,对双方是具有强制性的,这样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也增强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体现了更强的公权保护,或者说是公权干预。
21.有哪些房地产开发工程不得转让?答;1.以出让方商品。判断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重要的是以该商品在相关的一定市场领域内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准。2、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造性和显著特点的外部形象。有别于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这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极为主要的要件。对擅自使用完全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即假冒行为较容易认定。
17、试述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答: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有: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这里的违法主体专指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省级下各级人民政府。2、这类行为的客体是竞争条件下经营者从事交易的商品。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对经济职权的滥用。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间接的。这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这一限定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18、试述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答:产品缺陷责任,也可直接称为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人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则或准则。在产品责任法的历史发展中,该归责原则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原则到严格责任原则的两个发展阶段。产品责任法最早出自买卖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合同法的性质,担保责任(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是确定产品制造商和其他提供者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一般侵权责任以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原告对被告的疏忽行为负举证责任。为了进一步保证产品质量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严格责任逐渐被确立为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是对一
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3、归责原则不同。销售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而产品缺陷责任,各国多适用严格责任原则。4、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再根据实际情况追偿。5、免责条件不同。〈产品质量法〉第40条就销售者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作规定,产品缺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6、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产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构成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因此只能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才可能成立,没有损害后果则不可能产生产品缺陷责任。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按〈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生大损失。8、诉论时效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0、试述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差异。答:现有的民商法律法律制度中缺少有利于消费者的求济制度。在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始终处于对立统一的状态,而消费者在利益的对立中总是处于弱者的劣势地位,如果按照传统的民商事法律理念,将消费者与经营者放在形式上完全同等的位置,对消费者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而这种不公平试图依靠消费者个人的力量或是有组织的消费团体也很难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在充分认识这一点基础上,由国家依自己的权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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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4.共有房地产开发工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 七、案例分析题:
1、福利五金装潢厂是A市的城镇集体国有制企业,民族卷烟材料厂是该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2008年9月,A市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将A市福利五金装潢厂、民族家具厂、猪肉加工厂三个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并入民族卷烟材料厂,同时宣布这三家企业的原法人资格丧失,其全部债权债务由民族卷烟材料厂承担。福利五金装潢厂对该文件的决定不服,以该文件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 试分析: A市人民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答:A市的行为合法。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拥有的权利主要有:财产所有权、经营方式选择权、自主安排产、供、销等活动权、人事劳动权、优惠待遇权等。 在本案中,福利五金装潢厂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不得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因此A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非法侵犯集体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2、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08年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个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9年1月6日,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两人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要求二人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入合计28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遂以二人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试分析:(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示? (2)公司的董事、经理应当承提哪些义务?答:(1)王某、刘某二人应当将获得的28万元收入交给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竞业禁止”义务。 本案中,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制造各种农用机械为主,包括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而王某与刘某作为该公司董事,还与他人一起经营手扶拖拉机的生产销售,显然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进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具体到案中,商店如果能证明电扇的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并指明生产厂家或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向生产者或供货方追偿。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电扇显然已投入流通,且该缺陷能被当时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能证明电扇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诿,应先行赔偿再来确定最终以不经法定机构评估,由合伙人约定。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 业名义取得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某乙以其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即成为合伙企业财产,应办理过户手续,不得由某乙擅自处理。3.第25、27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选择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执行合伙人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收益的分配比例可以约定,但如发生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因此,亏损由某乙一人承担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卓越人社区-全国最大的大学生交流 4.41条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根据我国公司的规定,公司董事和经理的法定义务主要有: ①禁止获得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②禁止越权运用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③禁止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的活动。 ④禁止泄漏公司秘密。
