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摘要:随着用合法手段的避税就成为纳税人的首选方式。文章旨在通过对国际避税的判定、
避人们收益的日益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以及许多国家税率和其他税负的提高,逃税和避税现象日益普遍,严重损害了各国的税收利益。而逃税会降低纳税人的信誉度,因此采税的方式的列举,针对问题提出防止避税的措施,希望能对遏制国际避税的蔓延起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避税 跨国纳税人 反避税
前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人们收益的日益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以及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的上升趋势,跨国纳税人来自国际逃税和避税的潜在收益也随之增加,因而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由于逃税在各国国内法中均属于声名狼藉的违法行为,许多跨国纳税人意识到逃税行为一经败露,对其公司造成的损害将远远大于逃税所带来的盈利,因此转而费心研究各国税收间的差异和法律上的漏洞,以合法方式逃避税收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使得国际避税手段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国际避税活动规模越来越大。国际避税行为虽不违法,但它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侵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对纳税人心理状态产生了不良影响。当一些高税国发现自己的财政收入顺着有形和无形的漏洞流出时,各种“亡羊补牢”的反避税措施便应运而生。主要方法是严格制度,堵塞漏洞。但是,精通国际税务的职业税收顾问们仍能利
用各国税法的差异为纳税人避税打开新的通道,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已成为经济领域中的“世界大战”,也是国际国内税务界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目前,各国对有关国际避税的概念、性质以及如何规范等问题的研究还不深入,各种观点纷呈,这种局面势必影响反避税工作的开展。
一、国际避税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国际避税的概念
所谓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采用某
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手段,来减少或规避其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
(二)、国际避税概念的界定
关于国际避税的概念,在对各种论述进行综合分析后,可概括出国际避税概念的一些共同之处,即它的法律特征是:
1.国际避税的主体是跨国纳税人,更确切地说是跨国应纳税人。因为在一个税收管辖权下的符合此管辖权标准范围内的每一个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是此税收管辖权的应纳税义务人,而不论其是否负有实际应纳税义务。我们知道,每个纳税人都是一个税收管辖权下的应纳税义务人,但反过来则不一定都是。
2.国际避税的目的是:减少纳税义务,少交税,或逃避应向有关国家缴纳的税。避税主体所规避的,不仅指应纳的税额,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说,是纳税义务的大小,但其最终结果会造成应缴纳税款的减少。
3.国际避税凭借的是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
4.国际避税采用的是合法或正当的手段,通过人和财产在国际间的合法流动进行。 5.国际避税在减轻跨国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上达到了主客观的统一。国际避税往往是跨国纳税人有意识有目的地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预期效果。在这个定义中要注意两个词的含义:一是“税境”,其含义是指税收管辖权的界限,它不像国境那样,在地理位置上能够找到一个明显的界线或标志。由于各国执行的税收原则和政策不同,有时可能会出现税境小于
、等于或大于国境的不同情况。如果一国在国内设立完全免税的无税区,税境就小于国境;如果一国坚持属地主义原则,税境就等于国境;如果一国坚持属地主义原则,则税境就大于国境。二要注意“流动”二字,它指纳税人跨越税境从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向另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转移。
跨国应纳税人国际避税的产生有其内在原因和外在条件。内在原因是指每一个跨国经营者都希望通过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来尽可能实现利润最大化。外在条件主要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税负轻重,各国税制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对纳税义务的规定不尽一致;二是课税的程度与方式不同;三是税率的高低不等;四是税基范围大小不同;五是避免国际间双重课税的方式不同。
国际避税实际上是国内避税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它与国内避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它们使用的手段和要达到的目的来看,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国际避税行为主体是跨国应纳税人,其避税行为不仅跨越了税境,而且一般都涉及到两个国家以上的税
务机关,有关国家的任何一方往往都很难做到“应收尽收”,因此,国际避税较之国内避税更为复杂。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般来说,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来避税;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来避税;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一)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来避税
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是自然人常用的一种避税方式。由于各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不一致,纳税人因此往往通过移居国外或压缩在某国的居留时间的方式来避税。
(二)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避税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二是通过避税港进行避税。
(三)弱化股份投资以进行国际避税
这主要是指跨国投资人有意减少他在国外关联企业中的股份投资比例而增加贷款投资比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四)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所谓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是指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的优惠,通过在该协定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导管公司的方式,从而间接享受该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这种导管公司的设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传输公司,一类是间接传输公司。
三、关于国际避税的法律界定 (一)国际避税行为性质界定
目前对国际避税的性质问题各国都存有很大争议,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是: 1.认为国际避税是合法行为,其理由是它采用合法的手段,虽然钻了法律的空子,但毕竟没有违反法律,不会导致法律责任。
2.认为国际避税是一种间接违法行为,其理由是国际避税虽然表面没有违反税法和有关国际税收协定,但实际上却是逃避税法上规定的应该课税的行为,减少了相关国家的税收收入,造成税负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应该予以追究。
3.认为国际避税是一种中性行为,其理由是国际避税采用合法的方式,纳税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性质,因而是一种不违法的行为,但由于国际避税给有关国家财政收入及税负公平
原则等造成的危害,它也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总之,这种法律上既没有明确禁止,也没有支持的或保护的行为,是一种既不违法又不合法的中性行为。
