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2公私法分类标准
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私法。 3法学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4法学的分类(理论法学、应用法学
我们一般从两个角度划分法学,一从法律部门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不同部门,相应的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二从认识论的角度上,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5法理学概述(一般基础方法论、意识形态)(分析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不一定考)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p15,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四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自然法学的理论首先肯定在人定法之上存在一种自然法,自然法指导人定法的制定,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不是好的法律,它主要关注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即法律的“应然”问题。尽管自然法学家对“自然法”的核心理念见解各有不同,但他们都强调正义或理性的道德原则是自然法的基础,而法就是由理性和正义感引伸出来的道德原则在法律规则和概念中的体现,因此道德将是衡量法律的重要标准。
6实证研究方法类型
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2.价值分析方法。3.实证分析方法。(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7法的概念(比较重要)P39-P40
中国历史上法的用词(一)中文词源中的“法”和“律”意的三大优点:
(1)公平:平之如水,故从水;(2)正义:所以触不直者去之,故从去,直即正义;(3)规范;律,均布也(二)中文词源中的法意又有两大弱点(1)以刑为本(2)神明裁判
西方历史上法的用词 英文中的 law 既表示“法”又表示“法律”之外,其他欧洲国家的语言文字中都严格区别了“法”与“法律”。 法:永恒的正义和公理,实为自然法。 法律:仅指具体规则,为国家创制的具体规范。
法律真实的表达了法的要求时,它是正义的.反之,它是不正义的。 现代语境是指法现象和法观念赖以生存并获得其意义的现代社会生活。 广义的法律:法律是整体。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释义:(1)正义说(2)理性说(3)意志说(4)命令说(5)判决预测说(6)社会规范说和社会秩序说(7)社会控制说
马克思主义的法的释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8法的基本特征和本质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征象和标志。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
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法律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2)法律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的普遍性与法律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正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的权利与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智,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以及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 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 9法的局限性(很重要大题)p50
书上版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师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在各种方法中,法律有时也不是成本最低的方法
二、法的作用范围也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对所有问题上都是适当的。在现代社会,法的作用范围极为广泛,但是也应该看到,对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社会问题采用法律手段是不适宜的
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法律作为社会规范,起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又一定的稳定性,但它要处理的现实社会生活是具体的易变的,因而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
四、在实施法律所需要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律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网上版本:一、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二、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四、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10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系统化的方法和特点
规范化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 1.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或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法律汇编并不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对法律规范进行加工,因此,法律汇编本身不属于法的创制活动,主要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这是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主要区别。
法律汇编的种类很多。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官方的法律汇编主要是由各级法的创制机关汇编的法律;非官方的法律汇编通常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大学、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学习或教学科研的需要而汇编的。法律汇编的载体形式有自行印制的,也有正式出版的。 2.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法律创制活动。如果这种法律编纂活动是以制定一部法典为目标,这种法律编纂活动就叫做法典编纂。因此,法律编纂不同于法律汇编,它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性活动,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创制活动,并且,这项活动只能由有关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3.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根据我国的实践,法律清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而有计划进行的法律清理活动;另一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
即当一部新法律或法规颁布以后,对凡与新法有关涉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做相应的清理工作,以确定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仍然有效、及对其进行修订工作。
法律清理活动是国家法律、法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法律清理的主要目的是按照一定的清理目的和标准,重新确定被清理法规的法律效力。由此,法律清理活动可能产生三种法律效力上的结果:一是明令废止;二是进行修订;三是继续有效。对于废止的法律、法规,要通过法定程序,逐步进行公告;对于需要修订的,责成有关法律、法规创制机关按一定要求(目的,时限等)进行修改;对于继续有效的,一般也要明确确认其继续有效的效力。 11法的要素的模式p66
第一,“命令”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
第二,新分析法学派的规则模式,主张法律是一个规则系统,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第三,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沃德金认为所谓政策是指某种标准规范,这种标准规范设定了一个要实现的幕表,原则是指另一种标准规范,亦某种有关正义和公平的要求或其他道德维度的要求,而非旨在促进和确保某种被认为值得追求的经济的、政治的货社会的情势。
12法的概念 法的规则和原则(注重区别,一道大题P74)
法律概念的功能: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没有法律概念,法律是难以想象的;
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该功能又称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丰富而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法律概念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同等重要。 区别:1在对人及对事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比较宽,法律规则比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2在变化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沉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改变就要容易很多3在是否适用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和原则,规则和规则冲突时,选择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13法律部门(划分标准 划分原则)P82
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