3、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 试分析:(1)本案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2)刘某可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3)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的质量负责?(4)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哪些损失?答:(1)产品缺陷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缺陷给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本案中,电扇明显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且实际上已经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因此,属于产品缺陷责任。 (2)商店或者电扇生产厂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中,刘某既可要求商店赔偿,也可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 (3)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
责任者。 (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6、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案,商店或生产厂家因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理公司。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的酒店,下面是一需要赔偿医疗旨、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第二条 收入等。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4、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修理的合伙企业,某甲、某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第二十五而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某甲、某丙委托某乙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委派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务。合伙人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做出如下规拘任何一方。_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定: 1.合伙企业起名“万利得”汽修有限责任公司。某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四十三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经甲、某丙的出资以人民币现款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即生效。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后1月内,第1期出资2万元,6个月内全部缴付。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可以适用中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不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估,三方协商估价为8万元,设备和修理工具不办理的期限不做约定,由双方根据经营状况另行协议。 过户手续,仍由某乙使用和处置。某甲、某丙不参与试分析: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法律规企业的事务管理,全部委托某乙执行企业事务。某乙定?应如何修改?答:1.所列条款中,第36条无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与另外两个合伙人4比6错,不需修改。其余各条中有四处不妥,应改正: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某乙承担。.某甲个人对赵某(1)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负有债务1万元,合伙企业曾替赵某大修汽车1次,企业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赵某欠合伙企业1万元的修理费。赵某提出以对某甲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因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试分析:1.企业名此,第2条股份有限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2)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合伙协议有关出资、出资方第25条改为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应由式、出资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合伙协议他方担任。《合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有关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以及亏损分担的约定是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否符合法律规定?4.合伙企业协议有关企业与合伙人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3)个人债权人关系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第43条改为对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1.《合伙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签署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4)第44条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因为合伙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合同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这在教材关于合伙企业特征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中有阐述。2.是有关合伙人出资的规定。《合伙企业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 货币以共和国法律。”第45条合营企业属于服务性行业的,按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暂行规定》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机构进行评估。┅第3条的规定,合营各方举办服务性行业,应当依照┅”因此,有关出资期限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合 伙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还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出资期限。以实物出资也可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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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 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 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试分析: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利益的活动”。这在法律上称为“同业竞争禁止”。2008年全国最 2.《公司法》第61条第一款还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215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 分”。因此,青松公司免去某甲和某乙董事的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的收入交予公司的主张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9、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的卡车给商场运货。