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辽宁省新特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定义
1.“甲方”是指辽宁省县级及县级以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乙方”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经营企业。 3.“合同”是指甲乙双方按照药品购销合同格式签署的协议,内容包括: 3.1《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文件》; 3.2《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投标文件》; 3.3中标通知书; 3.4其他相关文件。
4.“伴随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品种、规格及数量
详见:《辽宁省2009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院选送药品明细。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包括血液制品、品、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必须从公布的中标药品目录中选购,并优先采购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得采购中标目录外的药品。
2.如选择某生产企业的药品,则应当为其委托的经营企业开户。 3.严格执行中标药品的价格,不得对中标品种进行二次议价。 4.及时向乙方结算货款,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
5.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乙方配送的在合同约定的数量、金额和时限范围内的合格药品。
6.发现乙方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7.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中标药品目录所注明的药品质量和价格向甲方供应合格药品,并保证药品的质量。
2.对甲方的订单应当及时响应,保证甲方所需药品配送到位。及时对网上采购单确认、发货及到款确认。药品的配送应做到: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3.已中标的品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采购周期结束,不得自行弃标和不予供货。
4.不得在销售药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利用财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6.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五、有效期
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提供的药品均应为合理最长有效期内,有效期至少不低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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