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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爱够旅游网
宅基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在已批准的集体土地上建房。宅基地颁证根据相关批准手续进行颁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三是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四是受让人无宅基地;五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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