电视机厂除收取彩电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卓越人社区-全国最大的试分析:对某电视机厂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电大某电视机厂该项销售电视机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销售彩电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10、某青年作家某月取得工资所得785元,投资股息收入850元。当月又出版了一篇长篇小说和一部短篇小说集,分别获得稿酬收入7000元和3500元,其他劳务所得1000元。作家将劳务所得1000元全部捐给希望小学。试分析:该月该青年作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为什么?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行为应如何征税?答:某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业,其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法者应承担什么责任?答: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人数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对实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混合立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为2个以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由于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需上50个以下。电大专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形考作要严格区别,不可混淆。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业2.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注册资方法是:从事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本做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合法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以的,因为D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超过了50万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元的法定最低限额。
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 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3.A、B、C的出资形式是合法的,因为《公司法》规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定股东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其实际出资过程中,B、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C是合法的,A是不合法的,因为A没有足额缴纳其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认缴的出资额。4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A是违法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者,A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B、C承担违约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增值税税率:责任。
(一)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8、某甲和某乙均为某市青松化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增值税暂行(以下简称青松公司)的董事。2000年9月某甲、某条例》第4条规定:“除本条例13条规定外,纳税人乙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某丙、某丁 合伙开办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了一个化工原料厂,从事聚酯乙烯的生产。其产品与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 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青松化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1年1纳税额=当期销项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月,青松公司发现本公司某甲和某乙的这一行 为。经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免去了某甲、某乙公司董事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 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的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某甲和某乙将其与他人合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伙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20万元人民币 交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予公司,被二人拒绝。青松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院判令某甲和某乙将其经营化工原料厂所得收入交给批发或零售的企 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青松公司。试分析:1.某甲和某乙与他人合伙开办化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工原料厂的行为是否合法? 2.青松公司免去某甲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和某乙董事的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化工原料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厂期间的收入交于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 答:1.某甲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1款和某乙同某丙、某丁合伙开办化工原料厂,其产品又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与青松公司产品相同,该行为是违法的。《公司法》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第61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1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
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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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作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等。作家的工资、稿酬、股息等收入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作家的应纳税额应分项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作家未超过800元,因此,工资所得不纳税。2.利息、股息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作家股息收入纳税额为:850×20%=170(元)3.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稿酬所得还规定按应纳税额减征30%。(1)7000×(1-20%)×20%×70%=784(元)(2)(3500-800)×20%×70%=378(元)4.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扣除,所以其劳务所得1000元不纳税。电大专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形考作业答案|07作家共纳个人所得税=170+784+378=1332(元)[第11章税法中涉及到的税的计算大致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对这些税种应掌握它们的纳税主体、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计算(包括计税公式)、所得税的减免规定等内容。
11、2008年5月某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省领导的指示办理了下列业务:1.向本省人民政府提供一笔1亿元的贷款用于省内公路建设。电大专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2.为省内重点国有企业机械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工商银行借款的5千万元提供担保。3.向本省某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调整银行体系贷款的结构。4.买进政府债券2亿元。5.买进部分外汇。 试分析:1.上述各项业务哪些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职能? 2.哪些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范围?答:
1.向本省某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调整银行体系贷款的结构和买进部分外汇,属于中央银行的职责。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投向和投量的调控可以直 接引导和调节银行体系贷款的规模和结构,买进外汇可以达到增加或者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以上两项都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措施。2.向本省人民政府提供贷款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尤其中央银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等于用增加货币发行的办法筹集购买债券的资金,意味着增加货币发行量,将会造成货币的贬值和通货膨胀。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2、2008年×月的国内数家生产某电器的大型企业召开同行协调会,针对目前市场上供大于求,竞争剧烈的状况,对价格问题进行“内部”协调。该 会上企业达成共识,对某电器商品实行“自律价”,即各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不得用低于自律价的价格打开市场,避免所谓“恶性竞争”。该协调会又对另一种电器进 行协调,约定自会议结束时起三天内一律将该电器价格上调10%。试分析:1.该协调会的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价格法的规定?
2.该协调价格行为有何危害性?答:1.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电大专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形考作业答案|07年电大作 在供大于求的市场条件下,经营者降低价格让利给消费者也是一种竞争策略,只要该价格不低于成本,不是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协调会的行为干预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更为甚者,该行为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既是一种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它干扰了正常的竞争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是一种违背价值规律,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3、2008年春节某铁路运输部门为缓解春节运输的繁忙状况,决定对春运期间的几条客运路线实行浮动价。由于春节火车票价的上涨引起社会的不同 反响。有消费者对铁路客车票春节提价向铁路主管部门提出不满意见,该铁路主管部门的回答是:提价事先征求过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为缓解春运者不失是个 好办法,铁路提价的目的绝不是为了乘机赚钱,每年春运铁路部门要放弃许多利润高的货运,增开客运,提价是不得已而为之,仅仅为了缓解春运的繁忙试分析:1.该实例中火车票价实行浮动价是否符合《价格法》的实体规定?2.该实例中火车票价实行浮动价是否符合《价格法》的程序规定?答:1.经营者依据生
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可以自主决定价格,其他和政府有关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价格浮动幅度都符合《价格法》的规定。2.但是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铁路部门 所辩称的“提价事先曾征求过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不符合《价格法》所规定的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 品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的程序。
14、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教材应当属于重点章节,这方面的案例非常多,我们选了四个案例。我想通过这几个案例提醒大家:一是注意教材里第四节、第五 节的内容,这两节的内容是非常实际的,涉及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个种类,可以说,每一种不正当行为都可以编制案例。要求大家要熟练掌握这几种不正当竞争行 为。 每一种不正当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表现、法律特征等都要把握。原告某A市光明食品厂生产的“金猴”牌果味奶糖以其奶味浓、果味纯正,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在市场上比较畅销。该省某B市一食品厂见“金猴” 果味奶糖销路好,就擅自印刷“金猴”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用在本厂生产的糖果上,与原告争夺市场。消费者买到假冒商品后,抱怨“金猴”果味奶糖质量下降, 使光明食品厂销路骤减,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光明食品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在市场上有假冒该厂的商品,经该厂调查,获知B市食品厂是生产假冒“金猴”果味奶糖的企业,工商局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试分析:1.为什么说B市食品厂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处理本案时执法机关应如何适用法律?3.执法机关应对B厂如何处罚?答:1.B市食品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A市光明食品厂相同的注册商标,属于一种典型的假冒商标行为。商标是企业的 宝贵财富,商标是企业的标志,商品信誉就是企业的生命,一个拥有名牌商标的企业,由于自身在质量、价格及服务方面的优势,在竞争中就可以争取非常有利的交 易条件。A市光明食品厂的“金猴”注册商标是企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一种工具,因为它是企业信誉的标记,所以诚实经营者必定发挥商标的积极作用,争取 竞争优势;与此同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也会利用商标进行欺骗性的交易,获得非法利益。B市食品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商业 道德,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卓越人社区-全国最大的大学生交流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仅仅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作了普通规定和原则规定。如果一项违法行为既构成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违反了《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商标法》。
3.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B市某食品厂做出处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收缴未使用的有“金猴”标识的包装糖纸、赔偿商标专用权人的经济损失、罚款。 15、某医院药房采购员朱某在季度进药中结识了某地药厂的销售员赵某。赵某称:“我厂生产的抗生素及消炎药等药品积压严重,有的已经过了有效期, 厂里已做了标签处理,现在急于出手。可以给进货者好处。”朱某利欲熏心,与赵某签订了合同,购买了价值70万元的抗生素及消炎药等药品。赵某私下给朱某5 万元好处费。医院进药后发现抗生素和消炎药等药品,质次价高,药效低。经查,药品质量有问题。试分析:1.赵某、朱某的行为属什么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行为的特征是什么?答: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 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是一方交易人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账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权的经办人员 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2.回扣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回扣的主体特征是,回扣行为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2)回扣是从账外秘密给付;(3)回扣的形式是支付酬金,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4)回扣的目的是在于争取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