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2均衡性原则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14权利与义务(重要,P95~P98全看,重要考选择。。。。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15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每点概念加一两句话,一道大题)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对立统一的。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主动,另一个受动,就此而言,它们是法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首先,一个社会权利的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包含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第一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第二权利提供不确定的引导,义务提供确定的引导,三确定指引和不确定指引标示这义务与权利另一个功能的差别: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的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的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的平等的权利主体,没人因为性别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被歧视,或在基本义务的分配上被加重,第二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第四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予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更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的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
16法律行为的结构(简单看看p104-p107)
法律行为的结构有两个方面:一是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结果等要素。 17法律关系的分类(十分重要p112)
1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法律关系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4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5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自己翻书 有点多 18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可能选择)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组织,国家。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的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 客体特点:客观性,有用性,可控性,法律性 客体的种类: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行为,信息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说,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其次,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力为转移而
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而分类,可分为肯定式法律事实和否定式法律事实,肯定式法律事实是指只有当这种事实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否定反之~ 19法律责任 三论(P123一道大题) 责任构成 责任认定和归结 承担:减轻和免除
法律责任的本质三论:在西方,法学家们在研究法律责任本质的过程中形成了三种比较流行的学说,即“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道义责任论”从意志自由和道德罪过的假定出发论述法律责任的本质。‘它假定人的意志和行为选择是自由的,违法行为是违法者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违法者应对自己的出于意志自由而作出的违法行为及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应当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社会责任论”从法律责任的功能论述法律责任的本质,指出确定和强制履行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再社会化,以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规范责任论”从对行为的规范评价出发论述法律责任的本质,指出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们行为的规范。对合于规范的行为,法给予肯定(赞许)的评价、承认和保护,对悖于规范的行为,法给予否定(不赞许)的评价以至取缔。否定性评价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易言之,法律责任是法对行为评价的结果。
责任的构成: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由国家特设或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20正当程序的价值与意义(P141大题..太多了就省略点,,)
1促进实体目标的实现2增进效益和福利3限制权力恣意以保障权利4保障决定的正当化5对尊严的尊重
21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p148)
一、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于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必然产生法,国家与法都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二、法的起源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三、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法律的产生过程受宗教、道德的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22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P149简答大题)
二、体现的本质不同,原始社会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到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法则反映了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
三、适用的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限于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遵循“属入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即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分其属于何种血缘,即与血缘无关,遵循“属地主义”原则。
四、调整的内容不同,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在氏族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分别;参与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如果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法律就不可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整功能。
五、实施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实施方式和制裁手段。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氏族制度是从那种没有任何内部对立的社会中生长出来的,而且只适合于这种社会。除了舆论以外,它没有任何强制手段。”‘或者说,原始习惯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外在强制属性,但不是由什么特殊的权力机关来强迫人们遵守,因此,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即使血族复仇这一氏族习惯的实施,也不依靠任何特殊的暴力机构,仅仅依靠氏族成员的自动武装组织来进行。而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因此具有国家强制性。
六,历史的使命不同,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而无政治色彩。 23资本主义两大法系(p154) 一)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它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比较:
书上版本:1判例地位的差别,大陆法系,除了行政法院系统外,基本不存在判例法,而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2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大陆法系是接受罗马法的产物,认为制定新的法典是新社会和新政府成立的标志,不容许司法机关问津立法,我们可以说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法典化的国家;而英美法虽然也有制定法,甚至制定法越来越多,但是判例法仍然是其法律渊源的主体
3司法诉讼制定的差别,大陆法系是注重实体法,英美法系注重程序法。在诉讼制度上,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的推理方式,英美采用归纳法的推理方式。在诉讼模式上,大陆法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地位高,英美采用对对抗庭辩式,法官扮演消极的裁判者角色,律师地位相对积极。在法官的地位上,大陆法系法官是法律的奴仆,只能司法不能立法,英美法系将法院置于主导地位,法官决定法律的效力,兼具司法和立法职能。
4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别。由于受罗马法法学家影响,大陆法在传统上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网上版本(随便看看,加深理解)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
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作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24总结:当代发展趋势(..不知所云。。主观题不解释。。或许压根就没有。。我听到的版本没有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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