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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企业账务处理】小规模月底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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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企业账务处理】小规模月底账务处理

一、实收资本概述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到小企业、构成小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实收资本在一般情况下无须偿还,可以长期周转使用。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1.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

2.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小企业应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收到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的、构成注册资本的部分。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本科目的名称改为“3001股本”科目。该科目应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该科目设置“已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在该科目核算。

二、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1.小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根据有关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借记“银行存款”、“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根据有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当按照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永安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 000 000元,由甲、乙、丙三个股东共同投资,其股份比例为5:3:2。2×13年1月,永安公司收到甲投资者投入的现金1 500 000元,已存人银行;收到乙投资者投入的银行存款800 000元和专利技术一项,专利技术的评估价值为200 000元;收到丙投资者投入的价值700 000元的材料一批,取得的专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19 000元。则永安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 300 000

无形资产 200 000

原材料 7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119 000

贷:实收资本——甲 1 500 000 ——乙 900 000 ——丙 600 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19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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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个长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人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借款本金。 小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在应付利息日,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偿还长期借款本金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涉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512号)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甲公司为建造仓库,于2×13年1月1日向建设银行借入3年期借款*****元,年利率8%,每年年末分期归还借款利息,到期一次还本。款项已存人银行。该工程于第二年年末竣工并办理结算。则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取得长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贷:长期借款 600 000

(2)第一年年末计提利息时:

借:在建工程 48 000

贷:应付利息 48 000

偿还长期借款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48 000

贷:银行存款 48 000

第二年会计处理同上。

(3)第三年年末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48 000

贷:应付利息 48 000

(4)偿还长期借款本金和第三年借款利息时:

借:长期借款 600 000

应付利息 48 000

贷:银行存款 8 000

【税务处理】

本题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存在纳税调整。

【涉税提示】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务人员应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利息支出应该在所得税前一次扣除,还是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二是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详见“短期借款的涉税规定”);三是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四是利息支出是否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关。

【涉税提示】

通过长期借款核算会计资料可以获取的涉税信息及获取的主要方式

一、可以获取的涉税信息:

1.长期借款资本化与费用化的情况;

2.向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情况;

3.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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