16、某医院经过介绍人刘某向广西某药厂订购“片仔癀片”100箱,双方在合同中订明,药厂给予医院10%的折扣优惠。医院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90箱的货款,药厂提款后即向医院发货100箱。为酬谢介绍人刘某支付介绍酬金1000元。刘某依法交纳了个人所得税。试分析:1.医院与刘某的行为是否属回扣?2.医院与药厂的行为是否属回扣?答:1.刘某的行为不属于收取回扣,医院与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刘某所收取的是介绍人的劳务报酬即佣金,佣金也是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给付,经营者支付佣金必须明示入账,接受佣金的介绍人也应如实入账,依法纳税。卓越人社区-全国最大的大学生交流2.医院与药厂之间也不构成回扣,不是商业贿赂行为。医院和药厂合同中的优惠称为折扣,折扣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项,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折扣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折扣与回扣的本质区别在于:折扣是在公开的前提下明示给付。回扣是账外暗中进行。而折扣一般在合同直接订明并且入账,公开给付。 16、 2009年3月,某市一居民小区竣工,水、电、气等有待开通,竣工验收时,煤气公司的验收人员发现小区所用的煤气灶具和热水器不是煤气公司 指定的有关企业的产品,就认为不符合要求不能通气。承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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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单位辩称:我们选用的煤气灶和热水器是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通过认证的优质产品,质量好,价 格合理,比煤气公司指定的产品畅销。煤气公司的领导要挟:必须换上煤气公司指定的产品,否则不能通气,以免出现安全问题。试分析:1.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类行为? 2.为什么说煤气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答:1.公用企业在国家授权下,垄断某一基础产业,占有独占地位,其特殊地位使公用企业有可能实施强制性交易行为,令消费者和使用者在胁迫下不得不接受公用企业所限定购买的经营者的商品。煤气公司限定用户必须安装某种牌号的煤气灶和热水器,就构成了强制性交易行为。2.煤气灶、热水器等燃气具并不是国家授权由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的,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未进入流通的产品属于仍在生产者控制之下的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即使造成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产品缺陷尚不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产品存在缺陷是由于谁的过错所造成应当予以确认,产品投入流通 时缺陷尚不存在,说明缺陷是产品在脱离生产者控制后进入流通领域才产生的,这种缺陷可能产生在运输、仓储或销售过程中,赔偿责任应由仓储、运输或销售部门 承担。(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科学技术水平是指当时整金,对某市5000平方区域的土地实施经济适 用房房地产开发。该区域内有市政府某机关办公房,并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某构件厂成品库房,该厂成品库房是5年前因厂房用地不够,经原市长的批准在该幅土地空 地上建造了成品库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A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对该幅土地进行开发,市政府某机关进行了搬迁;但某构件厂拒绝搬迁,双方发生争议。某构件厂 拒绝搬迁的理由是:首先,某构件厂是国有企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该土地归本厂使用已有5年,某构件厂当然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其次,某构件厂在该地建立 成品库房,是经老市长的批准,属于合法使用。
试分析:1.A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土地实施房地产开而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经营,它们可以提供大体相同质量、相同价格和性能的 多种商品由用户自由选择。在这些生产、经营煤气燃气具的经营者之间,本来是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但是公用企业限定购买其所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实际上是强 制性地安排他人的交易活动。用户选择的煤气灶,其实符合国家标准,煤气公司假借安全问题为理由是不成立的,限制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限制了燃气具生产、经 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公用企业指定该经营者的商品不是出于对使用者的负责;该商品之所以被公用企业所指定,往往也绝不是由于它的质量最好,价格最合理。 这种强制性交易的幕后,往往有一笔不可告人的交易:被指定的经营者从公用企业处得到了竞争优势,经营者又以“好处费”回报公用企业。社区-全国 这是对第18章第5节介绍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一种: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的分析。这一节还要注意的问题有:降价排挤行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行为表现、行为构成要件等重要知识点。
17、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A化妆品厂的产品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化妆品确为本厂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厂内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化妆品是身为A化妆品厂检验员的男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检测,结果表明:A厂生产的化妆品 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化妆品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 伤。试分析:1.在什么情形下生产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2.A厂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答:1.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生产者能举证产品具备免责条件。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
个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2.根据上述第(1)条的规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某构件厂对该土地是否有土定,本案原告使用的化妆品并非通过流通渠道所得,地使用权?它所提出的拒绝搬迁的理由是否成立?而是通过亲友私自从厂里拿来,该产品未进入流通领答:1.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该幅土地符合房地产开域,因此A厂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第(3)条的发的原则,按照市政规划进行。同时,与相关政府签规定,A厂研制的实验品经过质量检验并未发现有害物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质,对一般消费者并不存在缺陷。但产品中肯定还存用出让金。2.某构件厂对该幅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在某些可能损害某些特殊过敏皮肤,在新的科学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1)划拨。(2)采用拍条件下有可能发现产品缺陷,但是当时的社会科学技卖、招标、协议等方式。某构件厂仅有市长同意占地术水平认为该产品并不存在缺陷。
建库不符合法律规定
18、 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联手举办商品展销会,甲在20、 2009年5月, 某市第23中学开办的“好再来”餐馆展销会上以2150元的价格购买了B厂展销的电冰箱一与某县副食品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台,将冰箱拉回家后,甲按照说明书的要求 安放、接副食品公司供应餐馆盐鸭蛋10000只,松花蛋20000通电源。但是过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动静,打开冰箱只,单价分别为0.30元和0.35元,总价款为10000发现里面很热。第二天,甲赶到展销会,请B厂的技元,于月底交货,运费由副食品公司承担。合同签订术人员到家里维修,经过两个多小时检修,冰箱恢 复后,副食品公司于5月25日一次将货全部交付给餐正常。但是,用了一周之后,冰箱再也不制冷了,此馆,餐馆验收合格并将货销出,但仅付款3000元,余时展销会已经结束。甲写信到B厂要求修理更换,被款7000久拖不付。副食品公司经于餐馆多次交涉,餐告知B厂已被合并到C厂,B厂已被撤销。电试分馆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付。该副食品公司无奈诉至法析:1.甲应向谁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等要求?院,请求法院判定餐馆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和违约2.甲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答:1.根据《消金。受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 \"好再来\"餐馆已经营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商2年,但 既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照,又无卫生许可证和纳税证件,属借用校劳动服务公司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 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的执照。法院认为,\"好再来\"餐馆由第23中劳动服务公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据此,在展销会结束后,甲司非法设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具备营有权向展销会的主办者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要求修业资格,因而判决该劳动服务公司付给副食品公司欠款理、更换和退货。除此之外,甲有权直 接向B厂提出7,000元并支付利息.