4.认为避税有合法与不合法或正当与不正当之分,正当的、合法的避税行为为节税;不正当的、不合理的避税为逃税,其理由是规避和尽量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是每个投资者和经销商天经地义的、普遍的心态,如果纳税人利用合法的手段如税收筹划来达到这一目的就称为节税,是完全合理的,但如果纳税人采用欺诈和隐瞒等不合法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就成为逃税,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反避税严格地讲应该是反不正当避税。
四 、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通过以上对避税方式的分析.结合各国的反避税立法.国际反避税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确立税务部门审查权,促进跨国纳税人正常交易
跨国纳税人的交易有正常的营业性交易和非正常的营业性交易之分,非正常的营业性交易通常不是为了商业目的,而是为了避税目的而安排的.如跨国公司利用企业问的相互控制关系.广泛采用转移定价方式转移利润.这已成为国际避税中最为普遍而严重的现象,因此为了防止跨纳税人通过虚构的交易进行避税,制定避税措施时应规定纳税人的交易必须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并赋予税务机关相应的审查和利润调整权。
(二)、取消延期纳税
对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当其不汇回时允许延期纳税,给跨国母公司提供了避税的条件。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可以通过反避税立法来取消延期纳税。
(四)、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
有些国家就采取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的办法.以此来摆脱税务当局在反避税活动中的被动局面。但是无论多么完善的税法.无论多么具体的反避税措施.离开训练有索、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都只是一纸空文,而高水平的征管工作只能来自严格执法的税务人员.来自于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因此,在加强反避税的立法措施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反避税的管制.这是涉外税收的又一重要环节。加强反避税的管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涉外税务人员的素质
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让其掌握多种与业务有关的知识如,会计、统计、审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
2加强税务调查
要提高防范避税的有效性.就必须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这就要求进行广泛的调查,除了对纳税人本人进行调查外.调查对象还可以涉及诸如海关、公司雇佣的会计师、审计师、税务顾问等。
3争取其他国家的合作
由于对跨国纳税人的国际税收管制涉及到一国以外.因此.国与国之问税收人员的相互配合、争取对方的合作与支持是十分必要的。
4采用科学的征管手段
当今是信息时代,面对跨国纳税人的高明的避税手法和完善的避税工具.税务当局必须采用先进的电脑技术,利用国际互联网,加强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配合以及与其他国家的交流,才能占据更多的资料,快捷地为处理避税提供依据。
五 我国对于国际避税的措施
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企业的国际交往进一步加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关联企业也会逐渐增多,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前提下,国际间的税收竞争和避税是不可避免的。避税会对国际资源配置、公平税负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了防止国家的税收不流失。保证各国之间的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做到公正。公平和健康发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不断完善税收立法。
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是防范避税行为的前提。在一定程度上,由于税收制度的不完善,给纳税人有空子可钻。致使避锐行为不断发生。因此,完善税收立法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完善流转税的立法。流转环节税是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艰巨的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婉转稳的立法。一方面增值税应当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使国内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生产成本;另一方面要从避免重复征税、税负、失衡等方面加强立法。真正做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使我国的流转税趋于成熟和完善。第二,要统一企业所得税,建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二)加强反避税立,改革开放以来。
纳税人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发展到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以及“三资”企业并存的多种经济。我国随之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法律。但是。由于我国处在起步较晚的经济形式调整时期,因此。对外资企业的税收立法还很薄弱,也不很健全。特别是现在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应的反迢税法律条款,使我国的涉外税收管理乏力,加之税收征管手段落后,因此。管理偏松、信息掌握不及时以及对偷税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等现象时有发生,偷、避税状
况日渐突出。
(三)强化税收征管。
税收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依赖于税收征管的强化。税收征管的目的,是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加强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是反避税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大力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税务稽查,切实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随着国际经济的跨国性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各种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关系日趋复杂,新的贸易方式不断出现。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更加激烈,国际间的偷、避税现象也会日渐突出。要尽量减少这些有害成分,杜绝偷避税行为的发生。除了加强我国的税收立法和税收征管外,还必须在我国税务系统内部,建立一支税务业务强、思想政治索质较好的稽查队伍。特别需要对税法和会计制度、涉外知识等较精通的专业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做到有效地防止偷避税行为的发生。有力地打击惩处偷税犯罪行为,减少国家经济损失。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五)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作。
由于国际避税至少要涉及两个国家,因此,仅靠一个国家的反避锐立法和税务行政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在有关国家之间签订反避税的税收协定。并加强在税务管理上的国际协作。国际间的税收协作,主要体现在:一是签订反避税的国际税收协定。为了减少和消除国际避税行为的发生,应切实加强国际协调和合作,应当在有关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或多边反避税的国际税收协定。二是交换税收情报。国际之间交换税收情报,有利于相关国家及时了解、掌握跨国纳税人的纳税和避税情报。并为有关国家及时采取反避税行动提供信息保证。
结论
在国际反避税中,严格的税收立法是防止国际避税的基础,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是防止不当避税的保障,加强国际问的合作是国际反避税的重要环节,三者之间紧密配合,才能有效防止国际避税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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