赔偿要求。但由于B厂已经被并入C厂,依据《消费问:受诉法院为什么判决第23中学劳动服务公司承担支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付欠款和利息的责任?答:工商企业在经过工商行政管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 以向变理部门核准登记,获得营业执照后,才具备法人资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因此,甲可以格,获得经济法主体的地位,否则无权对外从事营业向C厂提出上述要求。卓越2.甲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活动。这些单位如果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解决纠纷: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承担。本案中\"好再来\"餐馆由第23 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中学劳动服务公司设立,由于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登记,因而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系违法19、 A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某市人民政府规划批准通过经营活动。因此,该餐馆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其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
律后果理应第23中学劳动服务公司承担。故受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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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判决是正确的
21、 2009年2月,环球材料公司与某县农业机械厂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公司向机械厂提供线型钢材20吨,每吨价为1,200元,共计货款24,000元.合同订立后10天由农业机械厂预付货款12,000元,环球公司分两次交货,以后,农业机械厂如约在10天内预付货款12,000元,但材料公司未交货,虽经机械厂多次催货,材料公司既无货可交也不退款,机械厂遂向法院起诉.受
的被告。服装厂将纸箱厂作为本案被告,失去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
1、在本质上,宪法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益的集中表现。 (×)
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环球材料公司系一劳教释放2、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
规范。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规
人员以某县某乡的名义向县工商局申报成立,在申报申
范在功能上是不一致的,即是对其他类社会关系的调
请中隐瞒了真实情况,注册资金自报10万元系子虚乌有,整。(×)
3、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
公司总经理、会计人员、业务人员由该劳教释放人员
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一人担任,只有几个临时招聘的临时工,经营场所系向其
4、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为
他单位租用问:环球材料公司是否具备法定设立条件?该其他一些国家所借鉴。(√)
5、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都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具有立法职能,并负有监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宪法实施的责任。(√)
6、英国宪法是成文法宪法,这是其发展的渐进性所决关于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定的。 (×)
有关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组织机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是
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
构和章程〈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
也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
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生产经营的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8、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
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后
数额和从业人员〈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
来又经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公布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电大专科
表大会代表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的宪法性文
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形考作业答从环球材料公司的件。(√)
9、国家性质是国家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其核心问题实际情况看,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缺乏成立企业法人的
是国家权利的归属。(×)
必备条件,不能作为经济法主体活动,根据经济合同法的10、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
盟:一个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另一个是由以工人、规定,不具备法律资格的环球材料公司在既无资金又无
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
货物的情况下,采取卖空的手段骗取他人货款,故该合同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1、统一战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着相同的形式和内
无效。在处理上还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
容。都是以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一切可以团任。
结的力量在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22、 2008年5月1日,某衬纸箱广与某县服装厂签订
2、总体来看,政党与政党制度与民主宪政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是近代民主宪政发展的产物;另一方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某衬纸箱厂为县服装厂
又促进了近现代民主宪政的发展。(正确)
加工衣服包装箱10,000只,每只加工费2元,并由服装3、人类的民主选举制由资产阶级首创,而后发展到社会厂预付加工费10,000元。分两次交货,交货后余款全部主义阶段。(×)
4、许多国家的宪法和选举法都确立了普选制,普选制
付清。合同签订后,于6月5日交给县服装厂纸箱是指公民不受特别限制地参加选举,因而普选制是就
一定程度而言的选举制度。(×)
5,000只,经验收纸箱质量不符合要求,县服装厂拒收,同
5、我国选举法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享有选
时通知纸箱厂余下5,000只也要退货,并要求纸箱厂退举权和被选举制权,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
质所决定的。(×)
还预付款10,000元,后来,纸箱厂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倒
6、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选举。(×) 闭,该村村委会报请县工商局批准纸箱厂停业,营业执照
7、目前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等级比较复杂,现行宪法
和公章由工商部门收 回其遗留财产全部移交村民委员规定的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三级制”,即省(自治区、直
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会,债权债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清理。县服装厂得知这
(√)
一消息后,遂催还10,000元预付款,村委会长期不予归8、我国行政区划截至2002年底,共有32个省、自治还,于是县服装厂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纸箱厂付清欠款.问:区、直辖市;656个市(直辖市除外,其中地级市275
个,县级市381个);县、自治县1594个,旗、自治
本案的被告应当由谁担当?服装厂将纸箱厂作为被告对旗52个。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5个,自治州30
个,自治县116个,自治旗3个。另有22个地区,5
吗? 答:本案中纸箱厂系该村举办,倒闭后作为经济法
个盟。(√)
主体的资格消灭,债权债务转移给该村村民委员会,依照9、如果是自治区,那么自治机关应当是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而自治区下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则不是自治机关。(√) 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当事人的规定,企
10、特别行政区与一般的行政区域不同,具有特殊
业关闭后,由其主管单位或清理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因性。但在遵守宪法上,是与一般行政区域一致的。
(×) 而,法院应依法变更当事人,将该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本案
1、土地公有制是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
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
2、私营企业的特征之一是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这是他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本质区别。这里所说的私人、是若干人,而非一人。(×)
3、根据宪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该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 4、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内容,我国早在1978年《宪法》就曾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82年宪法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的内容。(√)
5、在各国的国籍法中,通常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另一种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6、世界上第一个把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地位的是1776年美国的《人权宣言》,马克思称它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以法律形式肯定了资产阶级的人权概念。(×)
7、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8、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9、《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分别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作了规定。(√)
10、我国国旗是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确定的。(√)
1、英国不成文宪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权威学者的著述。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人民代表大会制 。
3、每一选区可以选出数名议员的选举制度称为 多名制选区制或复选举区制 。
4、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 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 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
5、君主立宪制根据君主或国王的权利受到限制的大小不同,一般可分为 二元制立宪制 和 议会君主立宪制 两种。
6、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 人民检察院 批准或者决定或者 人民法院 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 五年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两届 。
1、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ABD)
A、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B、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C、审查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D、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 2、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 (C)无产阶级专政。
A、就是 B、形式上是 C、实质上是 D、不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C)
A、两部宪法 B、三部宪法 C、四部宪法 D、五部宪法
4、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将宪法分为:(B)
B、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C、 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D、理想宪法与现实宪法 5、中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是(B) A、《钦定宪法大纲》B、《十九信条》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D、《中华民国约法》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ACD) D、政治协商B、立法监督C、民主监督D、参政议政 7、法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法律是(B)
A、《独立宣言》B、《人权宣言》C、《自由大宪章》D、1791年《法国宪法》 8、 (ABCD) 属于宪法性文件。
A、《义务教育法》B、《未成年人保护法》C、《国籍法》D、《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9、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被称为协定宪法。根据这一定义判断,(B D)宪法属于协定宪法。
A、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B、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
C、1848年意大利宪法 D、1830年法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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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是(B)。
A、《中华民国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民国宪法》 D、《五五宪章》 1、按国家权力归属不同,近现代国家主要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是(A、C)
A、君主立宪制B、议会君主立宪制C、共和制D、总统制
2、我国法律规定,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主要权利有:(A、B、C)
A、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B、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解释权
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区进入紧急状态 D、 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对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终审权 3、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C、D) A、中央人民政府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4、根据选举法的规定,(A、B、D)
A、 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B、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C、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5、按照行政域实行地方地方制度的不同,我国地方制度可以分为(A、C、D)
A、普通地方制度 B、经济特区制度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D、特别行政区制度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B) A、 3年B、5年C、6年D、8年
7、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A、B、C)
A、自治区B、自治州C、自治县D、民族乡
8、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A、B、C、D)
A、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 B、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
C、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 D、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生活方式
9、宪法规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有(A、B、C、D) A、国家主
席 B、国务院
C、中央军事委员会 D、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10、 某县A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登记选民为250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为12350人,该选区三位候选人黄某、朱某和王某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6250票、3500票和2600票。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谁能当选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D)
A、黄某B、朱某C、王某D、三人均不得当选
1、宪法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A、C、D)
A、 国家主席、副主席 B、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
C、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D) A、 权利B、义务C、责任D、权利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A、B、D)
A、 侮辱B、诽谤C、诋毁D、诬告陷害
4、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A、B)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B、个体经济B、私营经济C、集体经济D、混合经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D) A、权利B、义务C、责任D、权利和义务
6、宪法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有(A、B、C、D)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中央军事委员会 D、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7、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B、C) A、 帮助B、监督C、管理D、指导
8、法律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A、C)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A、公安机关B、国家安全机关C、检察机关D、审判机关
9、在我国,(A、C)的印章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
A、 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B、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C、国家驻外使馆、使馆 D、监狱
10、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可以任免(A、C、D)
A、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B、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C、军事法院院
长 D、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1、我国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A、B、C、D)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A、 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D、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世界著名的(D)是第一部现代意义上宪法,确立了联邦主义原则和二元议会制的共和政体。
A、 英国宪法B、美国宪法C、法国宪法D、魏玛宪法
3、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B、D)
A、 预防性审查B、事后审查C、个案审查D、宪法控诉
4、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A)
A、 没收B、征收C、征用D、并给予补偿
5、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D)。
A、 共产主义国家B、社会主义国家C、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D、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6、在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即(A、C、D)。
A、君主制B、君主立宪制C、贵族共和制D、民主共和制
7、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应当(A、B、C),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A、 分工负责B、互相配合C、互相制约D、互相监督
8、在总统制国家中,(A、B、C)。
A、 总统是国家元首 B、总统是政府首脑
C、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 D、总统对议会负责 1、我国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A、B、C、D)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A、 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D、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世界著名的(D)是第一部现代意义上宪法,确立了联邦主义原则和二元议会制的共和政体。
A、 英国宪法B、美国宪法C、法国宪法D、魏玛宪法
3、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B、D)
A、 预防性审查B、事后审查C、个案审查D、宪法控诉
4、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A)
A、 没收B、征收C、征用D、并给予补偿
5、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D)。 A、 共产主义国家B、社会主义国家C、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D、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6、在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即(A、C、D)。
A、君主制B、君主立宪制C、贵族共和制D、民主共和制
7、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应当(A、B、C),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A、 分工负责B、互相配合C、互相制约D、互相监督
8、在总统制国家中,(A、B、C)。
A、 总统是国家元首 B、总统是政府首脑
C、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 D、总统对议会负责 简答题
1、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P30——32
答:(1)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3)以“天赋人权”、“三权分立”和“法治”为内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4)法律部门的增多,法律形式的分化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是宪法得以产生的法律条件。 2、简述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表现在哪些方面?P203
答:(1)公民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平等,即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予以保护。
(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3、 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在哪些方面?P97
答:(1)从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3)从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4、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高度的自治权?P135 答:(1)原有的政治制度在定时期内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也不改变。(2)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实行私有制和市场经济。(3)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财政独立权。(4)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5)除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5、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本原则有哪些?P109——114
答:(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5)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的原则(6)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论宪法的主要作用。
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思路进行。 1、宪法对于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 2、宪法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 3、宪法对实行法治的作用。 4、宪法维护国家的统一。
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的三次修正,宪法内容进一步完善,在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概括起来,现行宪法有以下四大特点与作用:
第一,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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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建设。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为我们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二,现行宪法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表现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国家统一;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三,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宪法强调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1年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的确,将人权保障写进宪法意义重大。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写入宪法,这件事在中国的政治生活当中是一件大事情,在中国的人权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和历史性的重要意义,是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反映了我国思想领域的进步,宪法观念的进步,对它的意义评价怎么都不为过。
然而,宪法具有自身的规范价值,一旦将人权保障条款写进宪法也就具有了规范的价值。那么,我国的人权保障条款应具有什么样的规范价值呢?也即它的效力的承担者,效力的内容以及效力的实现途径等是如何体现的,这是一个宪法研究者首先应关注的问题。 本文的思路是从探寻宪法保障人权的一般机制入手,分析人权的宪法价值,并以此为基础,结合考察我国宪法制定以及修改的背景来分析我国人权保障的宪法规范价值。
人权的宪法保障的一般机制
虽然,人权的观念以及宪法的观念早已存在,但直到近代,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武器的人权以及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来,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正在成为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
第四,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现行宪法强调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住宅不受侵犯权的保护,并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以及对残废军人、烈属、军属、盲聋哑及其他残疾公民和老人的保护。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 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结合。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
摘要: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本文讨论了宪法保障人权的机制,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 引 言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简称为“人权保障条款”)作为宪法的修正案被正式写进了宪法。王兆国副委员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作了这样的解释,“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与作为其胜利成果的宪法才共同来到人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以说,人权与宪法是一对共生的现象。一部宪法的历史就是一幅争取和保障人权的历史。争取人权的历史过程也就构成了宪法变迁的历史过程。人权观念的演变导致了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的变迁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参照教材P24——29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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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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